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谈判与行动

李宏宇 转载自 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 | 2011-08-24 17:21 | 收藏 | 投票

  杨富强,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气候变化与能源高级顾问

  侯艳丽, 世界自然资金会能源与气候变化主任

  气候变化是人类本世纪面临的最大的生存挑战。自18世纪后期的工业革命以来,大气中存在的温室气体浓度从280ppm上升到目前的387ppm,超过了自然界所能承受的极限350ppm。1860年以来,全球范围内平均温度上升约0.75℃。自然界气候系统变化的原因可以分为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人为的原因指的是人类的直接和间接的活动,对大气构成和土地利用的持续性改变,例如排放温室气体、土地利用的改变、砍伐森林和城市化等。温室气体主要包括有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HFCs+PFCs+SF6)。 此外还包括有在蒙特利尔协议书中提及的CFCs+HCFCs+HaLons等。随着人们对气候变化的进一步认识,温室气体的构成还会有变化。如果按照目前的排放趋势并不加以改变的话,本世纪末将可能达到温室气体高排放情景,全球平均升温幅度为2.4~6.4℃,这将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产生巨大的甚至毁灭性的破坏。

  气候谈判是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最重要的政治举措之一。1992年联合国举办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大会(UNFCCC),有190多个国家签署的“公约”指出,气候变化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从而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可持续地发展。1994年3月21日“公约”正式生效。经过多年的艰苦谈判,于1997年12月21日在日本京都由UNFCCC各缔约方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上的一个里程碑。近年来的新一轮谈判,就是如何按照“巴厘路线图”和“坎昆决议”,以及参照“哥本哈根协议”等谈判成果,确定全世界2013~2020(或者2013~2017)年排放承诺和行动方案。

  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是气候变化谈判的基础。而京都议定书正是这种政治意愿的结晶。京都议定书肯定了气候变化谈判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公平的原则。京都议定书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气候变化条约,是基于科学、历史责任、平等和能力做出的。京都议定书要求附件1国家(发达国家、东欧和前苏联共38个国家和地区,美国除外)首先承担减排责任,做出表率。京都议定书是全方位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京都议定书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规范。附件1国家减排责任是可相互比较的,减排结果是可以核查的。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5年(2008-2012),要在1990年排放的基础上附件1国家共同减少至少5%的排放,并定期检查。京都议定书有硬性规则及有惩罚手段。京都议定书秉承公平原则,采用统一的计算体系和统一的报告规范等。另一方面,京都议定书提倡采用市场机制手段,比如CDM、碳交易市场等,达到或补充排放目标。美国谈判代表虽然在京都议定书上签署,却遭到国内参议院的否决,从而使美国游离在京都议定书之外。发达国家低迷的政治意愿使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承诺面临着存废危险。

  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是长期和异常艰巨的。进入2000年以来,世界各国正面对急剧的温室气体排放。200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大会启动了新一轮的谈判。2007年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召开。美国政府一方面表示要重回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框架公约下的谈判,另一方面拒绝承认和加入京都议定书。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在“公约”中的“长期合作行动”(LCA)开启与美国谈判的窗口。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双轨制”-----公约下的长期合作行动(LCA)和京都议定书(KP)的谈判。巴厘岛大会产生的“巴厘路线图”要点有三条。一是京都议定书中的附件1国家(美国除外),要对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器作出更高的政治减排承诺;二是美国要做出相应的政治承诺,并与京都议定书的附件1国家的政治承诺可以相比较;三是主要的发展中国家要做出本国适当的减缓行动。2008年在波兰的波兹南召开的第14届缔约方大会上持续推动巴厘路线的既定方针。从法律的角度讲,巴厘路线图中所制定的“双轨制”,由于文本用语有一些不同之处,埋下了法律层面上不一致和冲突的因素,使谈判在法律约束力和可比较性的问题上,陷入相互交缠之中。

  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焦点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巨大分歧。由于欧盟和丹麦政府的不遗余力地推动和国际媒体的大力宣传,使气候变化问题引起政府、企业和公众的重视,达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尽管哥本哈根的第15次缔约方大会没有取得有约束力的决议,但是产生巨大的、深远的影响。在气候变化谈判中,涉及包涵11个领域,主要有减缓、适应技术转让、资金支持、市场机制、能力建设、共同愿景、土地利用、减少森林砍伐、农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影响等。其中减缓、适应能力建设、资金支持和土地利用是谈判的重点。在这些领域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军对垒,分歧显著。例如在减排目标中,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在1990年的基础上,到2020年减少35~40%,2050年减少95%以上。2020年之前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每年提供的资金支持占其GDP0.5~1%,也就是说,每年至少提供1400亿美元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适应和减缓等。发达国家有义务和责任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并与知识产权区分开来。但在哥本哈根会议的最后一刻宣布的哥本哈根协议,即没有约束力,减排的政治承诺也很低。例如在资金问题上,发达国家同意在快速启动基金上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提供100亿美元,到2020年达到1000亿美元。这些快速启动基金与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新的、额外的、充分的公共资金”的标准来衡量,相差甚远。2012年以后的资金来源,也仍为未知数。

