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支付的下一个路径选择

姜奇平 原创 | 2013-03-11 15:08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互联网支付的规律,就是斯蒂格里茨说的“信息+货币”,就是德勤说的“商务服务+支付服务”。如果中国坚持旧思维,非要与新思维逆着来,非要与世界潮流相悖,规律本身不会闲着没事干,它会显示自己的力量。

  中国互联网支付的走向,取决于技术标准、业务标准两大路径的锁定。随着2012年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行业移动支付技术标准,中国互联网支付的第一个路径被锁定。用有的媒体的话说,叫“银联胜出中移动落败”。但说“移动支付标准之争尘埃落定”并不确切,因为在技术标准之外,还有业务标准,将成为下一个路径选择。

  业务标准的核心问题在于,确定支付业务是金融清算导向,还是信息应用导向。具体到主体上,是金融主导(主体包括银联、商业银行),还是非金主导(主体包括运营商、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企业、终端制造商、数据公司等)。我个人认为,对互联网支付业务来说,金融应是基础,非金才是主导。

  中国先输一分

  对“金融行业移动支付技术标准”,我总的评价是,中国在未来国际竞争中先输一分。

  从积极的方面说,有技术标准比久议不决要好。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技术标准,涵盖了应用基础、安全保障、设备、支付应用、联网通用5大类35项标准,从产品形态、业务模式、联网通用、安全保障等方面明确了系统化的技术要求,覆盖中国移动支付在金融方面的各个环节的基础要素、安全要求和实现方案,确立了以“联网通用、安全可信”为目标的技术体系架构。应该说,对推动中国互联网支付的发展,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但为什么说输分呢?这是从更大背景来讲的。支付本身虽小,但它是未来经济走向的一个关键道岔。道岔往哪边搬,经济的列车,就可能沿着被锁定的路径往哪个方向转。把此前的银联与中移动的移动支付技术标准之争,放在更大背景看,会有另一种得失判断。

  我一直认为,支付具有金融和信息双重属性(见《为什么支付业不是金融业?》、《评“支付新规”》),主张按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思路确定支付标准。支付业、尤其是互联网支付业,不仅是金融行业,还是信息行业。支付服务不光是金融服务,更是信息服务。支付业至少跨了两个行业,仅由金融部门制订标准、发放许可证,仅从金融业务角度单方面治理,难以充分顾及互联网支付的信息业务特点,不利于提高互联网支付信息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此前的技术标准之争,是对行业主导权的争夺。银行业力图单方面主导网上支付业,例如在第一批网上支付牌照发放中,将作为重要主角的电信运营商排除在外;而且对民营第三方网上支付设立过高门槛。这会与潮流相悖。因为随着互联网发展,支付产业的重心会日益从金融主导的清算结算,向非金主导的数据增值业务方向转变,后者一旦超过50%,整个行业就会从金融业为主,变为信息业为主。当然,涉及金融的部分,由金融部门监管是必要的。即使非金主导支付,在金融上也得听金融部门的。但它只是基础,与主导是两回事。

  恕我直言,我认为“金融行业移动支付技术标准”这个道岔方向搬得不大对头,与潮流方向有偏。

  从美国金融思潮走向看,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战略思考重心正开始从金融向信息方向转。以斯蒂格里茨、魏斯和格林沃尔德为代表的信用学派(强调异质性信息),正对传统的货币学派(强调同质性金融)发起强大的冲击,有取而代之成为正统的趋势。与之相应,美国互联网支付业的走向,一方面沿着惯性向金融业务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更值得重视的是,它在向信息业务的方向迅速创新扩展,将来支付产业重心一定会转到以数据业务为主营业务上来。标准制订,需要超前考虑到这一层。中国ICT多次吃亏,就在于没有标准上的远见。

  我国围绕移动支付技术标准之争,这背后实际是旧的声音与新的声音的博弈。本来,美国金融业有沉重的历史负担,实现信息主导不易;中国是工业化与信息化一起发展,金融不发达因而包袱较轻,在互联网支付理念上,可以更多体现下一代信息主导发展的思路。结果金融业提出的标准胜出,而信息业提出的标准落败。这再次体现了我们的战略短视。我国由于在互联网支付理念上的落后,失去了一次靠先进的自主标准跨越式发展的机会。相当于自动放弃了一次TD-SCDMA那样的机会。

  在移动支付技术标准形成中,排斥来自信息产业的标准,其影响在短时间内看不出,一旦产业重心转移,它的后遗症就会显示出来。13.56MHz还是2.4GHz,从金融角度看几乎没什么差别,但从数据角度看差别就太大了。中国会为了少投几个亿,而少赚成百上千亿。所以说中国在大数据时代先输一分。

  下一局的输赢由什么定?

