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存在用益物权保护的制度化障碍

孟庆 原创 | 2006-12-18 12:08 | 投票

新农村建设存在用益物权保护的制度化障碍

 

一、             农村用益物权缺乏制度保护存在以下弊端

1、使社会投资缺乏推出机制而望而却步。

2、使村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投入,缺乏精品意识。

3、村民固定资产不能保值增值,使农村居民掌握的社会总体资源处于一种持续贬值的状态。

二、             新农村建设投入的财富需要制度化保障

目前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主要是各级各类财政资金,不追求经济效益,只重视社会效益,而且投资渠道分散。使得新农村建设的社会财富投入缺乏可持续的来源,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投资主体与获利主体分离,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丰富的土壤,使社会财富在农村地区的分配效益低下,形成新的社会不公平,影响农村稳定。

三、             出路在于划定农村集中建设规划地区,并实行城乡一体的产权保护机制

通过规划编制,划定农村集中建设规划地区,可将区内的用益物权进行股份化或资本化评估,通过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开放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民集中建设地区,参照城市建设地区的方式,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确保投资质量。延伸城市的产权保护机制,使农村集中建设地区在产权保护机制上实现城乡一体的制度环境。

四、             农村集中建设地区实行城乡一体的产权保护机制的效果预测

1、     可以转变目前农村地区过于散居的居住形态。

2、     可以提高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使农村集中建设地区成为全体公民的理想居住场所。

3、     通过使区内村民的固定资产依法变现和自主流通,实现区内投资的保值和增值。

4、     通过农村地区的财富效应,让建设得好建筑能够体现其价值,提高社会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5、     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恢复。

五、             在农村集中建设地区引入用益物权保护的成本分析

1、     不涉及《土地承包法》的重大调整。

2、     不涉及现有土地征用制度的较大变化。

3、     涉及政策倾斜和利益调整。

4、     涉及管理细化和管理成本投入。

5、     需要引入新的农村建设用地概念,与城市建设用地享受同样权利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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