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演绎作品如何保护

刘俊杰 原创 | 2018-11-16 15:39 | 收藏 | 投票

 打开各种视频播放器,都在建议加入VIP会员优先看视频,由此可见,作品版权已经越来越受重视。若是还未加入会员,既想节约时间又想了解最新影视剧都讲了些什么,也不用担心,在这样的环境下助长了短视频蓬勃发展,各大平台都有电影或影视剧的解说视频节目例如谷阿莫说电影、好片两部半、阿斗归来了等。

制作并传播这种电影或影视剧解说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呢?

作品著作权中其中一项权限是——演绎权,上面提到的短视频,其实已构成新的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新作品,如果没有原作品就无法构成新的演绎作品。演绎作者对其创作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产生和行使依赖于原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力行使。

构成演绎作品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方面是演绎作品的作者利用的是已有作品的表达,进行新的创作

另一方面是演绎作品必须要具有独创性。


谷阿莫说电影为例,该视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作品剪辑形成的视频,另一部分是演绎作者的配音。对于视频的部分,是剪辑自原电影或影视剧的视频。配音主要是演绎者对影视剧的剧情提炼,再加入自己对影片理解及看法的解读。所以这些在原作品的基础创作的新视频,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演绎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著作权归演绎作品作者   

 

因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品作者所有,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外,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作品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为了取得原作品的演绎权,可以通过演绎者与原作者签订演绎合同,明确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保障各自利益。另外,当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或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放弃其著作权时,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才能拥有完整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其中就包括为介绍评论的目的使用已有的作品。当演绎作品内容侧重于对影视剧的解说、评论、讽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短视频演绎作品除了涉及到上面提到的著作权外,还关系到视频中人物的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所以,对于演绎作品创作者而言,利用原作品创作新的作品时,确定权属关系很重要,包括原作品著作权、视频内人物肖像权等权限,避免不小心变成侵权行为。

来源:华南版权

作者:陈曼

编辑:标天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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