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请别将温柔女子炼成悍妇

作者:周蓬安 | 原创 | 2008-08-28 23:08 | 投票

提起城管,你首先想到的是什么呢?暴力执法?没有人情味?昨日,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在我省成立首支城管监察女子中队,力求通过女性柔情的温和执法思路,改变城管给人缺乏亲和力的习惯形象,也希望通过这些铿锵玫瑰的细致和耐心,将暴力抗法扼制在萌芽状态,避免产生激烈的冲突。(826日《云南网》)

首先肯定,撰写该文的记者并不属于“太有才了”的那一部分,因为其对城管过去式总体形象的描述符合一般民众的心理印象,丝毫没有夸大渲染的意思。但该记者至少寄予了一个很好的愿望,希望通过城管队员性别的变化来提升城管的总体形象。但可以预料的结果是,作者的美好愿望必将化作泡影,因为没有制度的约束,换什么样的人去执法,都难以改变这个群体的总体形象。

大家知道,城管的官方名称是“行政执法局”。可奇怪的是,翻遍所有官方文书,也很难找到哪一部法律的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局”。也就是说,所谓的“行政执法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没有哪部法律赋予其行政执法权。我们只能从200098 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中关于《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的要求中看到有关各级行政执法局的某些职能。他们虽然有全国统一的制服,但并未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属于擅自着装;他们虽然都在执法,但由于其人员并非通过“逢进必考”而成为国家公务人员,很多执法者其实没有执法资格;他们虽然也不时召开行政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可国务院下面并没有这样一个综合管理部门。

但如果我们再仔细地研究法律、法规就会发现,国务院所作出的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规定,有的也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一些解释权应该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条款,国务院是无权授权地方各级政府的。最为典型的要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了,其执法主体理所当然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当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城市的您夜间发现有超噪音施工、有违法装运渣土行为需要举报和投诉时,您只能向当地的行政执法局投诉。

行政执法局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处理超噪音施工、违法装运渣土行为吗?应该没有。可他们却实实在在地在管理这些方面的问题,而且不止一次地对这类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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