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药店、药师

李日忠 原创 | 2019-04-26 09:26 | 收藏 | 投票

 再谈药店、药师

 

今年3.15晚会曝光了无执业药师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挂证现象严重,这种现象由来已久,全国普遍存在(一种现象普遍存在,可能制度上有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8年全国药店总数有45.7万家,基层医疗机构95万家(国家统计局公布2018年乡镇卫生院3.6万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万个,门诊部24.8万个,村卫生室63万个;另外还有3.2万所公立和私立医院)。从基层走访了解看药店相对村卫生室的药房要规范一些。从《药品管理法》的理解来讲,开办药店不一定要执业药师,《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这里没有特指执业药师。“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从这两条可以看出,药店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学技术人员”是同一概念。然而对于这两条《药品管理法》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所以强制性不大,基层监管比较尴尬。但是药店还有一个要求,开办药店必须经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该认证要求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否则可以处罚,很多情况是照此处罚。而医疗机构是必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但高高举起的拳头,从来没有落下过,很多医疗机构的药房是护士、医生或无法考取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充当,因为不能处罚。

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那么一个经营了中药饮片的中西药店必须有中、西执业药师。截至20192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475073人,注册于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425212人,占注册总数的89.4%45.7万家药房,42.5万人注册,平均一家0.93人,这里暂时不论连锁药店远程审方,经营中西药的没有达到2人的注册要求,连挂靠都不符合。2018年注册于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有10999人,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在职药师(士)45.3万人,而医疗机构98.2万家,平均每家药师(士)及执业药师大约0.47人。显然不论药店的执业药师是真实注册在岗,还是注册挂证,平均每家有0.93人;而数量庞大的基层医疗机构不论在不在岗,每家只有0.47人。这里我并不是想为药店开脱责任,因为医疗机构除了药师,还有医师,用药都经过了医生开处方,多了一层把关。但是药店的要求却既要执业药师,销售处方药还要处方,法律要求是对的,可是现实很骨感。我们再看看下面这几组数据:

2017年卫生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医疗机构98.2万家,全国执业医师282万人,执业助理医师57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96.9万人。按照职称对应和《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助理医师是员级职称,只能在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乡村医生和卫生员连员级都不算,更不能在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执业了,也就是说96.9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全部在卫生室执业,按照2004年实施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照此规定,乡村医生似乎只能开展“一般医疗服务”,当然“一般医疗服务”没有解释,包含什么,能不能开具处方无法界定,如果依据《执业医师法》他们没有处方权。那问题来了,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执业药师相当于中级职称,比执业医师(初级职称)还高一级,在县级及以下的社区乡镇药店,执业药师有处方审吗?审谁的处方?审执业医师的,还是乡村医生的?卫生院够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吗,村卫生室有药学执业技术人员吗?

基于这些现实情况,我觉得一味的要求药店既要有处方,又要有执业药师不现实。我们是不是可以分步分类区分,推进药店的处方药销售和执业药师配备,提高用药安全。毕竟2004年以来,经过了十多年,仍然有96.9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而没有全部由执业(助理)医师替换,这是现实,学习西方国家的规范经营固然很好,但是国情就是这么现实。另外,身体是自己的,谁不爱惜自己的身体?普通问题或长期吃的降血压一类的药,一定每次要处方?一定每次要执业药师?因此建议:

1、加强我国药店的审批和管理,提高药品经营从业人员的药学技术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处方审核人员在岗,能审。禁止医疗机构限制病人取得纸质处方,使执业药师有处方可审。

2、对执业药师进行分级管理,参照《执业医师法》要求把执业药师分两个等级甚至三个,如设置一个初级执业药师(或助理执业药师),让基层药店执业药师的配备可及,让理论水平差一点但实践工作可以胜任的药品从业人员考试可达,避免大面积的执业药师挂靠行为。而对于取得执业药师的人员,既然职称上相当于中级职称,应该相当于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水平还是有的,是否能授予其可以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这样既避免法律的尴尬,又提高了执业药师的存在感,还可以规范处方药销售使用。

3、把医疗机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保持与药品经营企业一个水平,或者统一起来,全部改为一个名称“执业药师”。我国52%的药品是在医疗机构上使用的,对于个体诊所、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如果达不到的不能设药房,或只能配备非处方药。卫生室的执业人员要提高到执业助理医师水平上,并且要降低药品使用品种,尤其要限制其静脉输液,不然根本达不到规范用药的目的。

4、将药店分类管理,既然上面谈到执业药师进行分级管理,那么药店也应向医疗机构一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在目前不论大小,是否严格规范,统统都经过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其实严格意义上很多都达不到,就是上市公司的连锁药店缺陷也不少,农村药店就更加欠规范。东北某市实施星级管理,这就是自己在打自己的脸,既然达到了GSP的要求,为什么达不到星级,如果严格按照GSP做,这个药房就无可挑剔的,毕竟这个规范已经定得很细了。现在让大部分药房违规违法存在,不如对药店进行分类管理。基于目前情况,建议对于执业药师配备到位、管理严格规范、经营上规模的,可以许可全品种药品(一般的处方药、非处方药,特殊药品另外规定)销售;对于只能配备部分执业药师的,可以限制处方药品种销售(发现挂证的,取消处方药销售资格或处更严厉的处罚);对于配置初级(或助理)执业药师的,只能在乡镇开办药店,限制药品品种;对于没有执业药师,但是有其他初级药学技术人员或医学技术人员的,可以作为便民药店(比如一些夫妻店),只能让其销售非处方药存在。这样既可以按条件划分,也可以促进其药店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而不是像目前一样不管“大小”都称“大药房”,不论差和好都可以处方药、非处方药全品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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