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有限实名制之1.3版

林永青 原创 | 2008-09-06 08:39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前天作为嘉宾我应邀参加了CCTV12《大家看法》的电视节目----虽然我对现场的辩论水平实在不敢恭维:充满了偷换概念、强词夺理,还有“鸡同鸭讲”。

  编导的节目本意开始于最近很热的“人肉搜索”的现象讨论,而最后,在场的多数人达成的结论是需要实名制立法,虽然我感觉多数人对“网络实名制”的认识还比较混乱,但相比今年3月份我同人大代表王晶一起,向全国人大提出“网络实名制立法议案”的那个阶段,已经有了较大的、可喜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实名制立法了!这个节目虽然不可能、也不需要达成什么结论,但提出了一个“好的问题”。而我的基本结论是:

  1、“网友”(准确说是“公民”)不是执法者,“人肉搜索”的问题必须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如果行为已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但无须订立特别的法律,现行的民法、刑法的相关条文,就可以规范。“人肉搜索”不是单一和孤立的问题,更重要的前提是,要有办法来确定违法者或责任人是谁,这就需要网络实名制。

  2、中国上网人数已经超过3亿(人数已超过美国人口)的中国互联网,早就不是什么“虚拟空间”了,而是“真实社会”,肯定需要立法。仅仅靠自律是天真的、和无效的。

  (请想想我们生存其中的真实的社会,请再想想真实的社会!!)

  (虚拟不是虚假,没有什么是虚拟的!从麦克.卢汉等人的“技术就是社会”(我有同样结论)的观点出发,我总结为虚拟是未来的“真实”,而“真实”是过去的“虚拟”。(我很得意自己的这个结论。------想想电话和照相机刚刚发明时,人们的“虚拟和惶恐的感觉”。还有,早在几千年前的“虚拟产品”----“写给远方亲朋的信”...这些都是构成“虚拟社会”的技术介质(物质化了的“思想”);区别只是今天的虚拟社会规模巨大。))

  3、“有限实名制立法”,即以前台/后台区分的方式,既保证必要的个人隐私、“虚拟”行为、有限度的言论自由,又保证“网络社会”的可管理性。有限实名制立法,不是“有罪推断”的预设,而是“公民网络身份证”的颁发。

(背景:虚拟行为、和有限度的言论自由,都是更复杂的社会和法律问题,或中国转型期的历史问题。胡泳在今年初的亚布力论坛上说互联网也可能是“潘多拉的盒子”;我也认为公众对于互联网(加上当前复杂社会环境和不可逆转的全球化趋势深刻影响下)的“停不下来的高速度”和“天文级数的复杂性”(托夫勒在《财富的革命》中所引比尔.盖茨语)“不可控风险”,严重地缺乏必要和充分的认识。(《互联网的未来,以及如何将它停下来...》)

  (顺便说一个看似无关、可能有关的话题,不少人对于价值中国网频道中既有“专栏文章”又有“职业日志”很困惑,难道只是“字数多寡”的区别吗?还是“水平高低”的区别呢?抑或区别在于“内容的完整度”?还是“内容的时效性或历史性”呢?诚率地说这是一个发展过程中产生出来的新问题,我们管理团队中有人认为,未来应当将两个频道合并。我现在的认识是,价值中国网的“专栏文章”和“职业日志”的区别应当是1.5媒体(我为什么不写1.0?)和2.0媒体的区别、专业化的大众传媒和半专业化的个人微媒体的区别。当然,这只是“理想”,因为完全无法、也无须“控制”:质量或/及数量。)

  4、“实名制”的技术和实践完全可操作,(价值中国网早有实践),比如凭借公安部(70%)和银行(30%)的系统,就可以基本保障。无须向商业网站公开个人身份资料等隐私信息,只由公安系统的网站,向商业类网站传回注册用户是否通过了实名验证的结论即可。

  (对于上个月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对于“互联网有限实名制管理办法”议案的回复意见,我给出的打分是75分。我认为是,“以负责任的态度和错误的理由,给出了一个正确的结论”。(具体就不解释了。))

  (10年前开始读那个有点疯癫的Tom Peters,我今天终于明白了他的“文章体例”为什么居然“长”(此处读zhang,3声)成那样!!----极其不象“专栏文章”。他10多年前的很多文章,更象今天我们所说的“日志”,即片断化的、无系统的、观念火花的记录......)

          

  

个人简介
价值中国网发起人、未来主义哲学家。兼职:北京师范大学MBA客座教授、英中商会(BCCC)企业家论坛执行委员、美国金融学会(AFA)会员。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纽约大学商学院、巴黎商学院全球联合EMBA,中国最早的全球EMBA获得者;另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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