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行为应当被制止---评《七家市场在南北布阵 北京尾货市场出现过剩现象》

傅子恒 原创 | 2007-12-13 22:05 | 收藏 | 投票
  “尾货”在形式上是“积压品”、“廉价货”的代名词,而“尾货”在销售时还能及时添加,成了畅销货,也就不是积压品了。联想起市场中许多地方的“最后三天、亏本大甩卖”、但三年后还在原地经营的铺天盖地的煽情广告,不禁使人产生疑问,商家的尾货外理,是真的在处理积压品呢,还是一种营销的伎量?如是后者,则就有了欺诈的嫌疑,应该纳入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了。
个人简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目前从事证券研究工作,关注领域为证券投资、宏观经济与公共政策。著有《改革中国:风险、挑战与对策》、《经济能见度:财政政策与收入初次分配》、《证券分析师眼中的财务指标》、《股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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