  不同的国家联盟组织的诉求,增加了气候谈判的复杂性。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大阵营中,存在着不同的国家联盟。在发展中国家中,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形成的基础四国(BSIC),是发展中国家阵营的柱石,起着引领的作用。小岛屿国家与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联盟受到气候变化的冲击和影响最大,甚至担心国家的存亡。他们对气候变化谈判所设定的目标更高更苛刻,对排放量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常有怨言。此外,有些很富裕的石油输出国家,如沙特阿拉伯和科威特,以及较富裕的发展中国家,也常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在发达国家阵营中,由于美国游离于京都议定书之外,影响了一些伞型国家的谈判态度和决策(伞型国家指的是在欧盟和美国之外的附件1国家,由于地域上的分布呈现伞型而得名,例如加拿大、日本、俄罗斯和澳大利亚等国)。原苏联解体后,经济急剧下滑,排放量也大幅度减少即使到2020年时,这些解体后的国家的排放量仍比在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目标低。这部分不费吹灰之力减少的气体,称为“热空气”。出售这部分“热空气”不仅给碳市场带来副作用,也降低这些国家应做的减排努力。在欧盟内部,东欧希望分配的减排额度小些,不要影响经济发展和竞争力。减排积极的德国、英国和北欧国家,对行动迟缓的其它欧盟成员国表示不理解和不满。这些不同的国家联盟诉求,也时常地冲击着气候谈判的主方向,使谈判复杂化。最近的一个实例就是,有一些国家提议将气候谈判问题列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讨论,使气候问题扩大化和复杂化。

  气候谈判即要坚持原则,也要有灵活性。哥本哈根第15次缔约方的大会无功而返,而下一阶段气候变化谈判所剩时间无多。各国代表团在墨西哥的坎昆会议前和会议上,调整了谈判的策略,在某些领域里将已取得的进展用会议决议的形式固定先来,以免重复讨论,浪费宝贵的时间。更重要的是,许多国家代表团采取较为灵活的策略,在某些问题上折中妥协,从而使坎昆会议的决议通过。坎昆会议的主要的进展包括,在有技术转让和适应条款中,同意建立相关委员会进行管理。在MRV(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和ICA(国际咨询和分析)上,设立相关的条例,对减排和基金资助进行MRV。同意建立绿色气候基金等。会议预设的成果目标较低,使得缔约方第16次大会的决议通过,成为有约束力的指导文件。坎昆会议使谈判重新上路,参与人员重拾信心。在坎昆会议以后的几次非正式会议中,经过磋商,将巴厘路线图中尚无涉及的重要议题与坎昆会议的落实议题结合起来,也是一种灵活和现实的态度。

  当前气候谈判的主要焦点是要不要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政治减排承诺。京都议定书是国际气候谈判上至今为止仅见到的有法律约束力的硕果。否定京都议定书,否定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否定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上做出减排的政治承诺,将会导致京都议定书的退化、失效和抛弃,对国际气候谈判造成长期的和重大的负面影响,是一种倒退的行动。日本、加拿大和俄罗斯以本国的某些特殊情况为由,明确地表明不会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做出减排的政治承诺。澳大利亚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上摇摆不定。欧盟及其它一些伞形国家表示要保留京都议定书,但是在第二承诺期上预设条件,要求美国、中国、印度等排放大国也要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上做出减排目标和行动承诺。很显然,这种预设条件是不可能被接受。有的国家认为,即使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停摆,其实施效果较好的某些市场机制仍可被采用,试图表明京都议定书仍存活和在工作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些市场机制的手段是为其减排目标和要求而采用的。没有目标,其市场机制何用?京都议定书正面临着“休克”仍至“存废”,需要各国领导层做出睿智的决策,唤醒和推动京都议定书的作用和贯彻实施。京都议定书的命运,对国际气候谈判的未来走向,起着指路牌的关键的作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大会(UNFCCC)是国际气候谈判的主要机构和推动力。全世界有19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大会及其谈判,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会议程序所进行的气候谈判,赋予每一个缔约方平等的权力。由于联合国气候谈判的缔约方众多,谈判程序繁琐,谈判时间冗长且效率低。如有几个国家为了表示不同意见,可以阻扰会议的进程。这些不足和缺陷也常为诟病,受到批评。有些国家提出另组谈判的方式和组织。从目前来看,其谈判代表的广泛性,讨论议题的深度和实施力度仍不及联合国框架下的谈判。其它谈判的形式,比如双边和多边关系上,也可涉及气候问题,寻求共识。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和公平原则,坚持全面地援助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坚持大小国家平等的原则,促进联合国的气候谈判。同时也对联合国的某些规章和程序,进行改革,以便更加有效的推动气候变化谈判和条约的实施。气候谈判与其它谈判一样,就是一种繁杂、漫长和艰苦的过程。这种政治生态环境要求适者生存,要求不急不躁,审时度势,谋定而动,扩大联盟。

