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中的行业管理办法为PE正名

杜枫 原创 | 2009-10-27 16:43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经过十年酝酿、删改数次的PE行业管理制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称:《暂行办法》),已经在6月底由国家发改委报送国务院。根据《财经》杂志7月20日的报道,《暂行办法》何时出台还不得而知。《暂行办法》正式将PE明确为股权投资基金。随着行业管理制度的出台,PE这个一直被中国媒体称为私募股权基金(来源于英文Private Equity直译)的行业也终将迎来自己的“正名”之日。这份文件不仅仅将明确PE的 “名份”,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命运也至关重要,所以业内人士对其翘首以待。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正则民无所措手足。”从VC和PE在中国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来看,孔夫子几千前总结的正名之重要性的道理今天仍然有效。正名二字,既是指“正式命名”,也是指“正确命名”。把上述论述应用到PE行业,就是说PE这个事物,如果没有先确定一个名份,就不能用行业规章制度来管理它,就会让业内人士不知如何是从,也就成不了事。

如果您对名字影响行业发展不以为然。那么让我来对比一下VC和PE在中国所用名字的变迁,您就会发现一个政治上正确的名字有多重要。

Venture Capital (VC)在中国一向有两种翻译,一为风险投资,一为创业投资。虽然民间用“风险投资”一词的还是占多数(用谷歌搜索“风险投资”的结果有642万,“创业投资”的搜索结果有354万)。但是政府文件上绝大多数用的却是“创业投资”。在我看来,VC在中国用 “创业投资”这个名号意义重大。因为既然是创业投资,想必一定是支持创业发展的,就会和投资高科技和创造就业联系起来,也就顺理成章在各级政府大力扶持的范围之内。 从实践上看,过去十年发布的多项关于创业投资的政策,政府要么出台税收优惠等政策、要么通过成立创投引导基金出钱,政府鼓励创投发展的态度昭然若揭。

相比之下,PE的运气就不那么好了。说实话,我觉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个名字给希望在中国谋求发展的业内人士添了些许麻烦。

首先,不光普通读者有时候会误把此“私募”二字跟股市黑庄等那类地下基金联系起来。二来凡是中国的名词,带“私”字的,有好含义的少。俗话说,大公无私。比如私募这种行为,在《证券法》上的用词乃是“非公开发行”。不说私募,而说非公开。非要绕开“私”字用“公”字。三来,如果投资人主要是国有资金和政府机关,用“私”字则显得不够名正言顺。所以2007年启动的渤海基金等几个国资背景PE,用的名号是“产业投资基金”,这就显得比较理直气壮。再加上媒体对凯雷收购徐工等PE参与的收购案例的报道,引发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影响中国国家经济安全”的讨论,更使不少政府官员和部门领导对“私募”这两个字带上了有色眼镜。总结起来似乎是,政府因创投有了扶持科技发展的名份,所以认为其是个好孩子,要加以支持。对PE可要小心,他们可是嗜血的“门口的野蛮人”。

过去几年来天津、北京、上海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行业规章制度对PE这个行业的正式称谓,从早期的私募股权基金、到产业投资基金,最后都定格在了“股权投资基金”。比如,2007年11月天津发布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用的是“私募”。上海2008年8月颁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北京2009年1月颁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用的都是“股权投资基金”这个名字。

我觉得PE被称为“股权投资基金”这个比较中性的名字,对PE在中国的发展是一件好事情,一来,这个名字反映了业务实质,本来PE就是做股权投资的。二来,涵盖范围够大,公家钱、私家钱、外国钱都可以包括进来。对国企、民企的投资机会也都可以覆盖到。可谓是个名正言顺而且多赢的好方案。

(本文作者杜枫就职于风险投资行业逾10年,所撰写的《钱途-就这样拿到风险投资》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并合译有《CEO-要职内幕》由市场出版社出版。文中所述仅代表她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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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枫有超过10年从事风险投资相关工作的经历,并有广泛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包括多年跨国公司从业经验及创业企业管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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