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完了,杨佳也完了

胡泳 原创 | 2008-09-04 17:47 | 投票
标签: 司法公正 杨佳 

人民对司法部门存在普遍的不信任,既涵盖其能力,也包括其道德

 

84日,本博在杨佳案未开庭公审前写道:

 

要真想把杨案的是非说清楚,公众必然要求把其中的疑点解释透彻,这些疑点不仅限于作案动机,还包括杨佳自被拘捕后所遭受的极不公正的待遇:在法庭确证他有罪之前,警方不断发布对他不利的单方面消息;母亲被控制和隐藏,在辩护律师的问题上节外生枝;杨佳在派出所接受讯问5个多小时的录像不得公布,媒体无法得到警方之外的任何有关杨佳的消息;警方的所有这些遮遮掩掩令民众满心狐疑。

对被称为“杨刀刀”的杨佳,官方与民间的评价呈现为极端对立的两极。在官方语境中,他是“毫无人性的暴徒”;而在网络中,“刀客”杨佳是“大侠”、“当代武松”乃至“中国佐罗”,“一辆自行车引发的血案”被誉为“杨大侠血洗闸北公安分局的气壮山河的史诗传奇”。

人肉搜索刨出的杨佳的博客“非常地妖”,至8月浏览人次已逾50万。网友们的临别赠言林林总总,读之深感痛心,我从中看到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侠客崇拜”:它是梁山好汉的“替天行道”;它是贺龙的“两把菜刀闹革命”;它是毛泽东的“无法无天”,它是金庸的江湖情仇。只有在一个公民对官府主持公道彻底绝望的病态社会里,才会出现这种“侠客崇拜邪教”(芦笛语)。此种文化之所以长盛不衰,原因就在于中国社会的政治底色——人治与专制从未改变。

在今日我们这个法治不彰,黑白不分,正义不伸,程序不施的前现代社会里,人们对法律失望,对权力仇恨,自然会寄托于所谓的“大侠”“义士”。杨佳绝非大侠和义士,他是个滥杀无辜的暴徒,但他却是个符合侠客文化预期的“自我执法者”。如果此案的原因被归结为一人之人格偏差,部分民众之心理失衡,那么,惊天大案之后,我们不会获得任何可以落地的进步。更加可怕的是,此案审判的不公或令民众与政府暴力机关之间的对立达到更加紧张的程度,警方越暴,百姓越刁;百姓越刁,警察越暴……长此以往,“和谐社会”的秩序安在?

唯其如此,杨佳案现在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案子,而是把中国的法律正义和治理者智商放在砧板上的案子。到现在为止,警方仍然理直气壮,不承认警察行为有丝毫不当,这等于把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和依法审判的法院架在火上炙烤。在万众瞩目之下,对杨佳的公开审判能够“让人民充分认识犯罪分子穷凶极恶的丑陋嘴脸,恢复人民警察的光辉社会形象”么?上海警方没有吸取陕西华南虎事件的教训,依赖敷衍了事、避重就轻、蒙蔽公众的传统惯性,掩盖自身执法能力的低下和职业伦理的丧失,把一起涉嫌自行车偷盗、警察滥用权力、导致“报复行凶”的刑事案件,演化为一场对当局的巨大考验,考验的科目包括公、检、法司法公正,政府一再试图改善的执政水平,每况愈下的公信力,残缺的新闻自由,公民的意志与权利,民权在“和谐社会”中的基本保障,等等。

据《财经网》报道,原定于2008年7月29日下午开庭的杨佳案,开庭时间可能推迟至奥运会之后。我们且看奥运过后,政府如何应对这场大考。

 

826日,“杨佳袭警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91日,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大考完毕,政府没及格。

此前提出的管辖权问题——杨佳案发生在上海,他报复的对象又是当地警察,案件由上海警方和检方办理,容易引发质疑——根本无人理睬;

