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杨昌顺:药价监管新规即出 流通加价设定最高限

杨昌顺 原创 | 2010-06-09 23:10 | 收藏 | 投票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杨昌顺:

药价监管新规即出 流通加价设定最高限

发改委征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意见

http://www.nbd.com.cn  2010-06-09 03:29:36

每经记者  何珺  发自北京    

两个月前,本报曾报道了《一控变三控  广东药价管理模式或成全国样本》一文,而昨日,记者获悉,生产、流通、销售三管齐下的药价管理模式或许不久后就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近日国家发改委正在向中国价格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等七家协会征求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意见被要求在615上报。

生产、流通、销售均有可控

《征求意见稿》称,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其中,列入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零售价格,药品的出厂价和流通加价也都将成为政府监管的对象。为此,《征求意见稿》制定了详细的期间费用率、流通差价率、销售利润率,三率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首先,药品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进口药品可以根据进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费用核算。期间费用率按不含税出厂价格的一定比例设定,该比例的最高标准按照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分类,从30%45%不等。

其次,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其中,销售利润率的上限分别为:化学药品8%~18%、生物制品10%~20%、中成药、天然药及民族药12~23%

此外,相关部门还设定了药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价格差额上限,即流通差价率(额)标准(详见右表)。

这次的变化很大。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上海海虹·今辰药业市场总监杨昌顺表示,该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和广东刚刚公布的三控模式很类似。

 他分析,这意味着国家已经形成了第三种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此前的两种机制分别是,由国家定价,或者企业定价后报备政府,以及以各地招投标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

不过,上述三率只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核算标准。生产经营中的实际三率,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

鼓励创新和抢仿   

《征求意见稿》提出,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并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的可同时标注商品名。    

此类享有特权的药品包括:专利保护药品;专利保护药品保护期结束后,自国内第一家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上市起五年内,前三家企业仿制的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认可的社会机构认定,质量标准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剂型的同种药品等。

按规定,对于专利保护药品,以该企业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参考国内外市场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对专利药品和按照专利药品对待的药品,以3年为周期进行调整,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6%。保护期结束后,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15%

此外,在第一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内,前三个仿制药品的政府指导价,以被仿制药品政府指导价为基础,依次递减10%这等于赋予前三个仿制药品获得相对高价的权利。杨昌顺认为,国家此举意在鼓励创新、鼓励抢仿,避免出现目前仿制药品批文泛滥的现象。

不过,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朱恒鹏认为,政府很难得到真实的出厂价和流通差价。因为药品、药厂、流通企业数量庞大以至于很难监管,尤其是企业自行报送的成本价格,很可能只是虚开的高价。

 

原文地址:

http://www.nbd.com.cn/newshtml/20100609/20100609032936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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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创伟业总经理,从事医药大健康产业18年,专利超过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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