  气候谈判的政治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相应地调整谈判策略。自1992年里约环境和发展大会确定气候变化应对的主题以来,气候谈判已进行了近二十年。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计划,进展显著。气候变化已成为政府、企业、公众和NGO关注的重点之一。1990年的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发达国家的排放占70%以上。2010年的全世界温室气体总排放量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旗鼓大致相当。在2030~2050的预测中,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总量将逐渐地上升到排放总量的70%以上,但从人均的碳排放量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仍然比发展中国家高出几倍以上。这种动态变化的趋势,使气候变化谈判的基础和政治生态环境也相应的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要求在谈判策略、政策、方法上都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排放国家,例如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都按照自己的能力做出国家适当的减缓行动方案。而发达国家无视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要求主要的发展中国家承担不相匹配的责任。在这种角色相互更迭的时期,谈判呈胶着状态。

  国际气候谈判的进展需要有责任心的国家发挥核心和领导作用。在巴厘岛第13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大会以后,欧盟积极担当和发挥领导者的角色。通过媒体的大力宣传和各种外交场合的努力,有众多的国家元首出席丹麦哥本哈根的第15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大会,参会人数急剧攀升。由于哥本哈根大会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欧盟的热情降到冰点。加上欧洲经济尚未从金融危机和欧洲财政危机的打击中苏醒过来,欧盟已不再强调发挥在气候谈判中领导作用,即使欧盟内部报告以为,欧盟可以做到在1990年的基础上,2020年可以达到降低碳排放的30%。然而欧盟却仍坚持20%减排目标。欧盟正在丧失在气候变化谈判中领导者的角色。美国奥巴马总统2008年上台初始,将气候变化做为其内政和外交的一个重点,希望美国能领导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由于国内立法程序和国会的掣肘,加上金融危机重创美国经济,迄今仍未见到经济复苏的景象,因此美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上采取保守和以攻为守的策略,而不是积极地担当有责任心的领军人物。即使奥巴马总统能够赢取明年的总统大选,美国在国际谈判的作用也将无太大的转变。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流砥柱的“基础四国”,也尚无能力和自我要求去发挥主导作用。缺失主角积极性的国际谈判陷入一场纷争的局面。

  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需要政治上的智慧和审时度势的能力。回顾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制定时的政治生态环境,与现时谈判的局面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长期的气候变化谈判中,基本上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巨大的分歧很难在短时间磨合。如何在现有的政治运作模式中,加强沟通交流、协商和合作,是对谈判政治的一大考验。谈判的一个重要的策略就是把赞成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者搞得多多的,从而迫使抵触气候变化的反对者转变立场。合纵连横的政治博弈也许是应对目前僵局的一个方案。在哥本哈根会议,由基础四国和美国主导产生的“哥本哈根协议”就是这样一种政治博弈的产物。在气候变化的谈判中,已有这样的苗头。在哥本哈根会议和坎昆会议中,由小岛国联盟、拉丁美洲、欧洲、东南亚和非洲的29个国家的CATAGENA(卡他戛纳)对话组的成立和运作,就反应了这种诉求。该组跨越南北联盟,反对延迟谈判和固守某集团的利益,协调和沟通不同集团之间的分歧,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该对话小组不挑战现有的集团,但给予建议并达到折中妥协。由于这些国家没有包括主要的排放大国,发挥的作用有限。假设几个排放大国进行合纵联横,提出建议并实施之,效果就会大不一样。

