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司法精英化、职业化,还是大众化?(刘志强)

作者:贺卫方 | 原创 | 2008-08-27 03:49 | 投票

坚持司法精英化、职业化,还是大众化?

刘志强

 

贺卫方按这是广州大学人权法专家刘志强先生的文章,感谢他授权在博唠阁里发表。

————————————————————————————  

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院长期间,搞了两个五年改革纲要,想走一条司法职业化道路。自王胜俊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特别是“三个至上”一出,风向变了。目前政法系统掀起了“大讨论、大学习”高潮,其要点是:司法究竟是要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已经波及到法学界。在政法系统的话题在法学界已转换为:要坚持司法精英化还是大众化?法学界不是净土,为此法学界近来有点风生水起。大抵说来分成三派:(1)以贺卫方、 张千帆教授等(持此观点的学者众多,如龙卫球、周永坤教授也属此派)为代表,坚持司法精英化、职业化,暂且叫坚持派;(2)以陈忠林、高一飞教授等为代表,反对司法精英化,主张大众化,暂且叫反对派。此派还有延伸次派如何兵教授主张的司法民主化,虽说不反对司法职业化,但侧重点在司法民主化;(3)以学者担任某些高级法院院长为代表,其观点是坚持官方“三个至上”,主张司法大众化。但究竟是什么观点,无从知道,因为职位决定观点,暂且叫骑墙派。

 

坚持派贺卫方教授等人是想谋求体制改革不成的情况下,以司法改革促成司法独立,司法精英化和职业化。但坚持派有一个问题,没有揭示或没有解决:在当下中国司法不独立,司法精英化和职业化如何可能?其实,司法独立并不是某些人所认为的脱离领导,摆脱监督,贺卫方教授一直以为所谓司法独立,就是让法官独立审判并承担责任。目前法律上所界定的依照法律独立审判,并不是真正的司法独立,法官之上有党的领导、有审判委员会等法外因素,案件受法外因素影响甚多,法官审理一些案件不承担责任。我个人以为,如果司法不独立,要进行司法精英化和职业化很难。司法考试已有经年,司法精英化和职业化成效并不很大。再者说,我深深以为,在没有宪政的前提下,或没有体制上的改革,所谓司法改革真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在此而言,所谓司法独立、司法精英化和职业化是退而求其次的诉求。尽管如此,坚持派仍然坚持,可谓用心良苦。我个人强烈支持此派。

 

反对派陈忠林教授认为,强调法律与社会基本伦理分离,主张“法律职业并不是要遵循社会各界共同倡导的道德规范”,是(至少长期以来曾经是)我国法学理论界普遍流行的观念。将“法律”凌驾于常识、常理、常情之上,凌驾于司法人员的良心之上,这种观念不仅与“司法人员必须依照良心履行职责”这一世界各国宪法普遍规定的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相悖,更是在实践中导致了法律职业群基本伦理迷失的恶果。①陈教授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司法(简称三常),我个人认为,搞错了领域。法律要包含“三常”主要在立法阶段,如果立法不讲究“三常”,这样的法律肯定是恶法,正因为法律包含“三常”,但司法阶段就不能把难以捉摸的“三常”适用于案件中,否则司法变成道理审判。高一飞教授认为,虽然司法改革取得较大的成绩,但司法改革在方向上的失误还是很明显的,表现在重体制改革而轻程序改革、重法官业务素质而轻道德素质、重司法独立而轻司法制约。②所以,对法官的道德考察比职业能力考核更重要。我个人认为,司法改革在方向上的确存在失误,失误在于并不表现“重体制改革”,正因为体制上难以突破才走司法改革这条路。在人治的社会也许“对法官的道德考察比职业能力考核更重要”有些道理,但在一个法治社会或转型的社会中,作为一个法官,首要的不是对法官的道德考察,而对法官的职业能力考核更为重要。

 

骑墙派由于是从学者身份转行到官场,从官本位立场来说,他(她)或他们(她们)发表一些“官话”可以理解,但久而久之,作为既得利益一员,学者的良心被泯灭,立场决定观点。如果从学者角度去评价其观点,还需时日。

 

司法法律效果抑或社会效果,或司法精英化还是大众化争论,其症结在于:公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民意作为建构和谐社会始作俑者,民意左右了公权力立场。政治惯性从上到下,开动意识形态机器,哪怕是违反宪法与法律也在所不惜。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说明党的事业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只要坚持了宪法和法律至上,其实也维护了执政党的事业至上。宪法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成果”,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法院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维护人民利益。而法学界出现这些争论,说明法律共同体还未形成,尽管是在学术上争论,但连起码法律常识还要争论,实在是“晚饭比良心”重要。我个人深深以为,一些作为法学教授的人,出现这些争论,说明的不是观点争论,而是立场决定观点。

 

                            2008-8-27广州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aczd.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akpc.html

Baidu 广告
Google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