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机制、农商关系与农业绩效

胡晓群 原创 | 2012-11-28 13:44 | 投票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大量城市产业资本开始涌入农业产业领域,并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进程。但是,由于未能有效解决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抗性矛盾,没有形成惠及各产业主体的利益分配机制,并使农户在利益分配机制中处于从属地位,农业产业化中公司和农户之间的订单履约率一直很低,农业的产业化始终未能找到可持续的发展动力和机制。

  理顺并合理确定农业产业组织内部各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机制,重塑农业产业链各环节间、产业主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以此拓展农业产业经营的边界,是提升农业绩效、规范农业产业秩序和促进农业产业稳健成长的关键,也是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个案例:土地经营的双重委托代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遵循农业产业化的思路,以土地流转为依托,加快现代农业创新型产业组织的培育,为有效构建现代农业产业治理秩序和合理的农商关系提供了新的方向。

  在四川省崇州市,当地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实践探索中,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了以充分承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特征的新型产业组织,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称这种新型组织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崇州市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将农户的土地按照自愿、自由、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的原则归并到村集体,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对村集体形成一级委托代理。

  “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户为单位,形成以确权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其股东。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按0.01亩为一股,同时每股出资1元作为生产启动资金,股权可以继承,经合作社同意可以转让、抵押,但在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土地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合作社”章程由其社员大会制定,并由全体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制定完备的农业生产经营计划;监事会负责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章程同时规定,“合作社”年终收益一般在提取10%的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后按股分配,具体方案由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政府部门还建立了土地经营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由“合作社”理事会聘请农村能人、农村带头人或农业技术员为生产经理,形成土地经营的二级委托代理关系。

  为了谋求“合作社”的土地经营,职业经理人需要经过多轮答辩竞聘的形式取得。职业经理人必须满足“合作社”大多数社员的种植意愿,不得改变土地的种植方向。在此基础上,“合作社”与职业经理人签订生产经营合同,明确产量指标、生产费用、盈亏奖赔、工资报酬等具体事项,生产经理按合同要求组织农业生产,按市场化运作购买劳务、农资、农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组织绩效:收益分配中的农民主体地位

  这种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此前风靡各地的“公司制”农业发展治理范式(见本刊总1-2期“现代农业的微观重构”一文)。在“公司制”的农业治理范式下,龙头企业内部的农民和公司资本方难以形成内在利益一致化的契约机制。而且,农户由于丧失了对于土地经营的支配权,在利益分配机制中,一般处于从属和依附地位。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蓝田模式”的灰飞烟灭,即昭示了这种产业治理模式不适应中国国情。

  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合作社”内部各主体的利益分配得到明确界定。农户收益以土地的常年经营收益为基础进行测算,职业经理人的报酬主要通过为“合作社”代购种子、肥料、农药等批零差价以及超过合同产量的产品分成来解决,“合作社”则从当年全社土地规模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中提取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此外,“合作社”还对风险灾害损失规定了一个救济条款,规定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双方还可以对风险分担进行进一步协商。

  2011年,崇州市杨柳村的一个“合作社”与职业经理人周维松的合同约定:“合作社”种植富硒稻亩产800斤,机具、种子、肥料、农药、人工、管理等生产费用每亩平均控制在510元以内,超产、短产部份分别按50%奖励、赔付。从运行实践看,2011年当地合作社大春种植作物——富硒稻亩产达820斤,周维松从种植富硒稻超产分配中亩均获得收入30元,农户亩均获得纯收入约1200元。

  这种基于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创新型组织,形成了内部主体如职业经理人、农户之间博弈双赢的利益分配机制,显示出较强生命力。其深层原因,在于没有否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大程度地坚持了农业的家庭经营。因此,农民在组织创新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最大程度地消解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抗性矛盾。而且,通过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引入,一些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同时转入农村的二、三产业,进一步增加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这种模式与“公司制”农业治理秩序下资本与单个农户逐一谈判相比,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和履约风险,使农业产业组织的运行处于相对稳态。

  农民主体:重塑农商关系的经济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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