2008年5月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这个试点指导意见核心的内容就是把小额试点权限放给各省级政府。至此,这块湮没于沙石多年的璞玉终于踏上“改元易号”的光明发展之路,或将彻底改变民间金融无名分的坎坷命运。
为什么要把权限放给各省政府?说明中央已经摈弃原来的“大一同”的做法,越来越重视地方价值多元化诉求。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又一次卓越表现。为什么先搞试点?先试点、后推进。也就是把风险首先前置。不要闯出祸来以后再来解决,那样更麻烦。大家玩的是钱,数目都很大,涉及的人、面也较广。所以,宁愿稳妥,不要冒进。而事实上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已经决定山西、陕西、贵州等5省区开展“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信贷试点。希望本次不要试太长的时间。
改革开放30年,我们见证了社会资金支配社会资源流动配置的重要力量。社会性资金的发展壮大不仅仅在于搞活了中国经济,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整个中国金融的整体效率。民间金融千年不衰,规模日益渐长的主因就在于社会性(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创业浪潮的高涨,亟需资金滋养的时候,而正规金融却对其冷漠无助,于是她就应时填补了这一缺口,她的倔强成长与繁荣,是对国家正规金融压抑的抗争与批判,这种无情的批判是今天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出生的倒逼推力。但那种地下钱庄不同,由于本身是以坑蒙拐骗违反国家监管规定,破坏金融秩序为前提,所以不可能让他们合法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开盘也并不说明地下钱庄可以合法化,应区别对待。我们对过去的民间金融起到的积极作用也应旗帜鲜明地予以充分肯定。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是属于各种民间企业入股的资金,然后转化为贷款,不吸收老百姓直接的储蓄,说明它不是一个商业银行,不是信用社,他的资金来源是大大小小公司或者个人股本金的入股。它的发展模式是特定性质的公司。因此笔者认为其和创业投资公司性质差不多。笔者觉得,由自然人及民营企业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应当只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包括有控制权者承担无限责任的“两合公司”。既“有限合伙企业”。把有钱人绑在一起,这样不仅资金规模大,选择空间广,而且在把控风险上更容易些。同时,随着人民收入的增加,中产阶层逐步形成,分散的闲置资金逐渐增多,而银行利息又低,股票市场风险又大,往往找不到投资机会,这就为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或募集资金提供了源头活水。一些在当地投资的浙江、福建老板甚至说,开办小额信贷公司,与投资能耗产业和房地产项目相比,风险肯定要小得多。目前我国4200万中小企业普遍融资困难没有改变的情况下,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集资基本上是不现实的,其功效将大打折扣。因此对此类企业内部集资认定上谨慎使用非法集资这一提法。实际上目前法学界和相当多的司法部门人士,把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集资视同民间借贷,承认他的合法性。对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增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惟其如此,才可顺应市场规律满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