号称公开审判,却不在法院网上公告开庭日,开庭当天不对外发放旁听证,导致前来旁听的20多家媒体和不少民众无一人能够进去旁听;

有争议的辩护律师没有回避,那个早就声称估计杨佳会被判处死刑的谢有明,对这个判决结果应该是十二万分的满意;

杨母仍在“失踪”之中(不知道谢律师是怎样取得了其委托书,而宣布继续作为杨佳的辩护人的),其父聘请的律师表示稍后将代表杨佳提出上诉,但无人知道能否如愿(众所周知,此前上海检方就出示杨佳的笔录,拒绝北京律师会见杨佳)。

由此,我们知道了杨佳杀人偿命的结果,但我们依然不知道杨佳为什么要杀人。

公众对司法正义的期望再次落空,上海公检法和某些无良律师的所作所为对整个中国社会的恶劣示范作用,一时无两。一个社会影响巨大的案子结得这样神秘和潦草,在案子审理的之前与之后,也不允许人们总结、深思、省悟一些东西,如此下来,枪崩了杨佳又能怎么样呢?当一介草民的权利不能保证的时候,我们怎能不为自己的命运担心?

 

杨佳作案之前,从上海警方的执法过程来看,我们忍不住要问:

1、在中国城市街道上自由行走的公民必须随时携带身份证件吗?

2、警察可以在当街随意截下任何一个过往行人,并以不配合盘查为由带其去派出所吗?

3、在派出所里,警察可以“耐心教育”一个在自己国家里正常旅行的公民长达几小时吗?

4、有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杨佳在被释放回京之后,多次通过信访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上海市公安局和闸北公安分局督察部门投诉,可警察能够自己纠正自己的错吗?

 

杨佳作案之后,从上海公检法的办案过程来看,我们更要呼吁:

改变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的不公开与无法监督的状态,防止出现弱小的公民私权利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情况;

建立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律师在场制度,赋予律师当场监督、防止和见证刑讯逼供的权利;

免除犯罪嫌疑人亲属协助警方调查的义务,防止至亲互证其罪;

摈弃“公检法是一家”的信条,保证律师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的独立的法律工作者。

 

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法律只能成为荼毒公民的工具,不信请看律师们勾画的如下场景:

 

* 当你拿着家属的委托书去会见嫌疑人时,被告知嫌疑人表示不请律师,有其本人的笔录为证;当你拿着一审判决书去要求会见被告人,办理上诉事宜时,被告知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有其本人的笔录为证。

* 在法庭上,刑事被告人翻供屡见不鲜,最常见的一条理由就是说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到了警察的殴打逼供。这时候审判法官会依法履行职责,问被告人:“你有警察殴打逼供的证据没有?”被告人于是将身上的伤痕当庭显露出来以示为证。法官又问有什么证据证明你的伤是警察所致?被告于是恨得咬牙切齿,只差立刻去找他说的那个警察拼命。法官于是又问公诉人:“案卷中有警察刑讯逼供的证据没有?”公诉人想都不用想就回答说,从案卷中的材料反映出,本案的侦查程序是合法的,不存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法官于是引导被告道:“被告人,你要出示你在侦查阶段遭到了刑讯逼供的证据,否则你就不能再提这个问题,即使你提出了我们也可以依法不予采纳。

上海公检法合力,律师帮衬,铁了心要把杨佳案办成一个“铁”案。冉云飞说:“公安局的傲慢,法院的无理,检察院的滥行公诉,律师的无耻,公正的丧失,正是不少人如杨佳最终采取暴力的根本原因。”

人民对司法部门存在普遍的不信任,既涵盖其能力,也包括其道德。并没有多少人真正丧心病狂地认为杨佳杀人有理,人们抗议的是司法部门不能公开杨佳杀人的动机、不能公开案件真相、不能依法办案。一言以蔽之,有公权力的机构必须有公信力。否则,“公平、正义”这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靠什么去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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