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十年历程回顾与信息服务法治管理路径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十年历程回顾与信息服务法治管理路径

 


http://www.qianlong.com/2011-04-28 18:38:50千龙网

  2000年,根据中国互联网络新闻中心(CNNIC)《第六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当年6月30日,我国上网计算机650万台,上网用户人数1690万。2010年,据CNNIC估算 ,预计到2010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数达到4.59亿。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34.4%,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从2000年至2010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依法治理经历了十年的实践,为中国的新闻法治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2000年12月27日上午,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网上办公平台发布了“新浪”、“搜狐”获得“网上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的信息,从而使这两家网站成为国内首批获得该资格的商业网站。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此为标志,中国开始了对网络媒体的依法治理;2005年9月25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行,《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被依法界定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有了规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一、 贯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000年—2010年的十年中,中国互联网的治理思想经历了五个演进过程。

  1、“积极支持、促进发展、宏观指导、归口管理”。1997年3月,中央外宣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利用互联网开展对外宣传问题下发文件,这是中国政府对网络媒体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确定了利用网络对外新闻宣传的基本方针是积极支持、促进发展、宏观指导、归口管理,明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主管单位,各单位利用网络开展对外新闻宣传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1998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文对前述文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允许新闻宣传单位获准入网后,将信息链接到中央外宣信息网站的同时,可以申请独立的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两个文件从性质上看,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从内容上看,属于专门事项的具体规定。

  2、“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2001年7月11日,中央政治局举办法制讲座,内容是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江泽民主席指出,对信息网络化的基本方针是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努力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中占据主动地位。

  3、“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互联网宣传队伍建设,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 11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的意见》,确定了以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协管部门紧密配合的治理机制,强调要研究互联网发展的规律,促进互联网“更好更快地发展”,强调要大力推进互联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建设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的管理体制。

  4、“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2007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内容是世界网络技术发展和我国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重要讲话,明确指出“能否真正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6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强调要积极发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媒体功能、产业功能和文化功能属性,提供更多更好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强调互联网管理受到不同文化传统、发展阶段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各国都无先例,要把握和遵循互联网的发展规律和结合我国国情实际进行有效治理。

  5、“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在前言部分明确提出“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是中国政府的基本互联网政策。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致力于营造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环境,构建更加可信、更加有用、更加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联网。”

  与治理思想的演进同步,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立法机构、行政主管机构、司法机构开始制定有关互联网的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迄今为止共有100多部。它们涉及网络运营、IP地址备案、域名管理、网络设备与产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电子邮件、电子商务、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子游戏、网络出版、互联网著作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犯罪、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方面。

  二、坚持了党管媒体的基本原则

  自互联网的引入开始,在短短二十多年历程中,中国网络媒体的体系化趋势日渐明显,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国网络媒体群形成了中国媒体领域的独特生态。

  从1995年起,国内领风气之先的一批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就陆续在互联网上开设了网站。从1998年下半年起,一些商业网站在向门户网站建立的过程中开始向新闻领域发展,其代表性网站是新浪、搜狐和网易。它们利用大规模的整合手段,向网民提供多元化的信息,并在低成本从传统媒体获取新闻信息资源的情况下,利用资金、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始大举涉足网络新闻传播领域,迅速树立起了自己的影响力,抢占网上新闻信息传播的优势地位。“中国网络新闻业从无到有,从简单的相互模仿到各种各样的独立创新,今天,报纸、广播、电视、通讯社已经在互联网上全面开发着网络新闻传播和相关信息服务的各种功能,国家中央级新闻媒体网站、国家各个部委的专业新闻网站、各省市自治区的新闻门户网站以及大型商业门户网站的新闻频道已经形成了多功能、多层次的网络媒体集群,一个完整、能量日渐强大的中国网络新闻媒体的组合阵列已经呈现在人们眼前” 。

  从网络媒体的影响力来看,可以将之分为四类:第一类,中央重点新闻网站。这是内地国家级的新闻网站,由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国家给予一定支持,包括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网、中国日报网站、国际在线、中青在线、中国经济网、中国台湾网、中国西藏网、光明网、中国广播网。第二类,地方重点新闻网站。以千龙网、东方网等为代表,由当地宣传主管部门(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整合区域内主要新闻单位力量,建立的大型区域性网站。第三类,各地报业集团及广电系统主办的综合性新闻网站及一些地市级报纸的网络版。如荆楚网,大洋网、汉网等,它们是互联网本地新闻的“重要源头”。第四类,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商业网站。主要以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百度等为代表。

  从网络媒体的发展机制来看,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是政府型网站,即由政府来主导和支持的比较大型的权威网站,如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网等。第二,是商业型网站。2002年很多商业网站已经开始表示自己是新闻门户,并通过Web2.0的方式、访谈的方式以及在大型赛事的报道上尝试做原创内容。第三,量是传统媒体的网站,通过整合资源、吸引资金和制度创新,传统媒体的网站上升速度很快。政府型的网站在这一过程中有很好的资源和政府支持,比如采访的条件等。但是这些网站的体制和激励机制不够灵活。商业型网站则是机制好,有动力,有人才,但是目前主要停留在转载阶段。依托于传统媒体的网站有专业的渠道、机制和人员,

