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是草菅人命的元凶

郭志浩 转载自 陈杰人博客 | 2009-08-14 15:33 | 收藏 | 投票

转帖:河南省卫生厅患了“心理尘肺”

陈杰人

 

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受职业病尘肺之害多年,但他在求得职业病诊断的数年中屡屡碰壁,由于河南省卫生系统特别是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失职渎职,有着明显尘肺症状的张海超无法得到法定诊断书,被迫转而求治于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最终以“开胸验肺”的悲壮方式证实了自己的尘肺。此事成了近旬以来中国底层劳苦大众缺乏基本人权保障的典型案例。

这起影响恶劣的案件经新华社曝光并经网络媒体广泛传播后,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批示称河南省有关部门“草菅人命”,“法不容理不容情不容”。郑州市委和下属新密市委则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了免职、撤销资格等处理。

这本是河南省有关单位正确对待媒体批评,有错就改的积极举动,但据《河南商报》近日报道,河南省卫生厅最近居然对最终成功诊断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大一附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该厅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72条和73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确实需要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可以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即便如此,我并不认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违法进行了职业病诊断,因为它所出具的诊断报告,只是称张海超患有“尘肺合并感染”,并没有以职业病诊断书的形式出具证明。

实际上,《职业病防治法》所指的“职业病诊断”,是指行政法意义上的、具有当然赔偿效力基础的鉴定结论,它的实质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病人的病情并结合其职业经历所作的能够认定其病情与职业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书面证词。法律之所以规定职业病诊断需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主要是因为这种诊断书具有当然的赔偿效力基础。换言之,法定职业病诊断资质,并不排斥其他无资质的正常医疗机构对病人进行医学上的诊断和治疗。

综合有关报道和政府公开信息可以知道,郑大一附院对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及随后的诊断行为,从主观上并无恶意,且是张海超作为一个病人在走投无路之下强烈自愿要求所为,从客观上来说成功地帮助了张海超确诊了病情。如果没有郑大一附院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也许张海超至今只能在死亡线上绝望地徘徊。

就医疗机构的职业性来说,救死扶伤是它的最高准则和宗旨,这种行为,可以超出法律、政治、宗教等等一切因素,而以生物人的健康和生命为唯一价值标准。正因如此,在战争年代,医生可以救治敌人的伤员而不受法律责难和舆论谴责,在和平时期,医生对遭受伤病的普通人亦可不问原委地进行救治,不管他是正常生病还是因犯罪致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郑大附一院对张海超的确诊和救治,就是一种体现了最高医疗职业道德的纯粹医疗行为,它不仅不应该受到批评和处罚,反而应当受到表彰。

设想一下,如果所有的医疗机构都像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那样违背基本医疗职业道德,睁着眼睛说瞎话,把多家医疗机构一看就能确诊的尘肺说成是“肺结核”,如果只要职业病防治机构不给职业病患者以正确的诊断,难道无数个张海超、李海超们就不能去其他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吗?他们就必须乖乖等死吗?就必须在误诊和缺乏基本职业保障的道路上痛苦挣扎吗?

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大一附院的立案调查和处理,如果以善意来揣摩可以说是它机械理解和套用法律条文而不去认真把握法律精神的官僚主义作风所致,但如果结合“开胸验肺”事件的前后过程来看,则有挟法打击报复正义者的嫌疑,因为它把郑大附一院崇高的救死扶伤精神歪曲理解并刻意压制,其原因,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因为“开胸验肺”事件伤了河南省卫生厅的脸面,如果全体医疗机构都能在无良的道德下刻意误诊职业病,这桩丑闻也就永沉海底了。

医学常识告诉我们,尘肺主要表现出咳嗽、胸闷、胸痛、咯血等症状,对于河南省卫生厅而言,“开胸验肺事件”暴露了其管理上的松弛、对职业病防治的失职和对民情的失察。正是郑大一附院对医疗职业道德的认真实践,让有关真相大白于天下,这种医学上的确诊,既捍卫了张海超的生命健康和人权尊严,也对诸如河南省卫生厅等官僚主义严重的机构进行了无声的揭露。这种下辖单位的揭露,让有关官员感觉憋气、胸痛,有咳嗽的冲动,甚至内心也隐隐出血。因此可以说,河南省卫生厅此番对郑大附一院的处罚,不啻为其心理病症的表露,根据这些病症可以诊断,该厅及有关官员患了“心理尘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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