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中的“不良影响”禁区

刘俊杰 原创 | 2018-11-24 14:32 | 收藏 | 投票

  近几年,知识产权界中对不良影响话题的讨论日益引人关注,同时“不良影响”也是众多商标申请半路折损的原因。本文梳理几种常见的涉“不良影响情形”,希望大家在申请或者使用商标时要避开这些雷区。《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01

  有害于道德风尚的

  如,“干掉他们”、“屌丝男士”、“王八蛋”等词汇作为商标使用,极易使人们产生情感上的不适,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

  02

  政治不良影响

  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有损与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构成的;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名称或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上几种情形均会判断为具有政治不良影响:

  如,润芝、普京、习世平、七·七、9.11等。

  03

  国家名称滥用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的能

  商标起名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的标志。

  04有害于宗教、民间信仰等

  通常而言,涉及宗教、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用语、习俗、地点、场所名称等情形均会判断为不良影响。

  例一:第21493480号“开心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開心禅”构成,其中“禅”字除在“禅让”一词中读作“shàn”外,一般均读作“chán”,为佛教用语或泛指佛教的事物,与“開心”文字组合使用并未使其含义发生实质改变,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健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之情形。

  例二、第23695791号“唐廊朴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唐廊朴禅”组成,其中“禅”字为佛教用语或泛指佛教事物,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餐厅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该条款属于禁用条款,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但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团体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不判断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虽然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关联的。

  05

  涉名人姓名不良影响

  在未经文化领域知名人士本人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以其姓名、笔名、艺名作为商标注册,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且抢注知名人士姓名、笔名、艺名的文字商标的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知名人士的特定利益,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依法不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商标申请是一项专业工作,并不是随便一个标志就可以用作商标去申请。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必须要了解商标是否触犯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条款,在申请前期做好风险分析,方能够降低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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