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食品安全法(草案)》未提及保健食品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引起保健食品相关企业和机构的高度关注。在现行《食品卫生法》基础上拟定的《草案》,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根据中国实际情况需要出发提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但是,在《草案》中却没有发现与“保健食品”相关的内容。与《食品卫生法》相比《草案》在食品定义中修改了关于药食同源的表述,增加了“食品……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内容,但未针对现行的“保健食品”提出安全规范及要求;另外《草案》明确《食品安全法》将替代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这又意味着如果本法实施,“保健食品”将失去食品属性和法律地位(《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
影响:保健食品监管体制改变可能引发行业性动荡
一、政策突变 隐患增加保健食品行业因监管体制改变将面临动荡,进而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的试验和检测”。第七十条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