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何以承受生命之重?

周宾卿 原创 | 2009-08-26 20:35 | 收藏 | 投票

摘要:

富士康公司的一名员工孙丹勇,因遗失Iphone样机疑被公司环安部拘禁并搜查,后该员工可能因此而跳楼自杀。笔者藉此想对商业秘密保护和员工正当权利间的平衡略做评论。

 

关键词:

iPhone 富士康 自杀 商业秘密保护 平衡

 

惊闻富士康员工因遗失Iphone样机而跳楼自杀,笔者实在为这个正值风华正茂的年青人的不智行为而扼腕。此消息一出,痛批公司无良的有之,叹惜小孙想不开的有之,更多的人想说些什么,但不知从何说起。

企业员工自杀不知从何时起,似乎已经不是新闻了,这代表着这种现象发生的频率正在增加,人们有些见怪不怪了,我们不禁要问企业到底怎么了?员工到底怎么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企业正在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和压力,并且将这种压力传导到了员工身上。

另一点巧合是,凡是发生这类事件的企业往往是以制度严格、工作压力大而著称的大企业。

笔者不想去猜测到底富士康有没有搜查小孙的家到底有没有拘禁并殴打他,因为,一切将因公安部门的调查而水落石出。笔者只想说,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以不侵犯员工的正当权利为限:

富士康做为代工iphone手机的制造商,当然对这样的大订单相当重视,更何况是正准备热卖的iphone第四代产品,苹果公司一定将其视为高度机密,并且就样品的保密事宜与富士康订有严格的保密协议。

富士康公司在此情况下,有权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为样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设置相应的保密环节和措施,以免iphone样品外形提前外泄之虞。这是完全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iphone样机已经遗失后,富士康公司是否有权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甚至超越厂区的界限。为了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富士康公司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拿出了小孙签字的搜查同意书,但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这封搜查同意书是小孙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同时富士康公司也不因搜查同意书的存在而获得了搜查员工住所的合法权力,因为,在中国,此项权力只有公安等安全部门才能行使。

员工在成为某公司的员工前,首先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享有法律所赋于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做为富士康公司,只有将员工的人身权利为界限,任何保护商业秘密的做法和措施都不得侵犯到员工的人身权利,此种保护才是不越界或不违法的,否则,任何的过线行为都将让企业付出代价。在企业解决了违反法律的问题后,再来谈员工心理辅导才是有意义的。

一支Iphone样机何以承受生命之重……

 

本文作者:周宾卿,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上海数码互动娱乐专业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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