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生态农业建设的思考(3)

朱立志 原创 | 2013-05-25 21:17 | 投票
    因此,保障生态农业的发展需要建立这样的运行法则,它的基本内容就是用价值之船载上物质单元在经济体内畅通循环,这是“价值循环理论”的核心,也是生态农业得以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例如,种植业的秸秆通过养殖业作为饲料过腹再还田回到种植业,他们之间(在一些地方还有秸秆收集中介、秸秆专业合作组织)需要在秸秆的价值链条上合理地交易才能保证这种生态循环模式的更好运行,也就是说,秸秆中的物质单元只有通过价值这只船才能在种植业与养殖业之间畅通无阻地循环。

  4       发达国家生态农业的关键做法

  生态农业的一词是美国土壤学家威廉.阿尔布瑞奇(William  Albrecht)于1970年提出的,迅速的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响应,1969年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各国率先成立了现代社会挑战委员会,处理有关部门环境问题的多边实验项目,生态农业是其中的重要项目之一。美国罗代尔研究中心和大学生态研究所,英国的国际生物农业研究所都先后开展生态农业研究,德国、荷兰、瑞士等国也先后建立了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生态农场,生态农业得以迅速发展。发达国家的生态农业能得到迅速发展,关键是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梁剑琴,唐忠辉,2008)。

  4.1 欧共体

  欧洲国家生态农业起步较早,其政策法规较为完善。上世纪90年代初,德国和英国构建了“适当的农业活动准则”,对不宜施肥期的施肥量进行严格控制,规定河流附近的畜产农户必须有家畜粪尿的处理设施,对于所发生的损失,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贴(梁剑琴,唐忠辉,2008);1992年欧共体在德国《施肥令》和英国《控制公害法》基础上颁布了《关于生态农业及相应农产品生产的规定》,扩大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产品如何生产,哪些物质允许使用,哪些物质不允许使用,更于1999年补充了有关动物性生产的条款(姜亦华,2001);1993年欧共体各国出台了对生态农业资助的政策法规,并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欧盟各国所有的资助项目都规定农民必须按照生态农业标准耕种5年才能得到资助,否则必须退还所领款项(姜亦华,2001)。

  例如,德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为扶持农业,德国政府为农业提供补贴金额大大增加,不仅仅是生产方面,更包括生态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徐永祥);德国有一套完善的农业法律法规,农产品种植必须遵循的7项法律法规,包括种子法和物种保护法、肥料使用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植物保护法、垃圾处理法和水资源管理条例,2001年德国正式实施《生态标识法》,通过标识区分生态产品和传统农产品,对于生态农业的发展来说是意义重大的进步;此外德国在2003年制定了《生态农业法》,规定已注册的生态农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产品的监测、检查或检测,以及对违反“条例”经营者的处罚,以此来确保欧盟的条例指令能够得到充分的实施(贾金荣,2005)。

  4.2 美国

  美国的农业立法以农业法为基础和中心,相配套的重要法律达到100多个,因此农业法律体系十分完善,并将发展生态农业的各项措施具体化到各部法律之中。1953年的《水土保持法》,1997年的《水土资源保护法》、《清洁水法》等都规定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1983年指定的有机农业法规,对有机农业进行界定,并要求所有农药必须在联邦农业部登记,在使用州注册,使用者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方可领证;1985年颁布的《土壤保护法》对占全美耕地24%的易发生水土流失地实行10-15年休耕,对农民直接补贴;1990年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法》,1991年又发布了《有机食品证书管理法》(徐永祥,2010);《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授权农业部实施《保护保障计划》、《保护保存计划》、《湿地保存计划》、《环境质量激励计划》、《草地保存计划》、《私有牧场保护计划》、《野生生物栖息地激励计划》、《农牧场土地保护计划》等,设立了“营销援助贷款和贷款差价支付”、“直接支付”或“直接补贴”、“反周期支付”三种补贴方式,加大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调整了补贴方式,扩大了补贴范围,对实施生态保护计划的农民进行补贴,使农民直接受益(孟繁华,2004)。

  4.3 日本

  20世纪70-80年代日本开始重视农业环境问题,提倡发展循环型农业,有机农业在全国普遍兴起。相继出台了《废弃物处理法》、《环境基本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农药取缔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农药化肥的减量使用开始逐步实施;日本1999年正式颁布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作为21世纪的基本方针其核心在于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的振兴,确保粮食的稳定供给,发挥农业农村的多种功能(梁剑琴,唐忠辉,2008)。随后又颁布了农业环境三法:家畜排泄物法、肥料管理法(修订)和可持续农业法,将发展有机农业作为环境保全型农业的首选。2001年实施有机食品国家标准及检查认证制度,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标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准》、《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等,确定了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路线和检查认证的制度(周玉新,唐罗忠,2009)。21世纪初,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环境问题的关注度的提升,日本相继出台了《农药危害防止运动实施纲要》、《农药残留规则》、《农地管理法》,加强了对农药的审定、生产保管及使用的监察和管理。2005年颁布了新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计划》和《农业环境规范》,提出全面实施环境保全型农业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贷款等各项支持措施的必要条件,2006年和2007年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有机农业的法规》和《关于有机农业推进的基本方针》(周玉新,唐罗忠,2009)。

  5       新时期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基本思路

  进入“十二五”,生态农业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实压力下,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渐提升。同时,农业生产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逐渐替代一家一户的传统经营,为生态农业模式及技术体系的实施创造了条件。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独立成章,凸显了生态文明对我国未来发展的重大意义,为新时期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新时期生态农业的发展目标就是建设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现代高效生态农业不同于传统生态农业,需要系统化的政策法规保障、规模化的运营模式承载、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武装。

  4.1 用系统化的政策法规保障生态农业

  现代高效生态农业与一般农业发展模式相比,具有更强的正外部性,但同时却承担着更大的机会成本,弥补的办法就是实施扶持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农业生产者的行为。同时,参考国际上成功的做法,我国还要完善相应的法规体系,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规范农业生产者的行为。目前,我们在这些机制建设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需要我们在深入的经济分析和农民意愿研究基础上,制定出能引导和保障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快速发展的政策法规,并尽快形成有效机制。

  4.2 用规模化的运营模式承载生态农业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促进专业化生产、集约化投入、规模化产出,不断降低单位面积生产成本,不断提高经营主体的效益总量。同时,规模化是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的前提,可以保障农业生态系统各子系统间的高效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有效抵御大的自然灾害。当前,我国正在加速城镇化,农村土地闲置或利用不充分问题日益突出,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具备了基本条件。因此,建议政府能够积极引导,提前制定规划;健全培训教育体系,加快培育生态农业职业农民;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在激励的同时加强监管;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生产和市场保障。

  4.3 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武装生态农业

  面临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与保护资源环境双重压力的我国农业发展必须依靠科技,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的核心支撑也是科技。要充分认清生态农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与创新方向,既要注重挖掘传统生态农业技术精髓,又要创新现代农业技术,并进一步集成创新。传统生态农业的技术特点是精耕细作,重视资源环境与生态系统的保护,缺点是生产规模小、效率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因此,要在挖掘传统生态农业技术精髓的基础上,采用现代农业技术弥补其缺陷,使生态农业转变成现代高效农业。然而,用现代农业技术优化传统生态农业技术,并不是简单的拿来,而是根据生态农业的不同类型进行集成,属于一种创新过程,这样才能使生态农业真正具有现代高效的技术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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