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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宪法”----《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于8月1日正式生效。对于这部历经13年、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无论是经济界还是一般公众,都对它冀望甚高。反垄断的精髓就在于反这种滥用垄断地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而不管是行政垄断也好,市场垄断也好,或者技术垄断,只要滥用了其垄断地位,就应该用法律的武器予以制裁。
“反垄断法”作为各国用于抵制国内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之一,是市场经济国家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中国在经济建设的进程中,正逐步由政府调控经济转向市场调控,市场经济的运作依赖于市场充分发挥的作用,市场参与者自由参与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当市场中出现少数大企业操纵市场或企业合谋打击竞争对手实现垄断的时候,市场的信号就会失灵,市场竞争不再以优胜劣汰和技术开发为中心,导致了竞争者采取有悖于市场规律的行为,严重损害市场参与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反垄断法”的作用是通过对过强的市场力量的规制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消除进入市场的障碍,充分建立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
“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美国是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1890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其后,于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罗宾逊一帕特曼法》等一系列的成文法构成美国“反垄断法”的体系。美国“反垄断法”中最为重要的非法垄断形式包括:市场垄断、意图垄断行为、横向限制协议、纵向限制协议、垄断的共谋、企业兼并、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捆绑销售、滥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规。
案例:
1、柯达公司的案例
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柯达公司开发出的新产品,尽管因为开发新产品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 Berkey)成本的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因此,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其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但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