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新论(三):不合理资本的由来

陆寿筠 原创 | 2005-10-30 03:20 | 投票

政治经济学新论(三):

不合理资本的由来

前 文 目 录

《新论(一):商品价值三源泉论》

政治经济学新论前言

一、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二、商品价值的三大源泉

三、 天然潜在价值

四、 人类集体智慧

《新论(二):资本对于三大来源价值的霸权》

 一、资本作为劳动  

二、三大来源价值的不可分离性和不可量化性  

三、劳动作为资本  

四、劳动对于资本的依附:为何不是平等合作  

五、劳动的不可分离性

六、 “自由”旗帜下的不自由交易

本 文 目 录

《新论(三):不合理资本的由来》  

 一、原始资本和再生资本:合理资本和不合理资本

二、一次性简单商品生产

三、 多企业、多过程商品生产

四、 技术性商品生产

五、 不合理利润与资本的恶性循环

 


 

政治经济学新论前言


   (见作者05年10月17日刊出的《政治经济学新论(一):商品价值三源泉论》。)


一、原始资本和再生资本:合理资本和不合理资本

    在现代社会里,人们用来投资的货币,除了来自工资收入的积蓄以外,很大一部分是先前投资所得的利润。这后一种资本可称为再生资本。
    现假设,最初投资的资本(原始资本)是投资者本人劳动所得,即来源合理资本。(原始资本也可以是来源不合理的,如通过战争、殖民、贩卖黑奴等抢夺来的。由这样的血腥资本衍生出来的利润和再生资本的不合理性自然不言自明,所以不在本文重点分析之列。)下面即将看到,在资本霸权制度下,来源合理资本是如何产生出来源不合理的利润,以及(若以这种利润再投资)再生出来源不合理资本的。

二、一次性简单商品生产

    在现代社会里,一切产品,从一种或多种天然资源,到成为可供直接消费的最后产品,往往需要经过众多企业的众多生产过程,牵连到整个社会(即生产的社会性)。价值、利润、资本的关系相当复杂。为了容易理解,从简单的说起。下面的分析都是以生产资料属资本私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为前提的。
    先试想一种比较简单的商品生产,即天然资源(如土地、森林、矿藏、鱼类)只经过一次简单的(使用较简单的生产工具,也就是包含较少的人类集体智慧,可暂时忽略不计)开发或加工(如手工种植、伐木、挖煤、捕鱼等),其产品就直接出售给消费者。企业的利润来自产品的销售,而销售价格的决定性因素是其对于消费者的使用价值。生产成本的高低、特定环境中消费者群体的支付能力、产品在市场上供应的充足程度、业主的竞争策略等随机因素也会引起价格的波动,但这些波动总是围绕着,而不是远离,产品本身的使用价值这个决定性因素,总是自然地向着使用价值这个中心点靠拢。生产成本(购买生产资料的代价和劳工工资)不起决定作用,因为业主一般不会去经营使用价值较低、或有效需求不高、而生产成本却较高的产品,也不会因为产品的成本较低而轻易将使用价值较高的产品贱卖;而消费者一般不会去推测、考虑卖家的成本是多少,即使成本较低,只要产品满足其需要的程度即使用价值较高,而又有支付能力,他也会乐意以较高的价格买下。总而言之,产品的价格和利润的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产品的使用价值。
     前面说过,一切生产资料和产品最终可以分解成天然初始价值、集体智慧价值、个体劳动价值这三个来源。在上述这种简单的商品生产中,产品的价值,企业的利润,主要来自天然资源和劳动。产品销售收入减去需偿还的资本,也即生产成本(主要是人工工资,及少量工具费用),就是剩余价值,也就是利润。(如果所付工资低于劳动付出的代价,而这个差额又被企业主作为利润吞掉了,那么这并不属于“剩余价值”,而是一种最原始、最野蛮的剥削。)总之,在简单商品生产中,剩余价值/利润除了来自劳动(包括企业主本人的劳动,如果他直接参与创业或经营管理的话)以外,还主要来自天然资源的天然价值,而企业主是不需要为这些价值付出代价的。(如果为开发天然资源而向原资源“所有者”(如地主)支付费用或给政府上交税收,可以看做是给合伙投资者的(合理或不合理的)利润分割、转让,但不是企业购买天然资源的代价,也不是分给天然资源本初所有者人类共同体的利润,因为,一、根据前面所说的使用价值之不可量化性及三大来源价值之不可分离性和不可量化性,谁也无法真正确定天然资源中的潜在使用价值究竟有多大,二、原“所有者”或一国、一地区的政府既无权代表全人类共同体、又无权单方面确定天然资源的交换价值、和在此基础上接受合理的利润分让。)但由于产品中的物化劳动与没有付出代价的天然资源价值天衣无缝般融合在一起,根本无法分离开,支配着劳动的资本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对其中天然资源价值的无偿支配权、以及对源自这些价值的利润的支配权。如果资本独享这种利润,那就产生了来源不合理的利润。如果这种利润转化成再生资本,那就是来源不合理资本。

