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的侵权责任与广告主无关

刘兴亮 原创自 搜狐博客 | 2009-09-22 23:51 | 收藏 | 投票

版本来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这次搜狐和优酷玩出了新花样,口水纷飞。再加上张朝阳和古永锵的特殊关系,就更加引人注目了。

互联网行业的口水战,向来是给闲杂人等增加茶余饭后的谈资,给当事双方增加曝光度和点击率,仅此而已。君不见,多少起上亿元的赔偿案最后只判了1元。

因此,这一次的口水战也无需说太多,也无需说谁对说错。这里只讨论下广告主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视频网站通过传播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来吸引流量,通过流量来吸引广告,由此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视频网站在中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重灾区顺理成章,视频网站纷纷陷入侵权诉讼并被法院判决赔偿不必大惊小怪。

大规模的败诉赔偿视频网站是吃不消的,原告、权利人也担心自己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因此,有人就打起了视频网站最大的利润来源——广告主的主意。

广告主这是招谁惹谁了?

冤有头债有主,现在视频网站深陷诉讼门与中国的互联网环境是分不开的,中国的网民没有多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习惯了免费的午餐,相关主管单位也没有规定要求网络实名,因此视频网站出现侵权内容时很难找出直接侵权人,再加上一些视频网站本身对知识产权重视也不足,对用户上传的信息未尽到严格的审查责任,如果自己再对这些侵权信息进行编辑分类整理的话,那么主观上就存在过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不可避免的,侵权责任确定了,就要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视频网站的广告数量、收入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广告主的行为很简单,就是发布广告,只不过发布的平台选择了视频网站而已,这与在报纸上、电视上发布广告没有区别,只要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是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广告主的义务就完成了。在此过程中,广告主未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与视频网站之间就是合同关系,并不是共同侵权人。

所以,不能将视频网站内容和网站本身混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赔偿数额混淆,视频网站侵权并不是因为获得大量的广告收益,同理,也不能因为广告主增加了收益就承担责任,否则广告主真是比窦娥还冤啊。

所以,广告主大可放心大胆的在视频网站做广告。广告主花了大把的银子推动行业发展,不仅无过,而且功劳大大的。(刘兴亮)

个人简介
刘兴亮,笔名后土豆时代,英文名Lantis Liu,山西吕梁人氏,现定居北京。非著名作家,秉快乐写作;非成功商人,承仁义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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