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度”的翻译

叶行昆 原创 | 2005-12-30 14:02 | 投票

关于“制度”的翻译
--兼论Economic Institutions 和Economic Systems 的界说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叶行昆


  在我国目前学术界使用的“制度”一词,盖源于英译;然而,其对应词应该是“system”还是“institution”,恐怕尚存歧义。如果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力的落后是经济制度的落后,那么如何解读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实力一般都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呢?难道说可以就此推导出社会主义制度没有资本主义制度优越吗?有鉴于此,笔者欲先作番“语言诠释学”(linguistic interpretation)方面的阐述。
美国著名语言学家乔姆斯基(Chomsky)在其划时代的名著《句法结构》(Syntactic Structure)指出,每一词汇都存在“表层结构”(surface structure)和“深层结构”(deep structure)。这一理念对于语言翻译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语言翻译即需其具有对称性(word for word translation,or meaning on the surface),又需其具有蕴涵性(implication, or meaning under surface)。对于语言翻译的要求不仅“信、达、雅”(严复语)而已,而且要进入“化境”(钱钟书语)。按照语言诠释学的一般原理,同一词汇不能同时表示二种或更多的词义;反之,如果有二个词汇表示同一词义,其中一个必须废除;恰似一国不可同时存在两种货币一样。对此,孔子早就有言在先:“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论语·子路》)倘若以此语言诠释学原理来审视在我们经济学领域里的译文现状,便不难发现常有因名词术语翻译不确切而产生歧义,进而造成理论误区的问题。且看“经济制度”一词的含意。仅以二本英语著作的书名之译名为例:一本是《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6),其英语原名是:Economic Interests and Institutions (Daniel W. Bromley,by Basil Blackwell Inc.,  New York, 1989);另一本是《比较经济制度》(徐节文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其英语原名是: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 (Allan G. Gruchy,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Second Edition)。由此可见,汉语的“经济制度”一词存在着二个相对的英语词汇,即: Economic Institution和Economic System。那么,如果我们说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要比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优越,或者说“我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阶段经济制度”,“我们要推进经济制度的改革并进行制度创新”等等;这儿的“经济制度”是指 “Economic Institutions”还是指“Economic Systems” 呢?此外,我们通常所说的“制度变迁与制度安排”是指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Arrangement”还是指“Systematical Change and Arrangement”?“一国二制”是“one state with two systems”还是“one state with two institutions”?更有甚者,“制度经济学”和“比较经济制度学”的研究对象均是“制度”,那么它们所谓的“制度”含义是 “Institutions”还是“Systems”?有否两门学科共同视一个对象为各自研究领域的必要性? 在此,“制度”一词有歧义是显然的。然而,此项歧义并非在于英语词汇的本身, “Institutional Economics”和“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它们各自的研究对象是明确无误的,即“Institutions”和“Systems”。此项歧义产生于汉语的译文,问题在于能否一并把  “Institution”和“System”译成“制度”。就一般而言,将此二者均译成“制度”亦未尝不可。 如在《新英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1979)中就在相关词条有此类的译文。在 “Institution”词条里,它把“the old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译成“各种陈旧的资本主义组织机构及其制度”(P.658);而在“System”词条里,它把“a social system”和“the communist system”分别译成“社会制度”和“共产主义制度”(P.1412)。在《汉英词典》(A Chinese-English Dictionary)(北京外国语学院英语系,《汉英词典》编写组编,商务印书馆出版,1978)中的“制度”词条亦将此译成 “system; institution”(P.904)。但将此二单词与 “economic”予以组合翻译,组成一个复合名词,就要另当别论了。这涉及到一个词汇的外延与内涵的问题。 尤其从经济学研究领域的规范化着眼,应把 “Economic Institutions”和“Economic Systems”分别译成各自相应的汉语译名术语为好;即使确实没有合适的或确切的对应词,我们在取词用义时,至少亦应予以说明,以免令人误解。
  我们先分别环顾一下“institution”和“system”二词的各自词源(etymology):
“institution”是“institute”的派生词,而“institute”源起于拉丁字(institutio),其词干(stem)是“stituere –tut=statuere”表示“set up”;该词在中世纪英语(Middle English)中意为“establish, arrange,teach”。在当代英国英语(British English)中“institution”意为“established law, custom, or practice” (见《简明牛津英语词典<The Concise Oxford Dictionary>》P.520,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New Edition,1982)然而,将“institution”一词引入经济学领域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人,故似应以美国英语(American English)为基准。在《美国传统英语词典》(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by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Second College Edition, 1982)中,“institution”一词被释义为“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 or foundation, esp. one dedicated to public service or to culture”(P.666)。如果说孤证不足为凭的话,再看一条旁证。在《兰敦大学词典》(The Random House College Dictionary, by Random House, Inc., Revised Edition, 1979),它将“institution”一词释义为“an organization or establishment devoted to the promotion of a particular object, esp. one of a public, educational, or charitable character”(P.690)。由此可见,此二本词对该词的释义有共同之处,即“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与“an organization or establishment”;其汉语语义乃是“一种设定的组织或机构”。
