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九日《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法院对进行民事、经济纠纷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再审的案件收取诉讼费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收费范围
1、受理费: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执行,均应预交。
2、其他诉讼费用:(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3)财产保全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4)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5)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责的其他诉讼费用。
二、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收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财产的价额和金额收费,
不满1千元的每件收50元;
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速算法:
不满1千元的每件收50元;
5万元以下的:
10万元以下的:
20万元以下的:
50万元以下的:
100万元以下的:
100万元以上的: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费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费400元,其它行政案件,每件收费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50元。
8、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执行案件由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收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收。
10、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收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收。
11、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各类案件的收费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12、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13、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14、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预交。审理终结,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撤诉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判决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案件标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