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确认电子邮件可作证据

马芙蓉 原创 | 2006-10-19 09:07 | 投票

法院终确认电子邮件可作证据

今天, 我在www.sm114.com.cn网上看到了"法院终确认电子邮件可作证据"的文章, 它是这样报道的"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网上买卖纠纷案,首次确认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使电子证据继传统的7项证据形式后,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北京某商贸公司在网上设立“8848 网站”,并设有网上购物交易平台,客户可通过电子订单、电子邮件等与其建立买卖关系。上海某科技发展公司系“8848 网站”的客户,于2000 年8月与商贸公司曾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就“以网上储值形式冲抵货款”达成过协议。去年8月,科技公司向“8848 ”订购各类电脑产品价款70余万元,但科技公司在收取电脑后没有按约付款,诉讼烽火由此点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全额支付商贸公司货款70万余元。科技公司不服,认为自己与商贸公司已经协议确认,可以用14万余元的网上储值抵扣货款。该公司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从互联网上调取了有关电子订单、电子邮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双方就结算问题达成的协议。电子邮件是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的订立合同的形式之一,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传到当事人后,不能进行更改,足以证明双方的协议成立。最后,一中院改判科技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5万余元。

    法官析案

    电子邮件能证明双方是否建立交易关系等事实,其证据效力不容置疑。但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有无证据效力的主要依据。本案中涉及的电子邮件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互联网上采集的,因此是客观真实和合法有效的。

  

     传统的7项证据形式: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今后, 电子网络就算真正地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看得见 受保护 有安全感。

         一个法律体系中的任何已制定的规则都应该是基础性原则和目标之间和谐平衡的一种体现,.目前, WTO协议在国内得以实施, 我国在处理国际条约法律适用问题上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中国加入WTO后,当国内没有相应法规时, 能否适用WTO协定的相应规定,确实成为一个法律空白点。有学者认为,WTO协定效力应优先于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WTO协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冲突时一般适用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WTO协定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相冲突,视基本法规定而定; 这些法律和 法规的逐渐完善给企业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保障,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方面。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在计算机互联网的支持下进行的商务活动。主要包括网上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货物递交等售前、售中、售后以及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算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net开发的商业活动。从企业来看,电子商务是将企业的核心商务过程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以便改善客户服务,减少流通时间,降低流通费用,从有限的资源中得到更多的利润。
               在传统经营模式下,信息的传递、交易的完成通过单据、合同等纸质介质完成,信息处理的工作量大,速度慢,差错率高,资源浪费严重,效率低下。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经营模式,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企业内部网(Intranet)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商务工具,它能够提供企业内各部门、各员工之间快速、安全的交流通道。企业的信息系统间可以加强信息传递,也可自动进行业务处理。总之,企业内部网能增加商务活动处理的敏捷性,对市场状况能更快地作出反应,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随着企业规模和业务的扩展,企业内部电子商务将大有作为。企业外部,消费者利用因特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类同于商业电子化的零售商务。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网上销售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在因特网上有许许多多各种类型的虚拟商店和虚拟企业提供各种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通过网上商店买卖的商品可以是实体化的,如书籍、鲜花、服装、食品、汽车、电视等等;也可以是数字化的,如新闻、音乐、电影、数据库、软件及各类知识商品;还可以是提供的各类服务,如安排旅游、在线医疗诊断和远程教育等。
另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 to Business)应用也是最重要和最受企业重视的形式;企业可以使用Internet或其他网络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合作伙伴,完成从订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包括向供应商订货、签约、接受发票和使用电子资金转移、信用证、银行托收等方式进行付款,以及在商贸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问题如索赔、商品发送管理等。在电子商务中,企业间的联系非常密切时,公司可以用电子形式将关键的商务处理过程连接起来,形成虚拟企业。在这种环境中,一家企业的商务活动在抬手之间就会影响另一家企业的业务活动。这种企业间商务模式,使交易双方能以一种更简便、更快捷的方式进行联系和达成交易。税收电子化商务模式(Government to Business),也是GTB在现实中的主要应用,政府和企业间通过这样一种平台,在网上完成税务申报、支付、传输证明等功能。在美国,有许多企业缴纳税费都是通过号称“无所不能”的互联网来结算的:将纳税企业编号,按编号在计算机中开立户头,税务局除根据纳税人自己的申报材料建档外,还要与有关机构的数据库联网,随时获得所需的各种资料,由计算机监督企业是否登记,并对纳税申报单进行分析比较,防止偷税漏税。有了这样一个电子税收平台,纳税人申报将不必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税务人员也可以轻松地解决数据处理审核问题。这种方式既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又方便了纳税人,迅速快捷,减少了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一些不必要的交涉。还有,政府采购电子化商务模式(Business to Government),在BTG模式下,政府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清单,企业可以以电子化方式来完成对政府采购的响应。政府和企业站在完全平等的立场上,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双方的交易。作为电子时代的甲方乙方,政府与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完成交易,一方面可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便于建立监督机制。尽量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
       众所周知,如今我们正处在一个全球性竞争空前激烈的时代,面对残酷的竞争事实,企业若想保持优势,经营者必须利用一切机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扩大市场及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确保自己的竞争优势。电子商务为企业提供了全球性贸易环境,建立了新型的商务通道,大大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各环节上,它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电子商务能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 ;电子商务能提高工作质量,扩大市场 ;电子商务可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利润 。当然,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企业必须在构建电子商务环境、重构管理机制等方面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才能在电子商务的潮流中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加强培养和吸引电子商务人才,才能在电子商务中获得收益 ,电子商务的中心环节是需要既掌握信息技术又掌握商务规则的人来从事商务活动。开展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和电子商务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商务人员电子商务业务素质和网络技能是保证企业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重要途径。Internet和电子商务在我国近几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许多企业缺乏足够的技术人才来处理电子商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开展全球性的电子商务要求24小时连续工作,需要有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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