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劳动者共同体所有权
为全人类共同体所有,从本质上来说,应是为全世界全体(广义)劳动者所有(当然还包括暂时或永久地、部分或全部地、尚未具有或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幼、老、病、残的人们)。这是因为天然资源和集体智慧价值必须通过劳动才能得以实现并产生新的价值,造福社会。洛克关于个人占有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必须付出自己的劳动”(唐士其2002, P. 232)。因此,凡游手好闲、坐享他人劳动成果,或以不正当的手段如武力、权力、战争、欺骗,抢骗得来的社会财富或他人财富,其所有权就不应得到法律保障。一切企图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坐享福利的人们不应受到鼓励,而应得到教育和纠正。
反过来说,一切(广义)劳动者作为人类共同体中积极为社会作贡献的一员,都应具有共享(是共享,不是私分)人类共同财富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财产权、最最基本的天赋人权。如果离开这一基本人权而谈论其它什么“权”,离开这一最最基本的财产权而谈论其它派生的财产权,就是舍本逐末。所以,这个最基本的财产权应作为规范世界上一切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
在这个理解的基础上,一个企业的全体(广义)劳动者,无论是现时劳动,还是以(来源合理)资本形式出现的过去劳动,对于直接用来创造新价值的生产资料,理所当然地应共同享有直接的支配权。资本和劳动之间必须以平等合作、共创共享社会财富代替现代形式的人身依附(见《新论(二)》:资本对于三大来源价值的霸权),实行劳资合营、民主管理,也就是共享所有权。
强调企业全体劳动者的权益,并不贬低企业家的作用,而是对企业家提出了更高的期望(正如提倡民主并不贬低政治家的作用、而是提高了对他们的期望一样)。在三级所有、劳资合营的经济制度下,企业家需要把企业不只是看作私人或小团体的事业,而要看作是大众的事业;不仅看作是经济的事业,而要看作是社会全面发展的大事业的一部分。这样的企业家就必须具有更加博大的胸怀、更加高超的才智、和更勇于开创的精神,才能使一个企业取得成功,而且将对社会作出比私有制下的企业家所能作出的要大得多的贡献。
三、地域共同体所有权
同时,由于全球各地区人们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和自然地理环境的不同,以及社会管理的需要,人类社会又实际分成众多不同的文明体和民族国家,每个国家又分成若干不同的省或州,再分成县市、乡镇等。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将企业以上、人类共同体以下各级地域性的社会共同体合并作为一个层级看待,统称为地域共同体。其中以民族国家的地位最突出、最具代表性、也最重要。
地域的和全人类的共同体在社会的经济活动和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三级所有的市场经济中,他们的权力与责任是,概括地说,在相应的地域范围内,提供银行、保险服务(见下文)、跨企业基本物质设施建设(水电输送、交通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全民福利等方面的投资、创办、经营和管理;以及通过共同体银行对资本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通过法律对共同体全体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加以保障(见下文“市场与政府”一节);同时,向有关企业或/和公民个人征收税金,用以支付以上管理活动所需费用。
国家等地域共同体凭借着这一共同所有权,可以、而且应该上联全人类、下联基层企业,名正言顺地援助弱势群体、弱势国家,共同制约不合理资本,尤其是跨国资本的无限扩张,从而促进全人类的普遍福利(马丁等2001, PP.197-201)。
在中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情况下,如果把公有制的基础下札到企业基层,即实行全民所有、政府宏观管理与劳资合营、企业民主管理相结合,那么,对外可以抵御资本主义跨国公司的包围、侵袭、腐蚀、吞并,对内可以抵制来自私人经济的排挤、腐蚀,并促进大社会的社会主义民主化的渐进式稳步推展。唯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根子不致被资本主义的全球化、“民主化”浪潮所吞没。
四、摈弃原子论式的“公”“私”观
这种对于生产资料的三级联合所有权,并不排斥个人或家庭对于生活资料和货币资产的私人所有权。法律必须同时保障一切合法所得的私有财产。虽然这种制度并不能完全消除人与人之间实际货币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一定差距,但由于这种差距,在生产资料的三级所有制的规范下,不会像酵母一样,从合法的收入和投资衍生出不合理的利润和无限扩胀的不合理资本来,这种贫富差距的负面影响就可以限制在生活消费的范围内和最小的程度上。同时,生活水平上的有限差距,在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上,还可以刺激人们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有些学者说得好:财产权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是人与物的关系问题,而且还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Geisler and Daneker 2000, P. 8)。在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必须摈弃现代西方那种原子论的社会观:要么是一个个孤立的个人或家庭,即所谓的“私”(private),要么是整个社会,即所谓的“公”(public),非公即私,非私即公;在这两者之间似乎不存在任何中间群体,而把如企业这样的中间群体说成纯粹属于“私人”的领域,从而掩盖了企业内部的资本霸权(Bowles and Gintis 1986, P.17);而最大的“公”也没有超出自己民族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狭隘范围,而不是如中国传统箴言所说的“天下为公”。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社会群体多元性、多层次性同时并存的这个历史时代,应该是将这种“公”“私”机械二分的思维定势送进历史博物馆的时候了。
总之,这样的三级共同体联合所有制,在理论上是站得住脚的。一切现代企业,尤其是悠关社会民生大局的大企业,原则上都应实行生产资料的三级联合所有制、或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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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书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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