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患者权益法案》生效

杨昌顺 原创 | 2010-09-27 20:42 | 收藏 | 投票
美国《患者权益法案》生效
2010-9-27

    美国医疗保险改革法案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患者权益法案》23日开始生效。保险公司过去采取的诸多歧视性做法将受到限制,患者在医疗保健方面也将享有更多自主权和选择权。

  根据《患者权益法案》,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者的过往病史为由,对儿童拒保或者收取高额保费;保险公司不得在投保人患病后,以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存在的非故意技术性错误为由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禁止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终身赔付总金额设置上限;禁止保险公司限制投保人在选择医生和急诊室方面的自主权。

  法案还规定,成年子女在未获得雇主提供的医疗保险情况下,可以在父母保单下获保直至26岁;将投保人享受预防性医疗服务纳入保险赔付范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独立第三方提起申诉。

  美国总统奥巴马今年3月签署医疗保险改革法案。这一改革被视为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及1965年创立“医疗保险照顾计划”以来美国社会保障领域最重大的变革,将使美国医保覆盖率从85%提高到95%。不过,医改法案在经总统签署后并非全部条款立即生效,各项内容将有步骤、分阶段付诸实施。

 

 

 

作者:杜静 王丰丰 来源:《健康报》2010年09月27日

 

个人简介
佑创伟业总经理,从事医药大健康产业18年,专利超过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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