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回扣暗转明是发展方向

耿鸿武 原创 | 2013-02-28 16:04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药品回扣现象对医药行业危害巨大已成共识,针对此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如打击商业贿赂、成本价调查、流通差价管制、差别差价、零差价、两票制、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药品限价、最低价中标、双信封招标、规定药占比、处方限额等,但回扣问题始终是一个暗箱,难以被政策冲破。

  在各行各业都在防止明扣变暗扣的背景下,从暗到明思路的提出引发争议,笔者以为这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将考验医改智慧。

  什么才是主流

  从现实情况看,回扣不仅是药品促销上量最直接的方法,更是同质化竞争下被所有企业采用的、最有效、最主要的营销手段,这是我国医药营销的悲哀。药品回扣几乎贯穿药品销售的整个过程,个中原因不一一赘述。

  从人性角度看,市场环境下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在局限条件下的最大化,这就使回扣现象有了存在和发生的内在动力,交易双方一拍即合,导致药品价格虚高、医疗资源配置出现问题等。

  有时候,医药代表成为药品回扣的代名词,虽然有认识上的偏颇,但从另一个角度却说明了回扣对药品正常经营活动的扭曲和异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人们认识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回扣现象一定会越来越少,正常的医药经营活动和秩序一定会回归。未来最有效的营销手段也会发生变化,且更加丰富多样,学术营销、品牌营销、供应链营销、整合营销等营销手段将会取代回扣的方法,成为未来营销发展的主流。

  法律允许明折扣

  明扣是指供需双方在正常的销售活动中公开给予价格扣率优惠,并在交易双方业务往来的发票、收据等凭证上有所记载,且如实进账,此行为具有公开性,属于正常业务活动。暗扣是指经营者采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行为,此行为具有隐蔽性,属于非正常的业务活动,危害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回扣进行了明暗的划分,且明确规定“允许明扣,禁止暗扣”。第八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否则以行贿、受贿论”;第八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明扣和佣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我国法律对中间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不具有经纪人资格的人作为中间人不得收受佣金,否则将被视为非法收入。”

  由此可见,明扣是阳光下的正常交易,暗扣则是黑暗中的非正常交易。药品回扣从暗到明,可以打破当前药价虚高的暗箱,使现行的药品采购体制、价格体系、医院的药品选择和使用等阳光化,做到生产经营企业明明白白供货,医疗机构清清楚楚进货,医生干干净净处方。这正是新医改所设定的目标,如果真能建立起使药品回扣从暗到明的长效机制,实现取缔暗回扣的目标,那将是医药行业巨大的进步。

  现实难点绕不开

  现有条件下,回扣从暗转明还存在很多困难。一是医药行业长期形成的以回扣为导向的药品销售模式一时难以改变;二是销售中形成的利益格局难以改变,一旦改变,产品的销售将受到巨大影响,既得利益者不愿意规则改变带来利益的损失,必将奋力维护现有政策;三是药品销售的特殊性,即医院决定品种、医生决定销量,如果实现了彻底的由暗转明,医生将成为利益的最大损失者,药品的销量将会受到影响;四是要建立由暗转明的机制,一定不会是通过一个规定就可以实现的,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

  所有人都对药品回扣现象深恶痛绝,然而当医改探讨药品回扣从暗转明的问题时却遭致行业很多人的质疑与反对,主要的观点是暗回扣和明回扣一样解决不了“以药补医”;明扣暗扣都是回扣,法律都不允许;允许明回扣,医院依然会存在暗扣,导致双扣共存等。上述观点持有者对现有条件下实现此目标存在困难的担忧和对此政策批判的真诚和热情值得理解,但笔者认为上述3个主要观点都忽略了一个现实——既然明的比暗的好,那明的要素越多,自然会离最终目标越近。虽然不能一步到位,但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权取其轻,只要向正确的方向迈出一步,也是一种进步。

  从暗转明方向没有错,可引导药品回扣由隐蔽变公开,由暗箱变阳光,从而有效控制其危害,但实现的方法需要认真研究,只有方法得当,才能使药品的购销和使用健康发展。

  药品回扣从暗到明,可以打破当前药价虚高的暗箱,使现行的药品采购体制、价格体系、医院的药品选择和使用等阳光化,做到生产经营企业明明白白供货,医疗机构清清楚楚进货,医生干干净净处方,这正是新医改所设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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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医药集团业务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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