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侵权案二审有果(附判决)

刘俊杰 原创 | 2019-02-28 15:36 | 收藏 | 投票

搜狗与百度间的“中国互联网专利第一案”,近日又有了新的进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二审判决中,驳回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事实认定结果和判决结果,即,百度手机输入法构成对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搜狗科技公司”)名下一件涉及输入法防误删功能的发明专利的侵权,百度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并停止发行或提供使用涉案专利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

这一判决意味着搜狗在与百度之间的系列专利纠纷中再下一城。

搜狗与百度的系列专利侵权纠纷始于2015年,搜狗于当年10月、11月分两轮将百度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称百度输入法侵犯搜狗共计17件专利,这其中便包括此次二审判决中的涉案防误删专利。

 

搜狗科技公司和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狗信息公司”)诉称,百度网讯公司旗下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及其使用的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部分功能侵犯了搜狗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这件涉案专利为第200810116190.8号,名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由搜狗科技公司申请于2008年7月4日,2011年9月28日获得授权公告。简单来说,这件专利描述了一种输入法防误删功能,即在删除拼音时,如果删掉最后一个拼音后,删除键仍处于按下状态,则系统不会执行删除操作,以此防止误删已经打出的汉字的一种删除方案。

来源;标天下,专利号:200810116190.8

搜狗科技公司和搜狗信息公司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发行、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侵害搜狗科技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2、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删除信息的方法;3、判令百度网讯公司赔偿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经济损失99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1000万元。

包括涉及这件防误删专利的案件在内,搜狗在这一系列案件中索赔金额累计高达2.6亿元,而两家互联网巨头之间的纠纷也成为了“中国互联网专利第一案”。

百度网讯公司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复审委员会合议裁定,搜狗的17件涉案专利中6件涉案专利被维持有效,5件被维持部分有效。而此次二审判决中涉案的防误删专利正是6件被维持有效的专利之一(见专利复审委员会2016年6月8日作出的第294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百度网讯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第29482号审查决定,针对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截至此次涉及该专利的民事诉讼二审判决作出前,该行政诉讼仍未审结。

在此期间,百度则不得不继续应对涉及该专利的民事诉讼。百度网讯分别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举证责任适用、是否满足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以及是否属于对现有技术的使用提出了抗辩。

2018年3月29日,搜狗诉百度侵犯该专利的民事案件迎来一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搜狗科技公司的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搜狗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此基础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百度手机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百度网讯公司应否停止侵权先行予以判决,判令百度网讯公司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立即停止发行、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涉案专利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

 

百度网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一步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8月27日,北京高院受理了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诉请求。

百度网讯公司在上诉中认为,百度手机输入法不满足涉案专利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故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百度手机输入法实施的删除功能属于现有技术(即“飞利浦9@9r手机”的删除方案),一审判决认定的结论存在错误。

二审中双方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焦点一:涉案被控的百度手机输入法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两项特定的技术特征

1. 关于技术特征“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

百度网讯公司上诉主张未实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并且,百度手机输入法只能删除编码,字符上屏区的删除的操作已经脱离了输入法的控制,删除字符上屏区中字符的动作是由操作系统与应用程序配合执行的,与百度手机输入法无关。

对此,北京高院合议庭认为,只要涉案百度手机输入法实施了删除的步骤即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至于删除是由输入法程序单独实现的还是与其它程序配合实现,并不能成为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法抗辩事由。

2. 关于技术特征“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

百度网讯公司认为,百度手机输入法是基于触屏手机而开发的产品,在删除拼音和汉字过程中,其光标始终处于字符上屏区,因此不存在这一技术特征。

但北京高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并未对“输入焦点”应当理解为“光标”作出限定,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说明书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焦点”为根据当前输入的位置确定的焦点,为具体可进行操作的位置。同时说明书亦未对“输入焦点”显示的形式予以限定。因此,北京高院亦未支持百度网讯公司这一上诉主张。

焦点二:涉案被控的百度手机输入法所实施的删除功能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百度网讯公司在上诉中抗辩称百度手机输入法实施的删除功能是“飞利浦9@9r手机”的删除方案这一现有技术。

北京高院认为:“飞利浦9@9r手机一次性清空全部已经输入内容,可以证明其清除键下发的是一次性清空的删除指令,而百度输入法则是连续多次下发删除指令,而并非一个删除指令,两者实施删除的具体方式不同。百度输入法在删除过程中对于删除的内容有较大的控制余地,可以保留部分不需要删除的内容,而一次性清空的删除方式控制选择的余地较小,不能保留不需要删除的内容。因此,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北京高院也并未支持百度网讯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范围、一审判决所归纳的该部分技术问题以及说明书[0077]段所进行理解的相关上诉主张,认为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虽然百度曾在上诉过程中以其针对该案涉案专利无效审查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其结论会对涉案专利权利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为由,向北京高院申请中止审理,但北京高院认为在该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前“尚无证据证明涉案发明专利已经处于无效或者可能处于无效的情形,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082号无效审查决定亦是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因此对百度的中止审理申请未予准许。

结合上述分析,北京高院最终就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百度网讯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来源:知产力

作者: 米饭

编辑:标天下知识产权

个人简介
运营公司的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服务
每日关注 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