  当然,中国家大业大,少赚成百上千亿,算不了啥。而且现有支付技术标准也并非不可接受,但确定下一步支付业务标准,却是一个输不起的选择。

  早在国家制订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阶段,我就曾向发改委有关部门分析利弊指出,网上支付业的行业主导权,站在国家高度看,宜交给信息产业部门,而非金融部门,应由电信运营商和民营第三方支付为主发展,而非以银联为主发展(金融部门管的应该主要是金融业务这一块,也就是清算结算为主的这部分)。我考虑的主要不是权力问题,而是国家长远利益最大化。一直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尽管现在技术标准尘埃已经落定,中国移动与银联也在新的基础上实现合作,这一页可以翻过去。但我认为这是次优安排,不是最优安排。深层的问题仍没解决,技术标准由金融业主导,业务标准是不是也要由金融业单方面主导?

  支付业务标准的确立主要应从产业大发展的需要出发来考虑。在正常情况下,互联网支付将来如果要大发展,取决把握两大分工的机遇:

  一是金融业务与信息业务分化,我预测前者与后者之比,最大将达到10%比90%的程度(所以我才说“支付业不是金融业”,因为那时的金融业务可以白送了)。这一趋势从哪里可以看出来?从电信业先行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来,语音业务与数据业务的分化,腾讯以数据业务(收入占比77%左右)迅速在市值上超过联通和中国电信,此时的语音业务完全可以白送。

  二是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分化。基础业务是指清算结算业务,增值业务是指商务服务。这一趋势从哪里可以看出来?从德勤着名的“业务发展新思维”中可以了解到,其内容就是“商务服务+支付服务”。互联网发展历史可以实证。最初发展的骨干网是基础业务,但市值一直原地踏步;真正赚钱的是增值业务,十年发展了350倍。

  需要提及的一点是,这里说的数据业务与商务服务最终会合流,会发生从金融数据业务,向商务数据业务的重心转移。这是我国金融业当前完全没有认清的,是他们脑子不清醒的最主要表现之一,因为他们已完全落后于国际金融业务新思维,落后于大数据时代。

  中美谁先促成这两大分工,并占据主动,将直接决定互联网支付的雌雄。如果这两大分工发育滞后,中国互联网支付业就会被美国压制或自我萎缩在传统金融业务和基础业务里边,而失去90%那样的扩展空间,和350倍那样的增长速度。中国IDC产业被运营商压制发展萎缩就是个惨痛教训,中国互联网通过数据业务成功突围则是成功经验。一正一反,照出互联网支付的明天。

  支付的业务标准,核心是定义什么叫支付业务。这涉及的不是从概念到概念的学术,而是从权力、资源到规则的利益格局。相当于一个国家定义自己的边界。英国在定义“大不列颠是什么”时目光远大,范围包括五湖四海,所以现在澳大利亚还以英国女王为首。如果事后再一岛一海地正名,成本就大多了。技术标准定偏了不可怕,业务标准如果能把支付的金融(相当于英国本土)和信息(相当于海外)两大领地包括进去,事情或许还有补救。

  但问题偏偏出在这里。因为有不好的迹象显示,由于发改委不作为,没有在央行与工信部之间把握平衡,导致权力偏到央行一边,支付所涉及的信息业的部分——相当于90%的扩展空间和350倍的增长速度——可能被当作无关紧要的“海外”弃掉。现在最担心的是金融部门借技术标准余威,将主导权进一步延展到业务领域,中国的互联网支付就有走上象明朝那样的闭关之路的危险,从而失去与美国一争高下的机会。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观原因是,无论确定互联网支付的技术标准还是业务标准,以工业化为主要知识结构的顶层设计者恐怕做梦也不会想到,这里会出现数据业务大于金融业务的那一天。因此决策都是听金融方面的一面之辞,被灌输的都是排斥信息社会的传统理念。久而久之,支付的技术结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就会锁定在体现传统工业化特点的金融路径上。一旦有一天,在互联网推动下,数据业务成了这一行产值的最大构成部分时,人们会发现这一行是由懂金融业但不懂信息业的人来领导的,也就是外行领导内行。无法向前看带来的后遗症,将是在旧格局中引发既得利益与国家利益、民众利益、行业利益的一系列矛盾。现在这种苗头已显示出来。

