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字新解: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所有制篇)(3)

陆寿筠 原创 | 2006-03-14 12:14 | 投票

“公”中有“私”,就有竞争,因此,联合中有竞争。只有平等、民主的竞争,联合之“公”和“私”才都会繁荣。同时,尤其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私”离不开“公”,“私”中有“公”,所以,竞争中有联合。平等、民主的联合加竞争、竞争加联合才是不会走样的“公”,各“私”的相对主体性得到合理舒展之“公”。世界就应是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国家之间、世界(各民族、种族、肤色、宗教、哲学、人文、地理等文化圈的)大地区之间的不同层次上,众多大小不等的“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体,互相并列或套叠,内外上下联合、再联合而成的一个大“联合国”。这是当今中国和世界唯一可能的未来出路,否则就是互相毁灭或共同毁灭。顺便说一句,崔长林说现在谈世界的所有制问题“缺乏现实意义”,乃是故意闭眼不见当今世界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霸权主义,及其派生物兼互相利用的合伙者恐怖主义,正在带给人类的空前劫难!

     

四、资本主义不发展,就不能实行“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吗?

    崔文华一方面说1“恩格斯说,社会主义平等的要求就是消灭。。。奴役他人的雇佣劳动私有制。。。” 还说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即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联合体的社会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劳动者股份合作制,内涵的基因是劳动者实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另一方面又说(按作者行文方式,似乎仍是作者在间接引述恩格斯的观点“苦于资本主义不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雇佣劳动私有制只能限制,。。”还说(看不出这是间接引述恩格斯的观点,还是作者直接陈述自己的观点):“在现在经济条件下,欢迎剥削。。。”这可有些令人费解。令人费解的倒不是对剥削的某种容忍,而是作者上下文的矛盾以及某些语焉不详之处:

(1)             这是在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主要表现形式”的、“劳动者实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股份合作制”,仍是一种“雇佣劳动私有制”,只不过是受了“限制”而已?还是在说“雇佣劳动私有制”只能被“限制”在作为非“主要表现形式”的补充形式的规模上?若是后者,笔者很赞同。但此理解又与“苦于。。。只能。。。”的措辞不协调,因此不像作者原意,因为既然已成了非“主要表现形式”了,那么何“苦”之有?但若是前一种理解,则又显得自相矛盾:既然是“劳动者实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怎么仍是“雇佣劳动私有制”?“雇佣”给谁?

(2)             如果说“劳动者实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股份合作制”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主要表现形式”,那么“社会主义高级阶段” 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主要表现形式”又是什么样的呢?是“国有”形式的“公有制”?那么在这种高级阶段的“公有制”企业里,“劳动者实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质变了?或者只是形式有变而实质不变?或者实质有所提升?那么又是什么样的改变或提升?

(3)             无论是哪个阶段,“劳动者实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制度表现形式又是怎样的?与关于“民主”的考虑有没有关系?什么样的关系?比如与笔者主张的“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是否大致相同?如若不同,又不同在哪里?

由于崔文华在这些问题上或有逻辑矛盾、或没有详述,可能会给雇佣劳动私有制的辩护士们留下空子,所以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现在人们关于“资本主义不发展,雇佣劳动私有制就只能加以限制(可理解为‘不能被取代’)”的转述进行质疑:

首先,现在的世界离开恩格斯讲此话的时代已经一个半世纪,现在的世界资本主义已大大不同于那时的资本主义,现在世界所面临的灾难和危机远远深重于当时,现在人们已经进行过和进行着的、多种生产关系和经济政治制度模式的实践、以及对其中经验教训的认识也非当年可比,所以前人根据当时当地历史情况作出的结论需要接受今日此地实践的再检验。

然后,我们要问:在当前中国和世界的现实状况下,资本主义要发展到何种程度才能开始以“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逐步取代不平等、不民主的雇佣劳动私有制?笔者以为,在中国,尤其是正在探索改制方向的国有企业中,就完全可以开始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决定是否或如何逐步推广12)

        某些人或许会反对这种试点的一个可能理由是:中国目前的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还需要发挥可以随意支配其他劳动者和生产成果的企业家们的积极性。毫无疑问,企业家的积极性对于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是很重要。但是:

(1)    难道其他劳动者的积极性就不那么重要,因此从根本上有利于调动所有劳动者积极性的“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就不值得考虑了吗?13

(2)    再说,究竟什么是“生产力”?除了人的劳动、体现在生产设备和技术中的科技智慧,还有没有其它?如果人们从欧美基于雇佣劳动私有制的经济政治制度,已把人类连同其生产力推到毁灭边缘,这一危机事实中,认识到需要逐步改变这种制度、以挽救人类连同其生产力,这样的认识和努力是不是生产力?如果“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比不平等、不民主的雇佣劳动私有制更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那么这种制度是不是生产力?肯定有人会说:哈哈!历史唯物主义的常识都不懂:思想和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怎么成了生产力?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彻底辩证自圆的心物一元论14认为,一切的概念都源自在心物分立前提下、为“心”意识主体的生存发展需要所逼迫出来的、因而是带有该主体主观色彩的、相对于该主体意识结构的、“心”意识对于(本来是分不开的)“物”世界的无限宰割、区分、抽象。如若把这种相对的区分绝对化,从而绝对地宰割了本来就分不开的世界,那么在这个分不开的世界面前,自然就只能以无法自圆的、绝对的概念分立来搪塞。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不是也承认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的反作用吗?如果无视这种反作用,那不会有唯生产力论的嫌疑吗?如果试都不想试,怎么知道在以市场经济代替计划经济以后,非雇佣劳动的“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就一定不能促进生产力的更快发展呢?如果试都不想试,或者有人试成功了但仍不想推广,怎么能说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呢?如果资本主义的高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向着非雇佣劳动的社会主义方向更新,真有那么绝对的、排他性的决定性作用,那么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某些工人参股或参管企业成功经营的经验不能得到推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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