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药品“降价死”的个人看法

张祖瑞 原创 | 2011-04-15 22:06 | 收藏 | 投票

药品一降低价格,药品不用多久就会从消费者眼中消失。这都成为惯例了。我看了一些关于针对此情况的预防措施建议,比如靠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从新药注册源头抓起,建立新药报批公示制。把药企上报的新药和正式注册前的新药,在媒体与网络上公示,发动公众参与监督,对于给降价药换马甲,回避降价令的药企、经销商采取处罚等等措施。我不否认是坏还是合适这个市场情况。我就提一些我自己的观点。

   要想让廉价药品出现在消费者面前,必须平衡三方的利益。一是生产厂家,二是药品公司,三是药店等终端商。
   我们就拿一个罗红霉素的药来举例子。现在国家限价是2元,有一种X厂家的这药,出到县级经理的价格都到了2.4元,那就意味着到了终端前一站就已经亏损了,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县级经理不愿意出售给最终端,终端也接受不了那么高的价格。从而就导致没有药店,诊所,医院去卖这种限价药。
  如果限价药一定要生存下去,就必须考虑到利益的平衡,兼顾各方的利益,才难使限价令真正实施到实处!
 那么什么叫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呢?一是放宽药店进入门槛,放大竞争程度。
二:对限价药进行指定生产,竞价生产。比如说罗红霉素,生产成本为1元,出厂价可以定在30%的盈利,也就是1.3元,给予零售价2元。期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竞价生产,以谁的出厂价,质量为标准,就准许谁生产,不允许以相似该药的生产原料,医疗效果的药进行新药的批准,每一个类似的新药批准,必须经过具备类似药品的厂家以及专家进行严格评审考核。对于出厂价的价格和零售价的调整以二年一调整。参考标准在于原料。劳动力价格,通货膨胀指数的涨跌幅标准。
三:对于限价药实行厂家到终端的直接供货制度,划分区域,指定药店(可通过公开招标)。定期不定期检查,民众监督制度。
四:严厉的监督惩罚奖励机制,从批新药(药厂,当事人,批准人等),公开招标,供货制度(价格,供货程序),指定药店,终端价格上调等一系列过程中,谁过错谁就被惩罚,实行高额惩罚程度。罚的倾家荡产才行,厂家和药店如果价格质量维护的好,给予下次招标中优先中标权。
 我就想到这些,最核心就是维护利益的平衡点,让各方都有利可图。只有这样,限价药才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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