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究竟应向何处去?
王建勋
《经济观察报》2008-08-27
贺卫方按:今天忽然发现博唠阁里没有收入王建勋博士的这篇文章,赶快补进来,以免遗珠之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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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职业化为原则的司法改革推行了十余年后,法律界开始有人质疑这样的改革方向,认为司法应当走大众化和民主化的路子,认为法官的道德水准比职业能力更重要,认为人民司法比司法独立更有意义。悄悄地,一场关于司法改革路径的争论正在进行。毋庸置疑,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改革路径的选择十分重要,因为它决定着中国司法的命运,甚至决定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成败。那么,中国的司法改革究竟应向何处去?
在很大程度上讲,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两个判断:一是司法的性质和目的是什么,二是当下中国司法的现状究竟如何。从法理上说,司法是将法律适用于个案的过程,是将规则具体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推理技艺判定一个具体案件与抽象规则之间的差距,进而裁决当事人享有何种权利或负有何种义务。根本而言,司法是一种专业化活动,是一种以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的职业。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都能够从事司法活动,只有那些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才能胜任。英美普通法史上的伟大法官库克爵士曾经将人的理性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理性”,一类是“技艺理性”。前者是天赋的秉性,不需要后天的学习和经验,而后者是人为学习的产物,需要长期的知识积累和经验。他说,司法正是这种“技艺理性”,因为它要求法律人长期研习法律知识并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后才能从事。当专横的詹姆斯一世在王宫里闲得无聊,声称要审理几个案子时,库克法官义正词严地说:“陛下虽然具有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学识,但并没有研习过英格兰的法律和事关民众生命财产的案件;司法裁判依赖的不是自然理性,而是技艺理性和法律判断,但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需要长期的研习和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