  多层次、多元化的网络媒体发展体系的形成是网络媒体以满足公众多元化需求为宗旨的理念的必然结果,是网络媒体与社会互动的必然结果,是网络媒体真正成熟的重要标志。传媒结构的剧烈变化,使得从媒体所有者、编辑、记者等一系列基本概念都发生了变化,新闻业不但要被看成是喉舌的角色,同时也被看成是市场产业的角色,“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新闻媒体理想的角色期待可以并存三种类型,即喉舌的角色期待、市场竞争主体的角色期待以及社会公器的角色期待。其中社会公器的角色期待是其他两种角色期待的基础”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新闻规范体系中仍然明确强调新闻媒体的喉舌角色期待,有限地默许新闻媒体的市场竞争主体的角色期待,忽视新闻媒体的社会公器的期待,这形成了我国新闻媒体的角色期望模糊的格局。” 这种模糊的格局,其实也就是当前网络信息传播领域中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

  中国网络媒体,既是一种经济组织和行业领域,又是一种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事业,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进程息息相关。网络媒体虽然是一种新型的传播主体,但是其从事新闻传播的本质并未发生变化。2008年月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时的讲话时指出,“必须坚持党性原则,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网络媒体作为一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事业,担负着传播正确的思想观念、道德传统和文化式样的重要使命,是中国共产党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全新舆论阵地。

  中国共产党管理媒体的基本原则,通过《暂行规定》和《规定》,以法律的形态得到了充分表达。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实现了党依法管理媒体的组织保证。2008年4月2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显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这一模式在北京得到了同样的实践。2006年8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的执法主体给予了确认。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具有二项行政确认职权,一是对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书面认定意见。二是对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书面认定意见。还具有的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2项,一是通知删除、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责令改正。二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

  《暂行规定》实行五年后,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形式和内容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对《暂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5年9月25日颁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是我国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一个重要规章。”

  截止2010年10月,全国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网站)近200家,包括了我国最有影响力的网站,如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央视国际、国际在线、中国日报网、中青网、中国经济网、中国台湾网、千龙网、东方网、北方网等中央及地方重点新闻网站,以及新浪、搜狐、网易、百度等商业门户网站。据估测,上述近200家网站吸引我国90%以上的互联流量,是我国网上新闻信息的主要供给者。

  三、遵循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

  纳入了“确需保留”。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500项“确需保留”的行政认可中,“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位列第372项,实施机关为“国务院新闻办、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办”。

  北京市于2005年11月开始对市属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执法职权进行了全面梳理,2006年8月10日,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首都之窗”对北京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执法依据进行了公示,这份被公开的“权力清单”显示,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具有的一项行政许可、六项行政处罚、二项行政确认和二项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以此为标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北京市的行政执法工作得有了确认。

  规定了适用领域。《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修订后的《规定》则在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明确了执法主体。《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规定》在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明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区分了适用对象。《暂行规定》将适用对象分类二类,新闻网站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新闻网站指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根据第七条的规定,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指由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

  修订后的《规定》第二章第五条,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二类是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三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确定了服务规范。《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了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的九项内容,俗称“九不准”: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这“九不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0年6月8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再次得到了明确。

  修订后的《规定》则明确了11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在《暂行规定》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条,俗称“十一不准”: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提出了法律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提出了对违反《暂行规定》的处罚形式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同时,提出对违反“九不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认定,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具有六项行政处罚权,一是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二是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三是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四是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五是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六是未履行备案义务、未履行报告义务、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处罚种类均为警告、罚款。

  体现了法律监督。修订后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载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保障了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

  中国至今无专门的新闻法。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一是立法层次低,部门规章多,缺少上位法。思路尚缺乏全局性,法规之间不配套,致使部门职能交叉、甚至冲突;二是“一事一立”,未充分发挥现有法律资源的作用,进行必要的司法解释;三是已有的法规未能得到很好执行,一些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查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既有助于减少新闻官司,也可兼顾当事双方的法律诉求,对媒体给予必要的警示,通过道德力量实现内部的自我调整和纠正。

  十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的执法实践,也在推动和保障着这一领域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

  2001年5月25日,经民政部批准,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信息产业部作为主管单位。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成立了省级互联网协会。

  2003年12月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的支持与指导下,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成立,虽然从体制上讲,该委员会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工作机构,依法取得登载、传播新闻信息资格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均可申请加入。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新浪、搜狐、网易等30多家参加会议的网络媒体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淫秽、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抵制有违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的信息,截止目前,已有一百九十多家网站共同签署。

  2004年9月9日,经北京市社团办批准,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和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首家以“网络媒体”为正式名称的行业自律组织——北京网络媒体协会正式成立。六年来,北京网络媒体协会推出的“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新闻评议会、自律专员、红色故土行、妈妈评审团、网络监督义志愿者等活动和工作机制,构成了行业自律的北京样本。中国网络媒体行业自律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领域、多类型,组织完备、规章完善、成员广泛、重点突出的体系。

  2011年1月24日,吴邦国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指出,中国特色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纵观互联网从事新闻业务的十年发展历程,我们欣喜地看到,“今天,互联网在中国已经成为重要的新闻传播平台、文化娱乐平台、即时通讯平台、技术应用平台、商业经营平台,它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存在与演进的另一个形态,与人类文明的现实空间进行着越来越深刻的能量交换。” 因此,如何构建与互联网高速发展相适应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依法治理结构,已成为中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个特殊重要命题。 (刊载于《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作者:陈华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在站博士后、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网络新闻管理处处长、北京网络媒体协会常务理事

编辑:张驰(QN016)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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