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值此改革开放三十年之际,回顾中国企业管理的发展历程,感触良多。古人说,温故而知新。反观来路,再阅前著,特别是一些即使在今天来讲,也仍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文论,节选一、二,呈与博友
政企分开的关键在一个“权”字上
文/管益忻
时至今日,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劳动用工权……大部分难以真正落实。这其中,尤其是“第一把手”的任免权更是成了一些部门的“最后防线”,认为这是无论如何也不应“放”、“还”给企业的“权”。大家越来越可以清楚地看到,政企之所以难以分开、企业的自主权难以落实、政府的职能难以转变,其中心、其关键在一个字——“权”上。这似乎已是共识,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然而,事实向人们表明:对于这个“权”字,在认识上如何理解;在操作上如何把握;围绕这个“权”字,政府同企业之间将形成一种什么关系,这种种问题,迄今为止的流行“说法”,似乎并没有给以全部的解决。出于这样的思考,下面谈点浅见,以供讨论。
一、政权,还是产权?
我们的改革要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这要求必须弄清政府向企业“放”的(或“还”的)“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性质的权——是政权,还是产权——这是全部问题的聚焦点。
我们改革的目标模式是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是说,这个“权”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传统的“放权”、“还权”的“权”,更不是政府(国家机器)内部中央同地方(或同部门)之间分配的各种“权”,而是国家作为股东、最终所有者同经营者、法人所有者之间(一方给一方)的“权”。这种“权”,只能是产权,而绝非政权。在这里,我们必须科学地、具体地划清政权与产权的界限。例如在基本性质上:一个属于政治行政权利;另一个则是财产权利。在权利主体上:一个为国家机器(包括中央、地方、部门等);另一个为财产主体(出现在市场上、民事关系中的政府部门,是财产主体形式之一)。在人格代表上:一个为政府官员;另一个为投资者、股东、债权人等。在适应法律上:一个是宪法、行政法规等;另一个是民法、公司法、商法、合同法等。在收益索取上:一个是税收;另一个是利润。在同所有制直接关联上:一个是只能同国有制直接挂钩;另一个是可以同包括国有制在内的一切所有制直接挂钩的。总之,政权是一种以国家机器为权利主体,以政府官员为人格代表,以宪法等为法律依据,以税收为收益索取形式,只同国有制直接挂钩的政治行政权利;产权是以具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为权利主体、以投资者为人格代表、以民法等为法律依据、以利润为收益索取形式,同一切所有制均可直接挂钩的财产权利。在传统计划体制下,这两种权都在国家手中(由此造成了一方面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另一方面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搞市场经济,政府要给企业的是其中的一种,即产权,而不是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