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酌”还是“共饮”,“年份原浆”牵扯多起商标纠纷

刘俊杰 原创 | 2019-02-16 09:30 | 收藏 | 投票

俗语云,无酒不成席。年节聚会,亲朋好友少不了一醉方休。在琳琅满目的白酒品牌中,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的宣传令许多消费者耳熟能详,然而许多人对于何谓“年份原浆”却不甚明了,但“年份原浆”已被古井贡酒注册商标的事实或有人有所耳闻。而关于古井贡酒以此“年份原浆”商标,对其他酒商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或许对于白酒领域内已经不是什么“新闻”。

近年来,安徽亳州的传统名酒古井贡酒一直身陷“年份原浆”的是非纠葛之中。刚刚过去的2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泰安泰山御酿酒业有限公司与商标侵权案。不过,这对于古井贡酒而言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是否可注 各执一词

小编查询了商评委公开的评审文书发现,早在2015年,古井贡酒申请的商标查询官网第7888693号第33类“年份原浆”商标就曾遭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提出商标异议。

 

中国商标网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详情

这件申请于2009年的“年份原浆”商标,经历了“先苦后甜”的命运:先是商标局于2015年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接着是在古井贡酒申请复审的情况下由商评委于2016年11月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而后剑南春则对这件商标先后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不过到目前为止均未能撼动商评委2016年决定核准注册的意见。

争议的关键点就在于“年份原浆”这一表达中是否直接表示出了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剑南春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很简单:“年份原浆”是酒类行业通用的描述性词汇,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窖藏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同时,“年份原浆”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阻碍了市场的良性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2015年的不予注册决定中,商标局认同了剑南春的观点:“‘原浆’,常指未加浆(加水)进行勾兑、调味的酒,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且该商标为酒类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而在2016年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决定书中,商评委则认定古井贡酒的使用、宣传已使消费者将该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进而使得该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评委认为并无直接证据表明“年份原浆”属于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因此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的品质等特点。这一观点随后也在2018年6月得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的支持。

就在该判决作出的同一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就围绕古井贡酒另一件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的行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在古井贡酒早期注册的第33类“年份原浆”商标中,除了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外,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也是饱受争议。

 

中国商标网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详情

剑南春、五粮液(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酒企曾分别就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同样是“年份原浆”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物理状态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此外还包括该商标并未经过使用获得相应显著特征,具有不良影响,是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评委并未支持其观点。

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受理这些案件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并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作为被告的商评委提交的证据显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认为“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法院采信了该证据,并结合古井贡酒提交的关于通过销售、宣传和使用获得商标显著特征的证据,认为商评委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定正确。

除了剑南春、五粮液之外,小编在商评委网站查询到,曲阜金孔酒业有限公司也曾对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过结局并不出所料:“年份原浆”商标被商评委维持注册。

一夫当关 万夫莫开

小编注意到,早在该案宣判九个月前的2017年9月,五粮液提起的另一件商标行政诉讼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得判决,该案中五粮液因不服商评委2017年3月作出的一份关于“五粮液年份原浆”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决定,而提起诉讼。

 

中国商标网五粮液2013年7月申请注册的第12957116号“五粮液年份原浆”商标图样

商评委在该决定中以第12957116号“五粮液年份原浆”与古井贡酒在先注册的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近似而未予核准注册。这极有可能是五粮液对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原因之一。不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案中驳回了五粮液的诉讼请求。

小编在五粮液官方网站产品中心栏目中看到,目前五粮液在售的产品中,虽然没有“五粮液年份原浆”,但“五粮液年份酒”位于多个产品系列中最为醒目的位置。

 

五粮液官方网站产品中心页面上“五粮液年份酒”位于醒目位置,五粮液并不是唯一一个被“年份原浆”商标“使绊”的酒企——同样被古井贡酒的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挡在注册之门外的,还有“西凤酒年份原浆”和“洋河年份原浆”。

 

西凤酒2015年3月申请注册的第16445324号“西凤酒年份原浆”商标图样(来源:中国商标网)