  支付的业务标准如果由“外行”来定

  刚才说正常情况下互联网支付大发展。如果情况不正常,会是什么样子呢?如果支付业不按规律发展,不按产业和业务的实际重心来调整,生产力发展与利益关系脱节,结果会是国家、民众、互联网产业都很难受,只有利益集团得点蝇头小利,还得靠阻碍信息生产力发展。

  支付的现有政策格局,如果不立足全局和长远,而只跟着感觉走,是在朝着让银联形成既得利益的方向自由漂移的。银联把权揽过去,但能力不足,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会主导支付的业务标准按对自身利益集团最有利的方向调整,而不是以发展为硬道理,让能者得之。这带来的最大问题是,难以兼顾国家利益、支付行业利益和公众利益。这就是发改委不作为,必将让全社会付出的代价。

  现在已经可以看出的朝这个方向积累矛盾的迹象是:金融业主导的支付发展得慢,而信息业主导的支付发展得快。原因在于,互联网支付表面上看由金融方面的清算结算方说了算,但实际却更由信息方面掌握商务交易的说了算——具体来说,运营商掌握着移动用户,电子商务企业掌握着实际网购,他们才是互联网支付的最大推动力。德勤提出“商务服务+支付服务”金融新思维,就是在要求金融业顺应这种潮流。

  如果让市场竞争决定的话,一定是支付权力从金融业,流向信息业。从大势看这种权力转移的实质是,支付背后所翘动的资源,必然会由第一次现代化的权力中心(金钱),流向第二次现代化的权力中心(信息),这不依任何人主观意志为转移。非逆流而上,必被时代拖走。

  银联的本钱在清算结算,但清算结算在支付业的全局将来占比极小。让他为支付业制订游戏规则,实际就等于被央行架到了阿斗的位置上。我们站在阿斗的立场上,为他设想怎样才能保住既得利益时,就会霍然惊觉:银联会被“逼”得产生出伤害国家、民众和产业的利益冲动。这将是我们在支付问题上的最大失策。

  第一,银联“害”国家和民众的动机将是怎么被市场逼出来的。在清算结算上,国家和民众的利益是一致的,当然都是希望越低越好,所在放在一起。如果没有市场经济和互联网“捣乱”,本来银联与国家、民众的这种矛盾还不明显。现实是,互联网发展起来,支付业真正的市场重心在商务服务(多出的增量部分),而不在清算服务。信息业因为另有商务服务收入来源,刷卡手续费低;而银联不是干商务信息服务的,没有别的收入来源,所以必须在乎清算结算收入,在乎刷卡手续费。信息业一旦搅和进支付里边,银联会面临来自信息业通过降低刷卡费来竞争的巨大压力。因此。银联就会在面对“政府调整刷卡手续费”(幅度可达20%)的要求时产生不满,怪罪他人竞争,要象当年运营商维护电信资费那样变相维护高收费,从而把屁股挪到与国家、民众利益不一致的方向上去。

  第二,银联“害”支付业的动机将是怎么被市场逼出来的。金融新思维的现实化,使支付业从“大清算结算,小商务服务”,发展成“小清算结算,大商务服务”。仅有清算结算权力作靠山的银联,对支付业的代表性就会越来越差。当银联的代表性差到只代表支付业“一小撮”时,麻烦就来了。他到底是顾自己,还是顾大家?银联只是企业,让他大公无私是不现实的。因此削行业这个大足,适自己这个小履,就会成为他的“做案动机”。

  银联作为经济人,会有两个与道德无关的本能的算路:

  一是让支付产业小发展,比大发展对自己有利。因为那些通过商务服务搞支付的,例如通过支付发展信息增值业务而“扩张冲动强烈”的,一定会削弱自己地位。怎样限制大发展呢,那只好是谁发展快限制谁最有效。对大的,如中国移动,可以从标准上直接打击;对小的,如支付增值业务企业,只要设个1亿门槛,就可以都挡在外边。这一点,银联已经做了,而且做成了,干得非常漂亮。

