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NGO发展的依据、制度瓶颈与对策
马 骁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非政府组织(NGO)存在和发展的国内和国际依据做出分析和梳理,指出从转变政府职能和构建和谐社会都需要大力扶持和培育NGO,并且对制约我国NGO的发展瓶颈问题从外部监管乏力和内部机制不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为我国当前培育NGO发展阶段提供了适时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NGO 存在依据 制度瓶颈 对策
一、 NGO的界定与存在的依据
(一)NGO的基本界定
NGO作为一个外来词汇,是英文词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英文缩写。翻译成中文即“非政府组织”。NGO在现实当中还演绎出很多不同称谓,如“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志愿者部门”、“免税部门”、“草根组织”等等。我们国家根据习惯代称是“民间组织”。在我国民政部设有专门的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其进行管理。关于NGO的特征,受到大多学界认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萨拉蒙(Lester•Salamon)教授提出的五特征,即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只要符合上述五个特征即可界定为非政府组织。NGO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一种社会组织,这种组织既不为政府代言,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也不为企业代言,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一个桥梁和纽带。如果将政府部门归属于第一部门,企业归属于第二部门,而NGO则属于第三部门。
而对于NGO的职能,则是根据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提出的。政府在为全民提供服务的同时,对一些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很难全方位照顾到,这时则需要这些群体自发组织起来谋求自身利益成立非政府组织。而对于市场来说,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但是由此而产生的如失业、环境污染、社会福利等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并且这些问题不能通过市场途径给予有效解决。因此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则成了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作为社会的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主要是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代行政府职能;强化消费者监督的三种基本职能[1]。NGO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是指政府在提供满足广大公民需要的同时,并不一定能照顾到其他利益群体,而NGO则可以实现这一功能;NGO的代行政职能则是因政府自身成本较高,从而帮助政府完成其部分职能;而强化消费者监督则是可以通过消费者自发组织,从而保护自身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弥补政府保护不力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