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民营资本准入首先落实医疗行业

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璐

    近期,国务院办公室转发了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为此,我们对大型综合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律师进行了专访。刘律师深入解读了此次医疗开放政策的背景及其影响,就民营医疗的发展,公司运营的法律实务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结合3Q大战的案例,谈了中国企业的竞争与反垄断的法律问题。以下为本次采访的实录。

  ►关于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政策解读

  “实际上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本身也需要一个新的发展模式,最好的模式就是选择民营医疗。我想从国家政策的大背景来看这个问题,不限于医疗,基础设施、能源和社会公共事业,这些都要导入社会资本。”

  价值中国:12月3号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您认为这项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刘璐:
这个背景我想主要从两方面谈:首先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需要。改革开放从引进外资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历经30多年了,我们的经济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营企业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是比起国有企业它们是在相对不公平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所以为了促进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从政策上鼓励扶持民间资本进入将原来国企垄断的公共服务领域,毕竟经济发展主要还是需要大量的民营企业来支撑。

  我们现在所说的社会资本是中国国内的民营资本,事实上外资也是“民营资本”, 民营外资和民营内资应该成为整个经济的主体。然后国有企业所占的比例应该逐步降低,虽然它起的作用很大,但是规模应该是越来越小。在这个大背景下,客观上来说,应该对社会资本给予重视。再举一个例子,前两年发生了经济危机。政府的反危机措施是增加国有资本的投入,经济危机本身主要拉动经济发展的资本是社会的国有资本。但是政府的投入毕竟是有限的。从另一方面说,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民营企业也积累了大量的资本,需要找到新的投资途径,解决流动过剩问题。

  国家已经在今年5月份出台了一个文件:“新三十六条”。它实际上反映了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需要,社会经济发展本身的需要,民营资本本身的需要。在这个基础上,为了落实这个政策, 12月3号国务院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这个政策。

  实际上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本身也需要一个新的发展模式,最好的模式就是选择民营医疗。我想从国家政策的大背景来看这个问题,不限于医疗,基础设施、能源和社会公共事业,这些都要导入社会资本。现在关于医疗的意见也许只是一个具体化的动作吧,它本身也是为医疗体制改革服务的。

  价值中国:从这个政策背景来看,之前发布的“新三十六条”和现在的政策,您觉得这两个政策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为什么首先是在医疗行业出台了这个政策?

  刘璐:“
新三十六条”本身是一个大的方向性的规定,这个意见是“新三十六条”的延续。可以视为政府的一个具体落实动作吧。今后还有可能在其他的各个行业都陆续的出台这种政策,肯定会有,因为我们是搞投资领域的人嘛,所以我们也非常关注政策的出台。作为“新三十六条”的落实政策,医疗行业算是第一个。

  为什么率先出台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机构的政策呢,我想着里面有几个原因,第一、是医疗产业与民生的关联度是最高的。第二、我国医疗体制一直是公立医疗这个体制,现在虽然有一些成熟了,但是毕竟医院总量不足,发展水平非常有限,而且也不规范。促进医疗体制改革,更加有利于开放国内的医疗资源,发展医疗事业。

  另外从操作层面来说,比起能源、基础设施等其他方面,医疗还是要相对容易操作一些。因为前者更涉及到国家大的经济层面的问题;而医疗就是一些诊所的连锁店,或者是社区的医疗机构。允许医疗行业导入社会资本,一是促进医疗资源更加丰富,二是便民,而且也为民营资本找到了投资途径,有几方面的好处。

  价值中国:您觉得政府出台这个文件的目的是什么?它多大程度上能缓解看病难的问题?对其他行业导入民营资本,又有什么利好?

  刘璐:
我认为,不能“从新三十六条”本身、“医疗机构意见”本身来推测整个政府的下一步动作。确实引入社会资本对我国是一个政治上的大事情,国家也会很慎重,这只是一个方向性的文件,具体推进步骤的出台,特别是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等比较大的层面,我想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目前我想还是应该让最贴近老百姓生活这方面的行业先行。

  这个政策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难的问题。由于社会上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看病难已经很严重,尤其是在基层的社区和农村。这个政策出来以后,民营资本可以深入到社区,深入到乡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

  这个政策,对其他行业而言应该会起到一个借鉴和推动的作用,我想这是会成功的。无论是投资者、老百姓还是政府都会从这个政策以及将来落实的结果里得到好处,政府会觉得有了政绩,老百姓会得到方便,投资者本身会得到利益,各方面都会是一个满意的结果。

  ►民营医疗如何与公立医疗竞争?