  二是滥用垄断限制竞争,抑制增值业务发展。比如,学习当年运营商将骨干网垄断滥用到增值业务领域的作法,将清算结算领域的垄断,向增值型支付业务特别是向支付商务服务领域延伸。银联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已偷偷摸摸干了两个多月清理“多头接入”(这令我联想到中国电信当初清理流量穿透,有异曲同工之处)。其进一步发展,值得反垄断部门密切关注。

  这就转回到业务标准这个主题上。以银联主导,中国的互联网支付的业务标准会是什么样的?按银联利益最大化来说,从以上两点可知,砍掉互联网支付中代表发展和改革的增量部分,对他最有利。代表发展的增量部分,就是体现数据业务特殊性的部分,这样可以有效将支付领域潜在的“腾讯”扼杀于摇蓝;代表改革的增量部分,就是体现增值业务不同于基础业务(清算结算)特殊性的部分,这样才能维护清算结算的垄断利益。

  具体如何操作呢?我们不妨来看这样一个支付业务标准:“所有基于银联卡的支付应用均属于银联卡业务”。这一标准可以充分体现上述两点:一是金融业务与信息业务不分,有利于将后者纳入前者消化掉;二是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不分,有利于将后者纳入前者消化掉。

  公正地说,银联如果这么搞,从它那个角度讲是合理的。不这么搞才不合理。问题在于,真正代表国家利益的部门哪里去了,不怕算错帐将来挨骂吗。互联网涉及方方面面,在支付领域,也需要象其它领域一样,从信息产业、商务、民生等多方面协同,进行综合治理,才不会产生偏离国家整体利益的大疏漏。

  中国互联网支付的下一个路径选择,核心将争在这里。这个标准比2012年12月14日公布的技术标准,对产业的影响要大百倍,涉及的利益也大百倍。这将是中国输不起的游戏。

  道岔还能不能搬回来

  聪明有时会反被聪明误。因为还有一个力量,在各种小聪明之上,这就是凡事都有规律在。我们倡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需要特别注意,一切都离不开按规律办事。凡是不按规律办事,规律自己会起作用,处罚和纠正错误。

  互联网支付的规律,就是斯蒂格里茨说的“信息+货币”,就是德勤说的“商务服务+支付服务”。如果中国坚持旧思维,非要与新思维逆着来,非要与世界潮流相悖,规律本身不会闲着没事干,它会显示自己的力量。

  银联就算是在下一个岔路口,利用清算结算垄断,按上述业务标准,真的剪灭了互联网市场经济,把接入权力收回到他那九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实现裁判员(清算结算)与运动员(第三方支付)不分的大一统,但有三点,他很可能永远也绕不过去:

  第一,以垄断体制如何能面对高风险高收益的商务服务,特别是数据服务。后者要求改变它的产业基因,从金融业串种到信息业。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第二,它何以为银行提供它通过垄断所替代掉的同样服务。这一点实现不了,最后的问题就是,第三,他如何能保证银行会跟他站在一起,而不跑到有更高收益的对手那里?实际上,不等信息业起来“造反”(下有对策),商业银行自身就会在数据化浪潮下,摆脱清算结算的垄断性控制,而投入德勤说的“商务服务+支付服务”的新方向上去。

  对互联网支付的下一个路径选择,正面的建设性的意见是:第一,政策制定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而不是局限某个局部(比如央行这个局部),吸收信息产业部门、商务部门、互联网产业及其它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制订游戏规则。特别要正视互联网支付“信息+金融”的双重产业属性,向世界潮流的前方看,不能排斥信息化带动力量。第二,互联网支付这场游戏,要考虑多个主体——银联、银行、运营商、独立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IT企业以及消费者等——共同参与并力求多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做大做强做优整个产业。特别应警惕部门利益,避免利益集团搞排它。第三,互联网支付应实现业务开放。互联网支付产业繁荣的关键,是实行清算基础业务中立,开放发展支付增值业务。特别要按业务发展新思维,支持和鼓励支付商务服务壮大发展,而慎将互联网支付引入衍生金融业务轨道,加强防范金融风险。

个人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周刊》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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