2018年8月,商评委在一份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中表示:“申请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文字‘年份’属于直接表示产品的存放时间的特点及‘原浆’属于产品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西凤酒年份原浆’包含引证商标‘年份原浆’,构成近似标识。”而“洋河年份原浆”商标则还在不予注册复审中。

即便申请商标只是涉及“原浆”二字,似乎也免不了活在“年份原浆”商标的“阴影”之下。

 

徐某2015年2月在中国商标网的申请注册第16362564号“金仓生态原浆及图”商标图样

自然人徐某于2015年申请的第33类“金仓生态原浆及图”商标遭到古井贡酒异议后,险些被商标局认定与“年份原浆”商标近似,幸而商评委在2018年6月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中重新认定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不过“按下葫芦浮起瓢”,商评委却认为“金仓生态原浆及图”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误购,因而仍旧未予核准注册。

古井贡酒“奋战”在两个战线:一个是获得“年份原浆”商标后,以此大举维权;而另一战线,则是其他酒商不满古井贡酒独占“年份原浆”商标,纷纷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或提异议或提无效。

纠纷频现 症结凸显

“年份原浆”商标引发的多起纠纷,将人们关注的焦点引向几个重要的问题:究竟何谓“年份原浆”?古井贡酒的“年份原浆”究竟是否表示酒的品质?应不应该获准注册商标?

要想真正搞清楚“年份原浆”,还得从它的来源说起。一些喜爱喝葡萄酒的朋友会通过看酿酒葡萄的采收年份去判断其口感和价值,也正因如此才有了周润发在影片《赌神》中“开瓶82年拉菲”这一经典桥段。但是,“年份酒”的概念原本流行于国外,是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等酒类的等级概念,一般并不用于中国的白酒。

 

一瓶82年拉菲

有媒体报道,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国白酒市场遭遇寒流,时任古井酒厂厂长的王效金推出“10年原浆酒”,将本为流行于国外的“年份酒”概念移植到了白酒上,首开中国“年份酒”之风。此后各家酒厂则蜂拥而上,一路攀比,推出30年、50年甚至80年“陈酿”。[1]

就这样,经过“发哥”入木三分的演绎,加上酒企铺天盖地的宣传,白酒市场上刮起了一股“年份酒”之风,喝“年份酒”似乎成为一种有面子的事情。

而关于“原浆”,白酒行业目前则并无统一的说法。有人认为原浆酒就是将粮食、酒曲以传统工艺固态发酵、蒸馏,且不经过任何勾调(勾兑)工艺的原酒(基酒)。但无论如何,多数人的共识是,原浆酒不含勾兑的酒精。

在对“年份原浆”商标提出无效的过程中,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剑南春曾表示,“年份”在酒类商品上仅表示窖藏的时间,“原浆”一般指“粮食通过曲发酵成酒,完全是不勾兑的原始酒液”,“年份原浆”商标易被理解为“储存长时间的原浆酒”。

然而“年份”“原浆”之风逐渐引起了消费者的质疑。有报道曾援引专家观点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所称的“固液法生产”是采用加入食用酒精勾兑的方法生产,而古井贡酒却宣传其为“原浆”,因此质疑其涉嫌“虚假宣传”。[2]古井贡酒也曾一度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此前还有记者调查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酒近年在酒瓶包装标识上一直在变化:从“古井贡酒·年份原浆 X年”到后来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 X”,再到如今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X”。这似乎是在避开对所谓的“年份酒”概念的争论。法律从业人士认为,既然古井贡酒已明确“年份原浆”是注册商标起名而并非代表其品质,就应该在产品包装上加以说明,防止消费者对“年份原浆”一词产生混淆认知。可以看出,“年份原浆”这一概念的产生与古井贡酒不无渊源。然而,随着白酒行业的竞争愈发激烈,以及“年份酒”“原浆酒”概念的流行,更多酒企开始注重相关的宣传,随之而来的则是“年份原浆”商标的争夺战。对于酒企“年份”“原浆”一类的宣传,消费者也应当理性看待,如果仅从“年份”去评价白酒,而忽略白酒的酿造工艺、储藏工艺、勾兑工艺等品质标准,难免失之偏颇。

来源: 知产力

作者:Bruce

编辑:标天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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