  “民营医院作为医疗企业来经营,是要追求利润的;要追求利润,就要找到利润点;找到利润点以后,就会积极地形成自己的品牌,就会有紧迫感。”

  价值中国:在生物医药领域,我们看到有不少民营企业已经登录创业板,例如爱尔眼科和乐普医疗,这对医疗机构的发展有什么借鉴意义?它们的成功与商业模式有关吗?

  刘璐:
谈到爱尔眼科,它是治疗眼疾的医疗机构,从爱尔的发展模式来说,它是2009年9月23号上的创业板,下属有20家医院。2001年在沈阳设立了一个只有几百平米的小医院;然后在长沙扩展,2007年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且2008年,它的营业额已经达到了4.3亿,而且利润总额也有很大提升。作为一个眼科医院,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上市,得益于爱尔眼科自己总结的四大优势:其一是有自己的商业模式,即医疗连锁的市场开发模式;其二是品牌形象,其三是系统性的行业管理经验,其四是先进的服务理念。

  至于医疗机构构建什么样的商业模式才可以实现快速扩张?我个人理解是单纯靠商业模式本身来思考这个问题,还是有局限性的。爱尔眼科之所以实现快速扩张,重点不在于选择了医疗连锁的市场开发模式,而是形成了优质的品牌形象。我认为医疗机构想要快速扩张,第一步应该形成自己的品牌。而这个品牌应该靠优质服务或者体验服务来支撑。为什么麦当劳等企业能实现迅速扩张,因为用户体验是很舒服的,到慈铭体检也是感觉就像到家里一样,有非常好的服务体验。因为有了优质服务,受到了服务对象的认可,所以在社会中就形成了好的品牌。这个优势服务靠什么来呢,实际上是靠一个理念来的。

  实际上现在很多国内医疗连锁机构,包括健康体检和口腔医院,正在形成先进的服务理念,在国外生活过的人,觉得这是很平常的事。如果把国外先进的理念,现成的理念导入我们的服务中来,我想很快就会产生效果。当然是要有成本核算的,要转到利益点,在有利益点的前提下,导入国外服务的先进理念,将会抓住顾客的心理并形成你的品牌。一旦形成品牌,得到别人的认同,就可以去扩张,如果你没有品牌的话,哪怕到二线、三线城市去搞,也很难长期地坚持下去。

  所以我想谈医疗机构的发展,主要还是在品牌,而不是在于扩张模式。而且扩张模式本身也是各种各样的,爱尔眼科这个医疗连锁模式不一定适合任何一个行业或者企业。所以扩张模式应该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具体来分析。对我们律师来说,我们也提供这样的服务,当然也会被问到类似的问题:例如,医疗连锁市场开发模式是不是谁都能搞?但是,最后我们也不会有一个统一的答案。所以我总结出来的结论是要发展自己的品牌,形成品牌之后,下一步才研究企业的发展模式,这个应该是大前提。选择发展模式的大前提首先是你要有自己的品牌。

  价值中国:这实际上也是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一个很不同的地方,民营医院要与公立医院竞争,很重要的一点是“以服务取胜”,通过良好的服务吸引更多的人前来就医。

  刘璐:
对,民营医院的服务与现有的公立医院,应该有不同的体验。目前私立医院,例如乡村诊所,它们的服务还不行;但是那些仿国外先进国家建立的诊所,明显能感觉到它们的服务要比公立医院舒服很多,包括一些妇产医院,和一些牙医诊所的服务都非常到位,就是比较人性化。

  价值中国:您认为除了优质的服务之外,民营医院能够跟公立医院竞争的根本是什么?