  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需要更多更广泛的国际组织NGO和公众的参与。在历届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大会上,国际组织、NGO和公众的参与度很高。气候变化谈判不仅仅是政府代表团的事,更是整个社会各个团体的事。如果把联合国气候变化的政府间的政治谈判视为第一条战线,第二条战线就是各国的社会各阶层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方案,它同时也包括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国际组织和NGO的努力。第一条战线是气候变化的首要政治方案,第二条战线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行动解决方案,同时也包括自下而上的促进政府间的政治谈判。为了加快气候变化谈判进展,可以尝试组成“减排行动联盟”。目前已承诺减排目标和国家减缓行动方案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自愿组成“减排行动联盟”。参照和遵循了气候变化条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减排行动联盟的规定和准则,推动减排。那些不承担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政治承诺的国家以及对气候变化行动迟缓和减排目标低的国家暂时不接受入盟。在此基础,逐步扩大减排行动联盟的规模和成员,达到团结一大片,孤立极少数,最终全球共同减排。

  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平台上,建立一个长期排放的共同愿景和模式。目前争论较大的一种方案认为,全世界排放峰值应在2015~2020之间。发达国家在2020要在1990年水平上下降25~40%,发展中国家在情况照常的基准情形下,减低15~25%。2050年全世界应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半,其中发达国家至少减少80%以上。这种以国别为基础的方案,存在公平问题。到2050年发达国家依然比发展中国家排放得多,而给发展中国家排放余量不足以支持其经济发展。另外2050年缺乏一个统一的减排衡量标准。现在有若干方案提出供讨论。第一种方案是CO2强度趋同方案。2050年世界各国的CO2当量强度(吨CO2当量/1000美金GDP)趋于0.2~0.25吨CO2当量/$1000。由于发展中国家的CO2强度普遍比发达国家高许多,要花费大量投资和发展技术来降低CO2强度。从经济发展的阶段上,该方案显然没有严肃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第二中方案是人均CO2排放趋同方案。2050年世界人均排放为1.5~2吨/人。在人均目标下,发达国家要彻底抛弃目前各种高耗能的生活方式,挑战巨大。人均排放趋同反映了公平的程度。第三种方案是人均累计CO2排放量趋同方案。在某一时间段(1990~2050,1990后全世界注意气候变化问题),人均累计排放大致相同。人均累积排放量按大气环境容量指标来确定。在此期间,发达国家可向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额度来补充额外需求。上述这些方案也许可能在不同的时间段混合采用。

  应对气候变化越迟缓,付出的代价就越高。目前的气候变化谈判迟缓、拖延,这种情况使各国面对越来越艰巨的挑战。许多研究报告指出,如果全世界采取的行动越迟,减排的目标越低,那么全世界达到峰值排放量越高,峰值拐点出现的也就越迟。为了达到温度上升控制在2℃以下,较高峰值拐点后的减排路径也越短。举例来说,如果全世界排放峰值出现在2020年,如果要达到2℃以下的温升目标,我们可以在2070年之前的50年里做出减排应对。如果全世界排放峰值出现在2030年,我们必须在2060年之前的30年里做出减排应对。这后一种情况比起前一种情况,应对时间短,措施强硬,投资高,成本代价大。

  自然科学研究和发现是气候谈判的依据。温室气体效应和气候变暖是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1990发表了第一个有关气候变化的评估报告,1995年发表了第二个评估报告,2001年第三个评估报告,2007年第四个评估报告,越来越多的科学研究和实测数据揭示了气候变暖的事实和未来趋势的高度可能性。国际气候谈判正是基于这种可能性所产生的巨大危害而进行的。不幸的是,现有的事实仍不能充分教训气候变化怀疑论者和在气候谈判上的迟疑不决者。2013至2014年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将出版的第5篇评估报告,将会有更多的事实证明气候变化的确定性,进而推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需要指出的是,应当分清“科学研究上的怀疑论”和“气候变化怀疑论”之间的区别。科学的每一个重大发现和理论突破,都是对现有的框框的怀疑开始的。科学上对气候变化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论是必要的。但对气候变化的事实不承认和对着干,显然罔顾科学研究的本质了。政治决策和气候谈判应当排除气候变化怀疑论的干扰。应对气候变化激发了许多科学家的奇思妙想,有的方案是增加海洋微生物,吸收太阳辐射到地球的热量,有的是向大气层喷射能反射太阳光的气体颗粒。但提高节能,改变人们的消费理念和行为,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无悔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才是根本之策。

  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和实质是行动。根据国际上几个著名的研究报告指出,要在2050年将温度上升控制在2℃以下,大气中温室气体的CO2排放应少于120亿吨,发达国家至少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90%以上。如果把在世界各国在联合国气候谈判所作的减排承诺(发达国家)和国家适当的减缓行动方案(发展中国家)相加起来,2020年CO2总排放量比应当减少的总排放量之间相差60~90亿吨。会议谈判拖的越久,应当减排量之间的缺口越大。如果这种趋势不加改变,2050年温度升高4℃的几率大于65%。我们应当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继续推动发达国家做出更高的减排政治承诺和其它资金承诺,一方面在各国国内落实和实现在国际谈判中所做的减排承诺,以及倡导和推动比减排目标更高的行动方案。

