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公司为新能源车主推出“即时充电”项目,不曾想却遭遇一大阻碍..

刘俊杰 原创 | 2017-07-28 15:24 | 收藏 | 投票



   为解决电动汽车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宝马公司于2014年推出了“即时充电”项目,并于2015年将其正式引入中国市场。然而,宝马公司欲在华注册“即时充电ChargeNow及电源插头图形”注册商标,却被驳回。欲知详情,请往下读。


   宝马在“即时充电”的路上“抛锚”


   对于新能源电动汽车车主而言,续航及充电一直是其最为关心的问题。为解决电动汽车充电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德国宝马股份公司(下称宝马公司)于2014年推出了“即时充电(ChargeNow)”项目,并于2015年正式引入中国市场。然而,宝马公司欲在华注册“即时充电ChargeNow及电源插头图形”注册商标(下称系争商标),却遭遇了被驳回的困境。


 

   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终814号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系争注册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此终审驳回了宝马公司的上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系争注册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得以维持。


   注册申请遭驳


   据了解,新能源电动汽车是宝马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日趋成熟的新业务之一。早在2014年,宝马公司便推出了新能源汽车品牌“BMWi”,并于同年7月在美国市场推出“即时充电”项目,后于2015年9月正式在中国启动该项目,价格与中国国家电网的充电站保持一致。据悉,宝马公司还推出了“即时用车(DriveNow)”服务与“即时停车(ParkNow)”服务。


 

   据宝马公司官方网站介绍,“即时充电”是该公司为新能源车主提供的一项互联智能的公共充电服务,旨在让电动汽车及插电混动车型用户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找到充电桩进行充电。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宝马公司在2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设立了十万多个充电桩;在中国市场,宝马公司已经公开宣布的“即时充电”项目合作伙伴包括普天信息和依威能源等,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布局了数千个充电网点。


 

   时隔推出“即时充电”项目一个月后,宝马公司于2014年8月在中国提出了该案系争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类电能商品上。2015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系争注册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相关商品的内容和特点为由,决定驳回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宝马公司不服,于同年7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到,宝马公司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件与系争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但其注册申请亦被予以驳回。在第4类电能商品与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宝马公司提出了两件与系争商标标识相近似的“电源插头图形及ChargeNow即时充电”商标的注册申请,以及两件“电源插头图形及ChargeNow”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但未能获得核准。宝马公司还申请注册了两件“ChargeNow”商标,其中在第4类电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及商评委先后予以驳回,在商业管理辅助等第35类服务上的第14556293号“ChargeNow”商标于2015年6月被核准注册。


   针对该案系争注册商标,商评委于2016年3月作出复审决定,对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展开追索未果


   宝马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能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宝马公司的诉讼请求。


 

   宝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系争注册商标为中英文图形组合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商标整体识别商品来源,系争商标具备固有显著特征。同时,通过实际使用,系争商标与宝马公司进一步形成关联关系,获得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此外,宝马公司在先注册的第G1157292号“ParkNow及图”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他案外人申请的包含“Charge”的英文商标在第4类商品上已获准注册,因此该案系争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一件注册商标是否缺乏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量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和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该案中,系争商标是由汉字“即时充电”、英文“ChargeNow”及电源插头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根据中国相关公众对英文的一般认知水平和认读习惯,容易将系争商标的英文部分“ChargeNow”理解为“现在充电”的含义,并与系争注册商标的汉字部分“即时充电”相对应。系争商标的英文“ChargeNow”、汉字“即时充电”和电源插头图形均直接表示了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能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亦不会将其与商品的提供者相联系,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系争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同时,在系争注册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下,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判断该标志是否属于通过实际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情形。该案中,宝马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在指定的电能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在中国境内相关商品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


 

   此外,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宝马公司在先注册的第G1157292号“ParkNow及图”商标与系争商标的标识及商品类别均不相同,故该商标的注册情况不是该案系争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考量因素。而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宝马公司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该案事实情况不同,且未经司法审查,不能成为该案系争注册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宝马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俊霖

编辑:标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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