  刘璐:
优质服务是一个很重要的点,但还谈不上是根本,因为根本的东西还是投资本身。民营医院作为医疗企业来经营,是要追求利润的;要追求利润,就要找到利润点;找到利润点以后,就会积极地形成自己的品牌,就会有紧迫感。公立医院没有紧迫感,按照行政的思维去经营,不去研究市场。现在的公立医院也有了一定的竞争,但是与国外的竞争还不能相比。将来民营资本投资的医院如果形成大的医院,对公立医院的冲击也是很大的。这就要求公立医院也提高它的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所以这个意义还是很大的。

  ►对公司运营的法律建议

  价值中国:作为商务律师,您在诉讼法领域有很丰富的执业经验。您认为在生物医药方面,有哪些问题容易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刘璐:
生物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与一般的诉讼并没有本质差异。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主要有三方面:第一是商标侵权问题,这与一般的产权诉讼的类型也差不多;其次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第三是专利问题。这块是比较特殊的,尤其是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因为生物医疗领域的技术比其他领域,例如机械、化学等等要复杂得多,因此该领域诉讼的复杂性就要比一般知识产权的类型要更大一些。

  首先对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企业来说,企业的专利技术相当于一个秘方,而医药企业的利润很高,如果没有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利益损失是非常大的,因此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需要高昂的诉讼费用;其次,企业内部的专利技术人员对知识产权诉讼是非常陌生的,所以当企业使用这些人来参与处理法律纠纷,通常很难保护所有者的权益;最后,我们国家的司法队伍掌握生物医药专业知识的人,并不是很多,他们在遇到这类知识产权诉讼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背景或者对前沿技术不了解,因此增加了这类诉讼的复杂性。

  价值中国:医疗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可能会带来一些并购重组问题,您觉得在法律上应该规避哪些风险?

  刘璐:
社会资本实施并购的时候,通常一些并购风险也都具备了,不能因为它是社会资本就有特殊性,如果说有特殊性的话,就是比一般的投资企业的并购风险更大一些。

  一是在财产方面主要存在着评估风险。如果收购对象对财产评估不准确的话,将来会有一个风险,同行人都会想到这些问题;还要考虑,收购对象原来是不是有一些债权、债务没有很好的处理;涉及到财产诉讼方面的问题,收购的时候诉讼的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将来判决结果可能这个企业不利,这个也要处理好。所以在收购之前,要对这些相关的信息进行了解。

  二是人员方面的风险。任何一个企业都是由人、财、物构成的,你收购企业不是收购这么一个空白的资产,是要一个法律实体,这个实际上是靠人来运作的。并购之后,员工是否能理解并购行为本身,对新的企业是否认同,社会资本并购同样有这个风险。而且对社会资本来说,风险应该是更大的。我们国家毕竟还是对社会资本本身的认知度比较低的,觉得社会资本要比国有资本更不可靠,这样会对员工的心理会产生影响,这个也是一个风险,这需要有一个整合的过程。

  第三主要是竞争方面的风险。因为有一些贸易的话,不完全是产品的交易,也还有人的交易在里面,要考虑,并购之后原来的客户是否能够稳定下来,或者说对市场的分析是否可以复制,这些都对并购有风险。当然还有政府方面的一些干预、政策信息也是风险所在。

  正是因为这些风险的存在,所以在并购之前要做尽职调查,然后提出风险指数,对这些风险提出对策,促进整个并购的顺利进行。然而,对于大规模并购的情况又不一样。大规模并购是需要资金的,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大规模并购是很难实现的。尽管前一段时间出台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但是毕竟这个还是指引层面的文件,具体的操作还是要银行从经营上或者是风险上来判断,是否提供贷款。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大的并购本身资金还是一个大的瓶颈。

  价值中国:你们会有什么样的措施来帮助客户来控制风险?

  刘璐:
首先是尽职调查,就是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团队组成以及一些关联交易,仔细研究目标公司所属行业的行业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评估;然后分析风险,包括一些日常的合同,都是需要了解的,因为合同本身也是会出现风险的。这个步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有的时候一个项目需要十几人花费差不多1个月的时间才可以完成。因为风险大,相应的企业投入也大,律师投入也大,这是并购业务里面一个主要的工作,也可以说是基础工作,当然并购还是有一些策略和战略的。基础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分析,尽职调查是必须得做的事情。还存在一个很大的风险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也实行了这么多年,并购业务公司法也在实行,但是总的来说,我们的制度本身还不是很完善,包括各方面的制度,至少现在还没有专业的并购法,有些规定都是一些零散的规定,这就是并购面临的法律环境。

