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中国试图深化农产品的价格和市场改革就面对一个两难问题:当政府试图缩减食物补贴开支时,城市居民、特别是国有部门的工人就“有理由”抱怨市场的食物价格水平太高了。这种抱怨在其他条件的配合下,例如在转型期的高通货膨胀的环境里,会成为社会政治紧张的一个根源。政府只好在农产品价格改革方面叫停,继续在某种程度上维持某些农产品种类的低价统购,直到农民作出“减少生产”的反弹,政府再重新提价或重新高喊改革。事实上,19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大宗农产品的市场化改革已经经过了数次“开放-重新控制-再放开”的周期。1993年以后,国家又垄断了区际粮食贸易、全部棉花收购和化肥农药供给。行政指令的力量在这几个领域里比以前大大加强。
在如此的“改革循环”中,最困难的事情是吸引投资在农民家庭小生产和城市大食品市场之间修建一些新的商业通道。尽管在这个领域里投资的潜在获利可能性极高,但对于投资者而言,关键的限制性因素是缺乏稳定的回报预期。相比较而言,小额投资和小组织在一个政策摇摆的环境中也许还可以有所作为,但大投资和大组织却不能不要求更稳定的政策环境。所以我们看到,跟随着地方自由集市和小商业组织在中国的恢复和活跃而来的,并不是资本积聚和规模扩展,而是商业组织结构与市场结构之间的一种不配合:“眼对眼、手对手”的小额农产品交易在任何地方都发展的过熟,但是既缺乏有效的“大家伙”,也缺乏远程的、大规模的和高级的农产品交易方式。后者的短缺,对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大尺寸”市场的经济更为致命,因为它无法有效地节约通常会比小市场更为高昂的交易费用。
只有“盈利的官僚部门”在政策摇摆中感觉良好。他们永远不会输。当政府无论是因为通货膨胀还是因为财政补贴过多而试图控制农产品价格时,国有的商业部门是其唯一的“政策工具”。当然,各种“控制的收益”——从采用紧急手段管制市场的“权威”到享有财政为管制市场的支付——至少其中的大部分都归这个部门所有。在另一种情况下,当政府无论为了深化改革或为了减少城市食物补贴而开放市场时,“官僚的商业部门”的盈利又最为可观:他们可以凭借控制的“大频道”和雄厚的资本在一个扩张的市场里大发其财,而市场风险,比如说对供求形势的错误估计、过多的库存和不当的进出口决定等等,即使发生也可以向财政和消费者两头转移。谁也无法分清,这个部门的“利润”中哪一部分是基于其从事市场活动的能力,哪一部分是基于垄断性的、“代表全社会的”权力。“盈利的官僚部门”不言而喻地拥护半管制、半开放的市场,因为正是这种特别的市场向这个部门提供着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都提供不了的特别利益。在一个完全管制的经济中,“管制”没有市价,因为没人为买通管制者而付费;在一个充分开放的市场里,“管制”无价因为没有容其生存的制度空间。
有效的土地产权变革对农民生产行为全面的、持续的激励,离不开一场必要的商业革命。这是因为,离开了市场交易,界定产权本身并不能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界定产权是为了市场交易,同时也只有在市场交易中,产权才能够真正得到清楚和明确的界定。产权束中的使用权,其经济意义是使用资源获得产出。如果使用者对其产品的交易没有决定权,他的使用权究竟还有多少意义?在农业改革这个例子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讲到底是离不开充分的产品的交易权的。离开产品的交易权,土地的使用权就只有在自给的范围内才有意义。比如改革的早期,我国农业高速增长的基础其实只是农民家庭(在上缴之余)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超过了这个限度,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就要靠产品的市场交易权来保障。但是,在农村小集市的发展达到这种交易形式的历史顶点之后,农产品的交易品种和交易形式的进一步开放就成为必要了。偏偏在这个关节点上,中国农业改革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没有实质的突破。包产到户虽然普及了,但是土地产权的“残缺”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试想占绝大部分播种面积的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市场还没有放开,交易权还由行政权力控制,强调农户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不变,到底还有多大的意义?意义是有的,只是限于农户自给性生产和由集市贸易自由调节的狭小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还是“部分残缺”,虽然形式已经与前大不相同。80年代中期以后农业增产的减缓和90年代初农民收入增长的停滞,有一部分可以在市场改革滞后、特别是大宗农产品的市场化进展迟缓中得到解释。市场改革迟缓的要害问题是,“盈利的官僚部门”在渐进的、两轨长期并存的改革途中“硬化”成为我想称为的“反市场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社会再也找不到一条可以在不损害反市场既得利益的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平滑道路。渐进路线似乎生出了渐而不进的实际效果。
俄罗斯的农业改革
俄罗斯的农业改革从前苏联时期就开始了。对于从产权的角度研究改革的学者来讲,俄罗斯农业改革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一)全面学习中国农业改革的经验,试图从农民家庭的土地使用权入手重建农业生产的激励机制;(二)为土地产权改革提供了远比中国完备的法律构架。关于第一点,戈尔巴乔夫时代就通过了以中国农业改革经验为蓝本的改革决定,其主要内容就是允许农民家庭租赁前苏联的国有和集体农场的土地。关于第二点,1990年代以后,俄罗斯建立了一个完备的土地产权的法律框架,承认并规范土地的私人占有、出售、购买、股份、租赁和抵押等行为。到1995年,俄罗斯国家和集体农场的土地已经通过法律的途径分配给俄罗斯农民家庭和农场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