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伴侣”是专用商标还是通用词汇?

刘俊杰 原创 | 2019-02-16 09:27 | 收藏 | 投票

 在很多人看来,“咖啡伴侣”是一种能让咖啡变浓变白的奶类物质,但很少有人知道其是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雀巢公司)旗下的注册商标。围绕词组“咖啡伴侣”是通用名称还是商标,雀巢公司和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后谷公司)开展了一场商标博弈战。

 

雀巢公司是全球知名食品制造商和销售商之一,也是最早进入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之一。1988年5月,雀巢公司在我国商标查询官网申请注册了第360860号“咖啡伴侣”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9类牛奶、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上,该商标于1989年9月正式被核准注册。

近日,雀巢产品有限公司起诉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雀巢公司要求被告停止在产品包装上、销售、宣传中使用“咖啡伴旅”,并提出索赔100万元。

 

在法庭上,雀巢公司的代理人称,“咖啡伴侣”是雀巢公司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拥有极高的知名度。而后谷咖啡将一款植脂末产品注册为“咖啡伴旅”,有傍名牌的恶意。 但后谷咖啡的代理人却辩解说,两个商标存在一字之差,在构成和含义方面均不相同。

该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咖啡伴侣”是否是植脂末(俗称“奶精”)等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告使用与其近似的"咖啡伴旅"字样是否会产生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在庭审中,被告后谷咖啡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咖啡伴侣”已经成为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咖啡伴侣”作为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主体信息、与“咖啡伴侣”有关的部分专利说明书、“咖啡伴侣”公众认知情况调查报告等。被告使用与其近似的标志属于正当使用,不够成商标侵权。

雀巢公司认为,被告的很多说法是在断章取义。“对方销售量巨大,给原告的品牌造成巨大伤害,希望法官支持我方请求。” 当日庭审因双方均没有接受法庭调解的表示,法庭不再主持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对于企业而言,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必须提高品牌保护意识,加强品牌保护力度,构建完善的品牌保护体系。当遭遇竞争对手恶意侵权,侵犯其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定要勇敢维权,如此才能震慑竞争对手,进而维护企业的品牌声誉和品牌形象,品牌价值亦将不断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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