  在国外操作这个业务相对容易,因为国外的并购市场已经形成很久,处理这样的业务有很多的经验,技术含量也是很高,特别是国外的投资银行以及中介机构,他们有很强大的团队来操作这样的事情。我们国家目前在这方面还是属于起步阶段,并购本身的人才包括律师,包括中介机构,无论是人才、技术力量、技巧,跟国外相比,我们还是处于小学生这个阶段。外国的律师事务所虽然是我们的竞争对手,但是很多外国机构,对中国本身的并购还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我们消化吸收了一些先进的理念,就像我们过去先引进其他的技术一样。并购有一个很重要的技术,就是跟外国机构合作,逐渐提高中国机构的水平,进而再去跟国外竞争。就像我们的高铁一样,我们的高速铁路先把人家的技术引进来再去跟人家竞争。但是我们现在国内的一些机构,搞并购的包括律师这一块,还不是人家的竞争对手,只是说我们在中国通过占有人脉资源会拿到案子,但是一些具体操作,特别是大的案子,做的还是比较粗的。

  价值中国:我知道您是在日本留学拿到了博士学位,您能介绍一下日本在这方面是怎么做的吗?

  刘璐:
因为日本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们的国有企业是叫公企业。公企业在国民经济里面占的比例不像我们国家占的比例这么高。他们主要还是民营企业,包括大的企业,大的财团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占整个日本总数的99%以上,1%是大企业。大企业虽然是民营的,但是资本也在不断地扩大,实际上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还是很重要的。日本很重视扶持中小企业,毕竟他们是所谓的社会资本,它们的中小企业大量存在。所谓保护措施,很像我们当初保护外资企业的措施。虽然是日本是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也是会干预和投入的。日本没有很多像商务部这样的机构,基本上是由财务部和国家银行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在税收上和贷款上有很多优惠的政策。他们还会根据经济状况调整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当初外资企业进来的时候,我们一方面是给政策,另一方面是帮它们拿地。

  我们国家当时缺资金,主要靠外国的资金,在税收上给外资企业提供优惠,这个是政府行为。同样日本对中小企业也是靠这些办法来扶持他们,而且也不限于这些,除了税收和资金上的支持外,信息上的扶持,例如市场调研信息方面的支持,这个也是很重要的。因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导向并不是很合理,需要政府提供明确的发展导向,因为政府毕竟站得还是比较高,会有前瞻性,能够看到市场的发展方向。再加上各种的投资判断,政府在支持方面做的也是很好。再有是日本的中介机构也是比较发达、拥有完善的咨询机构和律师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当然这个支持不是政府的层面的,而是整个社会稳定的服务环境。但是当企业壮大以后,日本毕竟是资本主义国家,不能一直干预企业。企业壮大以后,政府转向做市场调节或者监督职能。所以从这一点看,我们感觉到国家现在已经在做这个事情了,但还是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刚才提到的政策的出台,是国家降低垄断行业门槛的一个行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在税收上还是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在贷款上现在是比较放松了,但是难度还是很大。

  价值中国:您的博士论文研究的是公司法,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您认为《新公司法》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呢?

  刘璐:
我们国家的《公司法》——2006年的《新公司法》比原来的《公司法》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特别是公司治理方面,公司内部机关(所谓的公司内部机关就是公司大会、董事会、建设会这些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股东权的保护,股东的诉讼权这些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我在日本写博士论文做的是中国《公司法》、中国股东诉讼跟日本的股东诉讼、股东大会的比较研究。当时我比较的是2006年之前的《公司法》,现在的比以前有很大的进步。尽管如此,跟日本的《公司法》相比,还是差一大截。

  2006年的《公司法》,引进了很多国外的理念或相应规定,比方说股东代表诉讼,但是在操作性方面还是差。例如很多公司机构董事会虽然规定建立起来了,但还不是非常有机、非常自然的结合,有的国外条文的引进还是比较生硬,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如果完全从理论上从立法本身来看,应该是完善的。但是从实务角度来看,我们国家《公司法》的落实还是很不够。经营企业的这些人的公司法意识还是很差的。所谓的“公司法意识”就是按照《公司法》来理解公司治理。为什么要有《公司法》?现在很多的公司没有理解法律本身的意义,而《公司法》是能够促进公司治理、促进企业发展的。上市公司可能因为有证监会的监管会好一些,一般的非上市公司,这种意识就更差了。目前《公司法》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我觉得还没有再修改的必要,这实际上还需要我们在法律实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然后再思考。