  中国政府有信心完成2020碳强度下降40~45%的承诺目标。从2006~2010年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扭转了能源强度和碳强度在2001~2005年上升的趋势,能源强度下降了19.1%,碳强度下降了约20%,节约15亿吨左右的CO2排放。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中国中央政府和省市政府推出一系列强制性的政策和激励性的鼓励政策。能源消耗指标和环境指标分别列入干部的考核标准之中。中央政府推出节能十大技术、千家企业节能并扩大到万家企业节能、节能和碳指标的分解到省、市,人人担责。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价格改革尝试,讨论碳税和碳交易市场建立,发展低碳生态城市、绿色建筑和公共交通等。中国政府两手抓,一个是行政的调控能力,一个是市场的激励机制,有很多的经验与教训,值得在中国和世界推广。把本国家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做好,就是对国际气候谈判的最有力支持。

  积极推动C+行动方案在中国的实施。以创绿等国内二十几家NGO组织共同发起C+超标行动方案。C在这里代表目标、目的和国别的三层含义;+是指超过、超越。C+的第一层含义是超越国家目标(Beyond Commitment)。在这里C可代表政府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种量化目标,如碳减排目标、节能目标、清洁能源目标、投资量等。例如“十二五”中的碳强度下降目标是:2015年在2010年的水平上下降17%。C+指的是各地区、各部门、企业界和公众,志愿采取比政府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高一些的指标,不仅确保完成政府的17%(2015年)和45%(2020年)的目标,还可以做得更多更好。从而实现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联合国大会所作的承诺,即中国在2020年不仅要完成碳强度下降40~45%的目标,还要做的更多更好。这种自下而上且采用MRV(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社会形式与政府的自上而下的形式相结合,能发挥更强大的效果。

  C+的第二层含义是超越气候变化问题(Beyond Climate Change)。C这里指的是气候变化。气候变化的应对是指减缓、适应、能力建设、农业问题等。C+指的是在应对气候变化时,如何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走低碳绿色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企业界,不仅如何实现从绿到金,还要跨越到绿是生命线的高度,还要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率和竞争力,创新思维和创新技术,更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质量和品牌等更深层的问题。在学校,如何培养学生适应各种严峻的挑战,未来在学术界、企业界、政治界和社会,发挥减排先锋和领导者的角色。在公众和社区,培育低碳生活理念、消费理念和生态和谐理念。在农村地区,示范和推广低碳生态乡村建设。

  C+的第三层含义是指超越中国国界,领导世界应对气候变化(Beyond China)。中国在国际社会的交往,尤其是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舞台,无论是政府、企业和公众组织,都尚未发挥积极、主动、领导的作用。中国的NGO也未完全展示中国在关心环境、能源、气候变化等领域所做出的成绩和进步。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所担当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所肩负的传播东方文明、文化和理念的重担也愈发沉重。中国的NGO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要学习、磨练、交流、合作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的世界民间潮流。世界影响着中国,中国也影响着世界。C+行动方案正是加强传播中国发展之路的能力建设的平台。

  南非德班的气候谈判大会的的期待。2011年12月在南非德班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大会第17次缔约方大会,但需要进行谈判磋商的时间已不多了,期待不要太高。在南非德班的会议上,大家的关注重点是,发达国家如何在气候变化恶化的情况下,在更大的范围内承诺更高的减排目标。在关系京都议定书命运之时,能够出现转机的关键是世界各国领导能否做出睿智的政治抉择,在一平衡点上寻找各方都能支持和同意的方案。德班会议将使适应委员会的管理、构成和具体规范落实下来,并初步运行。绿色气候基金、技术转让等工作也获得进程。然而许多主要议题仍然停滞不前。现有预测德班会议成果的三种具体的情景。第一种情景是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但几率很小,希望暗淡。第二情景是达到像坎昆那样的决议,把悬而未决的议题留到明年最后一年继续讨论。这种情景几率较大,有希望能达到,但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第三种情景是达到哥本哈根协议那样无约束力的文本,几率较大,我们不希望达到这种结果。无论是第二种和第三种情景,都会导致明年(2012年)形成的决议是:各自目标,分别表述,自愿实施。只不过第二种情景中,尚有较好的运作机制,推动自愿实施。

    

  

个人简介
李宏宇 北京安琦贝早教中心
每日关注 更多
李宏宇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