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监管误区 

李华芳 原创 | 2010-05-02 16:51 | 收藏 | 投票

  对于经济适用房出现的新问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新的监管要求。新监管要求中重要的有两条:一是享受经济适用房待遇的禁止购买第二套房;二是严格禁止违规出售经济适用房。

  先说第一条,有繁复的嫌疑。这要从什么是经济适用房说起。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简单来说就是既经济又适用,经济是相对于房产市场价格而言,适用是相对于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的实用效果而言。

  也就是说,严格按照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其实根本无力负担第二套房。所以“享受经济适用房待遇”就是“无力负担第二套房”的同义反复,这一条新规定就显得啰嗦了。当然因为一个家庭有多个人,那么其中一个人享受经济适用房,其他人可以去买第二套房,这样新规定或许就有些道理了。不过不管是1994年的管理办法,还是现行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认定的。

  所以新规定其实针对的还是老问题,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可能是富裕水平超过标准的人,但在购买的时候监管者无力甄别,或者甄别的成本太高以至于无效。新规定细化了这种甄别标准,除继续强调要如实申报信息外,还对高消费等作出规定。但对高消费的监管同样非常困难,监管机构不可能有这么多人力花在监管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日常消费上。

  新规第一条的问题,也是新规第二条的问题,两者如出一辙。经济适用房本就不能“违规”销售,再来一次“禁止”,反而衬托出老规定没有落实的尴尬现实,也意味着市场上存在“违规”销售经济适用房的现象。但这几乎是必然的。

  很多人不解其中奥妙。实际上,一般的经济规律已经表明,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被人为压低,例如监管者压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那么就一定会有人钻过各种各样的空子来追逐这一类商品,转手倒卖。所以经常爆出开好车买经济适用房的新闻并不奇怪,只能说是市场经济规律使然,因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被人为压低的。

  新规定第二条表示将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假定说对于出售尚有登记可以降低监管成本,那么对于违规出租和出借,几乎是无从监管的。并且什么叫“违规闲置”也让人充满困惑。

  源头上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甄别机制失效后,后续的监管也无法奏效。而源头甄别从经济规律看也必然失效。这就意味着需要整体上反思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合理性,而不是小打小闹小修小补做无用功。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思想库报告》主编。

个人简介
毕业于浙江大学经济系,现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在经济分析中,用“看不见的手,内心的观众和体面生活”对抗反知反智的言行,重新磨练亚当·斯密传下来的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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