  从政治上来说,这需要一个过程。法律的完善还是受到政治的限制,随着改革开放更深度的发展,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经济环境会变得更好。如果要再搞一次《公司法》的修改,我想一定时候学法律的人、企业界都会形成共识。要把我们国家的《公司法》真正做成世界级的,真正能够促进我们经济发展,让企业容易理解或使用的,能够有效保护企业各方利益的法律,现在时机还没有成熟。就哪个条文需要修改而言,我个人理解,主要还是公司诉讼方面的问题,因为法律最后诉讼是最能体现真理标准的,可以打很多官司,但是打官司最后到诉讼的时候,就需要《公司法》了。

  有些我们实务界的人,一谈到公司诉讼就觉得是公司去打官司。我这里想讲的《公司法》诉讼,就是跟《公司法》有关的诉讼,不是说公司管要钱这样的诉讼。根据公司法,比方说股东大会决议有瑕疵,或者是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撤销,或者是董事会没有履行追究董事责任的话,如果公司没有追究董事责任的话,我股东代表公司来行使这个诉讼权。我们规定的是很简单的,在国外这并不是一定要鼓励这个诉讼的,因为这个诉讼是有半数情况,所以将来法律完善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比如说关于公司法诉讼,既要防止诉讼,又要保证诉权,既要防止滥诉,又要保证诉权,这样一个有机的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才可以真正的实施起来。所以这应该是5年之后的话题。

  价值中国:对于准上市企业来说,应该如何激励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为什么很多还未上市的企业也采用股权激励?

  刘璐:
企业的情况也各有不同,有家族式企业,还有一般的合伙企业。家族企业有家族企业的特点,股权偏重于各个家族都能够平分;再有一个方法是家族企业不都参与进来,只是有一部分能够对企业有一定贡献的家族参与进来,这样可以在家族里面集中优势力量来进行家族企业的发展,也利于家族企业的发展,这个是一般家族式的企业了。当然这个还比较复杂,涉及到很多继承和婚姻关系方面的问题,要考虑这些因素来配置股权。但是这样的情况比较少,我们通常遇到的还是理工科这些的东西,大家在一块搞一个企业,这个企业做的比较大,准备上创业板或者是中小板了,这种情况下通常存在所谓的确保核心层,或者说中间层,或者说资金股权和经营股权类似的问题。资金股权是一个原始的创始者能够控制公司的,不是一股独大,跟主要的合伙人之间,主要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的形成制约的关系,这样的话会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保证企业持续性发展是靠人的,还有靠技术的。所谓的靠人是激励人,要给人以激励,这样就形成了核心力量,使大家都来关心这个企业。但这个具体的比例来说是很难说的,比如说资金这一块能占股权的30%,将来激励再占20%到30%,资金是70%,这个也很难说。但是一般情况下,原来这些人的股权是要占大多数了,然后再留一部分去做激励,做战略投资,留一部分的比例,为了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可以有这个安排。确保原来的人对公司控制的前提下,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引进人或者是战略投资,这个是一个方面的考虑。但是也有的创始者觉得他可以不控制这个公司,对新的投资者完全信任,或者觉得新的投资者进来的话对企业更有发展,他的分配就从另一个角度思考的。我认为,这个不应该有统一的答案,但是可以有几个思考的因素,再针对具体的案情来分析,给出一个符合各方利益,能够使企业持续发展。

  ►  “3Q大战”的法律解读

  价值中国:前一段时间蒙牛的“诽谤门”,还有“360和腾讯之争”这些事件,您认为从这些事件里反映出了怎样的商业逻辑?

  刘璐:
这是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恶性竞争就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我们国家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的,比如《不正当竞争法》,刑法里面也有相应的条款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比如说提到的有损害其他企业声誉,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所谓的恶性竞争原来就有,这次特点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蒙牛这边是雇人在互联网上进行诽谤;腾讯和360之争的话,是互联网企业之间的隐私权的侵犯,后来发展到腾讯能够不许用户来使用有些软件,这些情况都是跟互联网有关的,这个是一个恶性竞争。现在作为律师来说,不是说国家没有法律来处理这些出现的新情况,国家法律是有些没有想到的。

  比如说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左右出来的,已经很长的时间了,当时那个情况下跟现在是完全不一样了,所以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互联网背景下去思考恶性竞争,规范恶性竞争这样的企业行为。就律师本身的作用来说,还是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特别是帮助企业内部合规制度的建立,在管理上能够参与到企业合同中去,当然我们是为当事人服务的。但是有的时候并不能说律师在钻法律空子,就是说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会发现国家法律上的漏洞或者说不足,律师不仅仅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要维护国家整体的利益。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我们有义务去向国家立法机关,向媒体和社会公众来披露和讲解这些事情,这个是作为职业律师的责任。

  价值中国:您认为腾讯和360之争,触及到法律问题了吗?

