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柳钦一稿多投行为的再次说明

陈柳钦 原创 | 2010-06-13 09:27 | 收藏 | 投票

 

关于陈柳钦一稿多投行为的再次说明

尊敬的领导:

自从有网友于200639以题为‘天津惊现一稿多投的牛人:陈柳钦’的帖子贴在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上至今已经两个多月了。在这段时间里,因此而发生了不少事情。200639当天发表该帖子的网友在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论坛上用数个马甲轮番灌水,恶意狂贴。在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论坛管理员封了该网友灌水的数个ID后,在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网管封了该网友的数个IPID后,该网友(及其同僚)继续在其他网站转帖“天津惊现一稿多投的牛人:陈柳钦”的帖子,并且不断地往一些期刊杂志社打电话和发E-mail恶意进行举报,从该网友的行为来看,其动机不是为了要净化学术风气,而是涉嫌打击报复,在泄个人私怨!而后,有人将‘天津惊现一稿多投的牛人:陈柳钦’的帖子打印下来从门封里偷偷地塞进院领导办公室,而不是光明正大地提交给院领导;再后来,该帖子被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打印下来后,偷偷地放在一些所领导那里并在所里广泛传阅;同时有人给院领导和个别职能处室偷偷地送匿名信,信中不是客观地看待造成一稿多投行为的客观原因和现实背景,而是主观胡乱猜测和以“一棍子打死”的态度来将本应该就事论事的行为进行上纲上线。更有甚者,竟然有人空穴来风到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的网页上传播谣言说天津社会科学院准备开除陈柳钦,其用意之歹毒可见一斑!!有鉴于此,本来打算沉默的我,不得不站出来自卫,再次做如下说明,请领导明察。

一、一稿多投的合法性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规定,期刊社应该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是否刊登。《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稿多投应是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个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本人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发并没有违法或犯罪!

二、一稿多投根本就和学术道德无关。目前不少学者将一稿多投或多发上升到道德的高度来对一稿多投者进行评判,其实,一稿多投和多发根本不属于道德问题的范畴。更何况,这“稿”也不一定是学术稿,因此,一稿多投和多发违背了学术道德的说法就更站不住脚了。一些人靠胡乱挥舞道德大棒来将非道德问题上升到道德问题来整治一稿多投者,恨不得把人家弄死才好似的。这是非常有点不妥当,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不道德了,并且可以说是非法行为了。即使真要是学术道德监督,请使用真名,这样来的真实可信,也让人敬重,作者自己也可以接受,会起到效果,更为重要的是,符合法律规范!

三、本人并没有通过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发来从单位获得非法利益。无论是单位的“120%150%超额津贴奖”、“业绩突出奖”还是“科研成果优秀奖”,本人完全是按照院、所两级领导的要求申报成果,并经过所、科研处和院学术委员会审查,本人并没有投机取巧通过多报成果来获得上述奖励。从这个视角来看,本人的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发也没有违背单位规章制度。

四、通过投稿赚取稿费本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某些人认为本人搞科研目的不纯,主要是在通过投稿发稿来赚取稿费。我倒要问,这样有错吗?作为专职的科研人员,撰写的科研文章发表后得不到稿费,相反还要给杂志社版面费才能发表,这样才算合理吗?如果科研人员不好好科研,教师不好好授课,官员们不好好当官,医生不好好治病救人……,而是去走穴搞非本职专业以获取高额利益,将本应该是本职工作的职业作为第二职业或副业,在这里我无意非议他们。但是,我倒要反问某些人,难道他们就比我扎扎实实搞好本职工作更光荣吗、更道德、更纯洁吗?难道我通过投稿发稿赚取一点微薄的稿费就是大逆不道吗?通过投稿发稿来赚取稿费是作为一名科研人员本职工作的一种延续,并不违背职业道德!

综上所述,本人的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发不违法犯罪,也无关乎学术道德,也没有违背单位规章制度,更不违背职业道德,还请领导明鉴。

 

此致

敬礼

陈柳钦奉上

 

2006522

 

个人简介
陈柳钦,湖南邵东市人,研究员,教授,著名学者,著名经济学家,产业经济、城市经济、能源经济和金融问题专家。曾在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天津社会科学院等单位工作,被聘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历任人民日报社《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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