三、多企业、多过程商品生产

    现在再试想一种从天然资源先后经过两个企业、两个生产过程才产出最后产品的情况。也就是把上述例子中的消费者买家,改成购买生产资料、用于第二个生产过程(如农渔产品加工、石油或木材加工等)的企业买家(企业B)。如果第一生产过程的企业(企业A)以卖给消费者的价格卖给企业B,那么企业B的资本除了支付劳工工资、生产工具以外,还要支付企业A主要从天然资源价值中取得的利润。如果企业B的生产工具也比较简单,那么就没有太多利润可得,企业B就会倒闭,或者业主不愿再经营下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A为了扩大销路,增加效益,会愿意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企业B,也就等于把主要从天然价值中取得的利润分一部分给企业B。依次类推,如果最后产品的生产涉及更多的企业和生产过程,那么从天然资源中取得的利润就可能在与所有生产过程有关的企业之间分割了。这就是说,在工具比较简单的生产总过程中,企业的总利润除了来自劳动以外,主要来自原初天然资源的天然潜在价值。在总体上,这些企业是不需要为这些价值付出代价的,但支配着这些企业的资本,却因生产资料中物化劳动与天然资源价值的不可分离性,而取得了对后者的无偿支配权、以及对源自后者的利润的支配权。如果资本独享这种利润,那就产生了来源不合理的利润。如果这种利润转化成再生资本,那也是来源不合理资本。

四、技术性商品生产

    如果生产工具、设备比较高级复杂,生产效率高,那就一定包含着较多较高的人类集体智慧。但企业一般也不需要为人类集体智慧付出代价,只需补偿个体科技工作者过去或/和现时劳动的代价(即使企业为培训工人付出代价,那也只是有关人工劳力的代价,而不是集体智慧本身的价值。)但前面说过,人类集体智慧和个体脑力劳动是既不可分离又不容混淆的两回事。所以制造机器设备、尤其是高科技产品、和使用这些产品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从人类集体智慧中取得剩余价值/利润。如果货币资本或技术资本,由于集体智慧价值与个体劳动价值在生产资料中的不可分离性,而独享(不与人类共同体分享)这种利润,那里面也就包含了来源不合理利润。如果这种利润转化成再生资本,那也是来源不合理资本。
    当今所谓的“智慧财产权”,对于保护脑力劳动者的创造价值不被金钱资本所吞没是必要的。但因为所有的智慧财产中都包含着人类集体智慧,所以,如果将智慧财产当做资本去独吞、或与金钱资本合伙吞并它与天然资源和其它劳动者的劳动相结合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那么与金钱资本独吞剩余价值一样,也是不合理的。具体地说,如果科技工作者以自己的劳动、在人类原有集体智慧积累的基础上所创造的科技成果,拿来作为资本,以此取得了丰厚的利润,那么,其中与他付出的劳动相应的部分应归他所有,那是合理的。如果再以此作为资本去投资,那是劳动转化资本,即来源合理资本。但如果把应归于人类共同体和其他劳动者所得的利润也全归于他,或与货币资本投资者瓜分,那就是不合理的。如果再以此作为资本去投资,那也是来源不合理的再生资本。

五、不合理利润与资本的恶性循环

     总之,在上面所述的所有情况下,如果原来的货币或技术资本是资本持有者过去或现在(广义)劳动的转化体现,那么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也来自于他们的的劳动(通过参与“三结合”转化并创造出商品使用价值),利润中相应的一部分就是属于他们劳动转化资本的回报。但另外一部分利润,原则上就应属于天然资源和集体智慧的所有者全人类共同体、和同样参与转化和创造出商品使用价值的其他现时劳动者。如果支配着企业的货币或技术资本把这一部分利润也归为己有,那就不是他自己的劳动收益,就是不合理的利润。如果把这部分利润收入当做新的资本扩大再生产,或开办新的企业,这种资本就不是资本持有者过去劳动的体现,而是被其侵吞的人类财富或他人劳动的体现,即是来源不合理的(再生)资本。如果不合理利润与不合理资本如此反复循环,反复再生,那么以后产生的利润与资本就都是来源不合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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