  刘璐:
这个是触及到法律的问题了,但是这个问题在法律界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腾讯和360之间是隐私权的问题,是否构成隐私权,但是这个问题在工信部出面干预之后,法院开庭终止了这个问题。但是我个人理解,不是从法律的层面来说,从社会的层面来说工信部的干预,在目前的情况下是不得已的,如果我是工信部的话,我也会干预的。不从法律不从民主国家来考虑,从中国现实的情况下来说,这么做有利于问题很快的解决,然后也会保护广大互联网的用户,我们大家很快就可以去正常的上网或者说利用QQ了,也避免了大的损失。因为很多人工作或者说交往离不开这些东西,如果任由这个诉讼发展下去,或者是僵持下去的话,一天的损失都会有很大的,所以我是支持工信部的做法的,很多的律师是反对的,他们会认为工信部是否涉及到违法,工信部的行为法律根据是什么。

  我尊重工信部这个措施,但是如果就就此为止是非常遗憾的,刚才我们谈到这是触及到一些法律问题的,比如《反垄断法》。腾讯的市场地位是很大的,市场基本都被控制了。如果腾讯不让客户使用360杀毒软件的话,如果你用了就不让你上QQ,这实际上是一种垄断行为。反垄断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所以国家就这么简单的处理的话,其实说还是不到位的,可能这一次因为反垄断法出台的时间也不长,很多的细则并不明确,商务部、工商局和国家发改委对这个细则也都在讨论的过程中。

  所以说这次的处理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个问题就这么停下来了,不去讨论或者是相关的部委,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不跟踪这个事情了,那肯定是不对的。我想这个事情应该要引起相应的立法机关,或者是国家部委的重视,应该在研究相应的对策和对立法的调整。

  价值中国:从法律上来看,这是一个新出现的非常有趣的案例,作为律师,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呢?

  刘璐:
首先能够参与案件的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律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会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过程中,会对法律有梳理,这个是一个律师的作用。再就是宣传了,我们平时做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要经常给企业来进行法制宣传,要办各种培训班,或者是给企业老总,或者是企业高层讲课的时候,我们会把国家的法律理念,还有一些新的动向,或者是法律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重要性讲给企业,不至于造成恶性竞争。因为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需要正常竞争、公平竞争,只有保证这些竞争,国家才会有相应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是离不开这些的。

  我们国家发垄断法是前几年出来的,国外是上百年前就有的,或者是被视为经济社会的限章,反垄断法是最重要的。这次腾讯用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来实施这个行为的话,我个人理解来说应该是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但是为什么没有去追究他的责任,这个还是值得思考的,因为这个可能超过法律层面了,有一些东西是政治问题,在这里我也不愿意深入探讨了。

  众所周知中国律师的力量是非常薄弱的,律师在这个社会中起到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不像美国很多总统都是律师。据说我们国家最近各省级班子有很多学法律本科的人进去了,这是一个好的趋势,但是还是需要有一个过程,我不是说学文科就好,至少这个班子的构成里面,还是需要有具体的人,有这样的理念,才可以去治理国家。律师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律师只能是尽自己的责任,尽自己的努力去奋斗。律师是一个善于思考,或者是善于分析问题的一个群体,在我们经常帮助客户来分析问题时养成的思维习惯,包括国家的问题我们也分析,国家的问题也是法律的问题,所以我们的作用就是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来促进国家法治的发展。

  

  「记者:王华北 李春雨」
   2010/12/20

 


人物介绍

刘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法学博士,90年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毕业,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92年开始在沈阳第一律师事务所作为专职律师执业.94年赴日,在日本筑波大学研究生院获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之后作为中国律师先后执业于东京森滨田松本律师事务所及日本阿尔卑斯电气株式会社法务部,04年回国,任全球性电气集团阿尔卑斯集团大中国区法务知识产权及政府事务统括负责人.09年加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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