  接下来看“system”一词。该词源于上古拉丁语(Late Latin)和古希腊语(Greek),其本义为“the established political or social order”(《简明牛津英语词典》,P.1085)。《美国传统英语词典》将该词释义为“A social, economic, or political organizational form”(P.1234)。《兰敦大学词典》亦将其释义为“the structure of society, business, politics, etc.”
(P.1335)。从后二本词典的释义,可见该词的汉语语义应是指:“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组织形式或结构”。
  笔者还查阅了几本较有代表性的英语同义词词典,如《韦氏大学类义词词典》(Webster’s Collegiate Thesaurus, by G. & C. Merriam Co. 1976),《<读者文摘>同义词反义词词典》(“Reader’s Digest”Family Word Finder-A New Thesaurus of Synonyms and Antonyms in Dictionary Form, by the Reader’s Digest Association, Inc. 1975)和《英语同义词正确使用指南》(Use the Right Word-A Modern Guide to Synonyms, by the Reader’s Digest Association Propriety Limited, 1969)等;均未能发现“institution”与“system”为同义词。显然,把二个词义不完全等同的英语单词翻译成同一个汉语术语,便不仅是误译,而是错译;此举乃是翻译学之大忌也。 笔者估计问题在于人们对于汉语中“制度”一词的理解。《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出版,1978)将“制度”一词释义为:1)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工作制度/财政制度。2)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宗法制度(P.1478)。显然,在汉语中“制度”一词有二层含义,前者是泛指,而后者为特指。如上所述,在通常使用时,二义互用亦未尝不可,所以《汉英词典》将该词译成 “institution”和 “system” 也不乏其理。但是,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我们在用词取义时,似应尽可能地严谨、规范,以免因术语定义不明而产生歧义,臻致在理论研究上造成困惑。况且,“制度”(system)与“组织”(institution),就一般意义来说,其层面亦不尽相同,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约束人们相互之间交流行为的框架;而组织则是由一定目标所组成的,用以解决一定问题的机构或群体。如果说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那么,组织便是社会中玩游戏的角色。有鉴于此,笔者以为,似应暂且将 “economic institutions”译成“经济组织”,或者“经济规章”,对此有学者曾云:“这儿所指的‘规章’系与Institution相当。本来 Institution之中译多为‘制度’。但因为我们所用‘经济制度’一词系与英文 (Economic System)相当,亦即将 System译做制度。故在说明时遇有实系于 Institution相当的辞句里用‘规章’二字以示在辞句中有与System相当而用‘制度’一词有别。这与 Institution与System二字在字源方面是否有别,乃至如何分别无关。因为我们不是故作咬文嚼字,仅是在行文时作避免混淆之权宜之计而已。至于我们作如此分别的理由,大概是把某一单行的Institution用规章,而把一套Institution所组成有关的System用制度”。(孙殿柏:《比较经济制度》,P.4,三民书局印行,1975,)也有学者提出:“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所研究的制度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institution),…… 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体制(system),如资本主义体制和社会主义体制。一般地讲,体制多指系统,而制度强调的是关系”。([美]D·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P.12,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这又是一说,在此姑且存而不论。事实上,在汉语译文中,人们已习惯于把 Institution与System 混用,如把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译成“制度经济学”,又把 Economic Institutions 和Economic Systems 都译成“经济制度”(见前面所引的二本书名)。约定俗成起见,我们亦只得存疑而姑且互用;所谓“姑用之以俟后人”(梁启超语),亦此之谓也。况且,“一名之立,踌躇旬日”(严复语),要找一个确切的汉语词汇来对应 Economic Institutions,或者取二个语义明确的汉语术语来分别翻译“Economic Institutions”和“Economic Systems”殊为不易。即便在西方经济学家们的著作中,这一问题也依然存在。“它们总喜欢用经济组织这个名词代替经济制度这个名词。‘具有一定经济特点的组织安排,构成它们的经济制度’”。(Allan  G. Gruchy: 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 Second Edition, by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徐节文等译,《比较经济制度》,P.13-1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但是,为了避免概念混淆,我们应该有所说明的是;即汉语的“经济制度”一词相对于英语的“Economic Institutions”与“Economic Systems”而言,有二层含义,前者为泛指,而后者为特指。
  所谓“经济制度”(Economic Systems),就是国家组织经济活动的各种制度的总和,其目的便是配置资源,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一种经济制度就是在一个既定的地理区域(社会)内,有关制定和实施生产、收入与消费决策的一套机制(mechanism)和组织机构(institutions);它是社会制度中许多次级制度之一,与其他次级制度有相互依存、配合和影响的关系。广而言之,各种机制、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behavioral regulations),凡有助于作出和实施关于稀缺资源配置决策的,都包括在经济制度内。如普赖尔所说:它“包括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行为和经济结果的所有机构、组织、法律与准则、惯例、信念、观点、价值标准、禁忌以及由此引起的行为方式”。(转引自Paul R. Gregory/Robert C. Stuart: 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 by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80)简而言之,经济组织机构(Economic Institutions)等是经济制度(Economic Systems)的有机组成部分。
(注:本文为以前撰写的博士论文中的一个章节,现略作修改;谨此发表,以飨诸位同仁,并敬请批评指正!)
(本文首发于“价值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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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0
完稿于“面壁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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