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处寻求最优税制和最优税收?

刘业进 原创 | 2011-07-02 10:16 | 投票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9月1日起施行。而三天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还维持3000元起征点不变。除提高起征点外,此次个税法修改还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除了以上三项调整以外,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寻找一个最优的个税起征点显然属于一个社会科学的事实。有关社会科学的事实,答案不再任何援引自然科学方法的观察,不在于任何统计数据的拟合,如观察个税起征点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宏观税负水平与一个经济增长的关系,然后把实证研究得到的关系系数代回经验公式,得到一个最优的期望值。在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个唯一的最优税制、以及个税起征点和宏观税负水平。原因在于,最优的答案在民意。民意表达机制的完善程度不一,以及即时在民意表达机制完善且一致的情况下,各地民情不一导致答案不一。

  首先需要打消在民意之外还存在一个关于“最优个税起终点”或“最优宏观税负水平”的客观事实。可以明确地告知,没有这种所谓的“客观事实”。这种所谓的客观事实本身是民众集体意向的汇集结果。经过集体意向的迂回和嵌套,从社会-国家-税收-权利-义务-集体表达机制的迂回和嵌套,税收、个税起征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似乎获得某种客观性特征,可是主观的意向性特征无论即使迂回和嵌套千万次还是保有其主观性质。因此,与其通过比较、实证研究寻找所谓客观的最优答案,不如去努力完善民意表达机制。即使有完善的民意表达机制,人民也有犯错的时候。没有关系,民意表达机制本身就是一个纠错机制,是一个寻找错误和剔除错误的机制。这个进程一直在进行中,在反复纠错中逼近“最优”——或叫做“正确”、“最优”、“合宜”都没有多少差别。

  其次,各国民情不一,即使在完善的民意表达机制下也会出现答案各不相同的局面。托克维尔“民情”在型塑各地的习俗、制度和法律的差异上起着重要作用。差异本身不重要,关键在我们如何看待差异。答案的差异性是社会科学事实的主观性的必然结果。作为一个自然事实,面对差异,我们没有价值判断。需要指出的是,再差异的民情,在大的多样性事实,也不能否认和回避“人类普遍性事实”,这对于那些以多形性事实为幌子推行以赛亚.柏林所谓刺猬型错误的倾向尤其值得关注和警惕。

  我们对目前的税率结构安排尤其反对。“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除了以上三项调整以外,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我们对于超额累进税的规定表示质疑。当前的改革只是在成人累进税制的前提下的边际调整。一是,税制中税率设置是否需要累进?累进税一般被当做维护公平的收入分配手段来利用。累进税改变了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我们认为,只有在一个不正义的社会才需要累进税制,累进税作为一个临时性的“矫正的正义”的政策措施,起到矫正正义的作用。如果真是作为矫正正义的政策措施,累进税制针对的纳税主体应当是那些财产来源不合法、不正义的人和组织。而对于那些财产来源合法正义的情况,采取累进税是不正义之举。如果不是这样,一个勤劳的、幸运的人反而遭到惩罚;一个懒惰的人反而遭到鼓励。我们的道德感和价值观认为穷人需要帮助,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帮助的方法不是累进税制,而是其他不以暴力为后盾的方法,如公民社会的自我联合和自我帮助、慈善捐赠等。在一个不正义的社会,在严格区分财产来源的基础上,在法治的程序保障下,设置累进税制对那些不正义财产来源予以征重税,是恢复一个社会的正义基础,我们认为是合宜的。

  如果民意表达同意累进税制的话,累进税制是不是最优的税制?民意表达是社会现象的唯一机制。实证研究表明,“恰恰是那些选民人数最多、收入普通的群体最为轻松地躲过这一关,而不仅是那些拥有更多收入的群体,还是那些拥有更少收入的群体,其税收占总税收的比例大得多。”(哈耶克,1999:480)看来,表达机制成了避税机制。更重要的理由是,即使表达机制极为完善,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当代人的即期理性选择不是理性的全部;且构成一个社会的基础性规则有一个词典式排列,这意味着,一,我们要向传统学习,即向一个更宽广的理性基础学习;二,财产权利规则是正义社会的第一规则,分配规则和救助贫弱规则是正义社会的第二规则(罗尔斯,1988)。其实,大量的基础性规则为冲突提供了解决方案。这意味着人类社会大量冲突的勘定和解决不诉诸民意表决。诉诸民意表决的只是人类公共事务集合中相当小的一部分子集。凡是列入罗尔斯正义第一原则的事务(或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的职能所保障的那些对象)都不得诉诸民意表决。这里第二点与第一点是互相证明的,它们在文化演化中的长期经验中得到确认。

  我们提出一种改革税制的前景,基于现实,我们可以累进税制简化到接近某种单一的比例税制,而且最够税率不得超过国家总税入占GDP的比重,比如20%。这也是自动限制一国总税入的好办法。在我们这个闻税则喜的国家里,强调有限度的宏观税负增长和宏观税负水平尤其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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