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圭武智库建言(二)建议国家设立“学术监察厅”

宋圭武 原创 | 2020-01-04 10:55 | 收藏 | 投票

    宋圭武智库建言(二)建议国家设立“学术监察厅”

 

建立和完善学术监督机构,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学术研究中的不正之风,往往具有代际传承性,而且对社会不正之风也具有巨大推波助澜作用。

这多年,我国学术研究活动中的抄袭拼凑、弄虚作假、沽名钓誉现象,十分严重。真搞学问的,往往搞不过假搞学问的。没有水平的人评上了教授,有水平的人反而评不上教授,甚至于有人一节课都没有上过,一篇文章自己都没有亲自写过,竟然弄虚做假评上了教授,有的甚至还是破格!另外,再如评奖,有些质量高的科研成果评不上奖,一些质量差的科研成果反而获了奖,甚至于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也有做假的。如何有效制止这些严重不合理的现象,亟需国家建立完善学术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政治系统有中纪委,军队系统有军纪委,这些监督监察机构对规范政治生活和军队建设产生了巨大良好作用。但目前,我国学术研究系统却没有一个独立的监督系统,这对制止学术研究中的乱象十分不利。

另外,目前一些网上曝光的有关学术造假或作弊问题,主要是靠有关单位自己去主动处理,而单位往往是先有包庇倾向,若实在包庇不住,才可能象征性处理一下。另外,同样性质的一件事,不同单位往往尺度也不一样,处理结果也不一样。另外,有些学术不端行为单位本身就是参与者,让单位处理就很难有一个公正的结论。

针对上述情况,需要国家建立一个统一并独立的学术监督管理机构系统,对各种学术研究中出现的不端问题有一个统一规范和公正的处理。

为此,建议在国家层面设立一个独立的“学术监察厅”,统管学术研究中的不规范行为,包括职称评定、学术评奖、人才评选、论文及专著写作等各种学术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都归入“学术监察厅”具体管理。

具体方案设想如下:

    第一,“学术监察厅”具体可隶属于中纪委监察部,办公地点就设在中纪委监察部。

    第二,“学术监察厅”可根据学科特点设立“社会科学研究监察处”和“自然科学研究监察处”,然后在每个处下面,又可以根据学科分类设立若干室,比如“经济学研究监察室”、“数学研究监察室”等。每室可配备工作人员3-4名。

第三,各省可相应设立“学术监察局”,具体隶属于各省监察厅,其处室设立可根据各省学术研究情况设置,每室可配备工作人员1-2名。

    第四,“学术监察厅”或“学术监察局”的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举报材料,然后交专家审查委员会具体处理,他们不具体参与处理。

    第五,在成立“学术监察厅”或“学术监察局”的同时,也相应在“学术监察厅”或“学术监察局”设立各学科专家库。库的人员可以是在职的,也可以是退休的,但必须是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且道德高尚并身体健康的专家。另外,进入库的专家应尽可能多一些,少了容易产生舞弊行为。其中,各省每一个学科选入库的专家应不少于100人,累计各学科不应少于1000人;中央每一个学科选入库的人应不少于200人,累计各学科不应少于3000人。

    第六,工作人员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可根据随机原则,在相应学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0名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然后工作人员将材料交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结论。最后,专家审查委员会将审查及处理结论交“学术监察厅”或“学术监察局”进行公布。

    第七,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可以在本省,也可以跨省。比如,上海的学者,可以将举报信投到青海“学术监察局”,然后由青海的“学术监察局”组织青海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委员进行审查处理。实现跨省原则,有利于处理更公正客观。

    第八,对于举报信,一般先由省一家“学术监察局”进行处理。若举报人对省一级处理不满意,可再上报中央“学术监察厅”进行处理。中央“学术监察厅”对举报信的处理流程与省一级相同,即先由工作人员整理材料,然后从中央“学术监察厅”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10人,组成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结论,然后由“学术监察厅”公布审查及处理结论。

    第九,若举报人对中央“学术监察厅”的有关处理结论不服,可再向中纪委申诉举报,由中纪委统一协调处理,中纪委结论一般为最终结论。除非有明显的错误。

    第十,对于参与审查的专家,国家要根据其劳动量建立补贴制度。此费用由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并由国库统一支出。

第十一,同时,对于参与审查的专家,也要建立约束制度。若发现参与审查的专家有徇私舞弊行为,也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其处理一般由随机抽取的另一个专家审查委员会(外省或本省)进行审查处理。另外,对审查专家的处理结果可分如下几种类型:一是取消劳务补贴,退出专家库;二是取消劳务补贴,退出专家库,并通报批评;三是取消劳务补贴,退出专家库,通报批评,并降级处理(职称或职务降级);四是有犯罪行为的,不仅要取消劳务补贴,退出专家库,而且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对于“学术监察局”和“学术监察厅”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由纪委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三,各地州市也可根据情况自己独立决定是否设立“学术监察处”。一般高校比较多或学术研究单位比较多的地州市,可考虑设立一个“学术监察处”,下设若干科室(一般可考虑设立“自然科学研究监察科”和“社会科学研究监察科”两个科室即可),配备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隶属于当地纪委监察处。同时,也可建立自己的专家库,也可受理来自全国各地的学术不端投诉案。

第十四,各县区及县级市,一般可考虑设立一个“学术监察科”,配备工作人员1-2名,具体隶属于本地纪委。其主要任务是受理本地的学术不端举报,包括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中出现的问题、人才评选中出现的问题、本地人发表的论文或文章或著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同时也应建立起自己的专家库。另外,本县的学术不端问题,举报人也可直接向省上的“学术监察厅或其他地区的“学术监察处投诉。

第十五,各举报人若不满意地州市或县区或县级市的学术监察机构的处理意见,可直接再向省一级“学术监察局”举报,若还不满意省一级“学术监察局”的处理意见,还可再向中央“学术监察厅”举报。中央“学术监察厅”的处理意见一般为最后处理意见。除非有明显错误。

第十六,一般举报处理实行三环节终审制。从省一级开始的,到中纪委为最终点。即:从省“学术监察局”到中央“学术监察厅”,从中央“学术监察厅”再到中纪委,中纪委为最终点。而从地州市或县区或县级市为举报起点的,到中央“学术监察厅”为终点,中间是省一级“学术监察局”。

 

      作者:甘肃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主任、二级教授。

 

个人简介
宋圭武,男,汉族,1964年生,甘肃靖远人,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主任、二级教授,甘肃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三农问题、经济理论和中国经济改革问题。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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