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云先生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质的规定性

李国荣 转载自 朱子云的博客 | 2006-07-11 17:25 | 投票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质的规定性
 
作者 : 朱子云
出 处: 原创
发布时间: 2006-07-02\21:48:07
关键字
  按劳分配
  质的规定性

按劳分配的本质内涵是由分配对象和分配依据所决定的。考察分配对象在于揭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所分配的是什么之内容界定;考察分配依据在于揭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是以什么为分配依据之内容界定。因此,按劳分配质的规定性,应当从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和分配依据两个方面来进行综合考察与抽象归纳。

我们先来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诚然,马克思当年提出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学说,分配对象是个人生活消费品。但是,这是以下列三个条件假定为前提的:一是以剩余价值的产生、分配、占有以及消亡为红线,贯穿于《资本论》之全书,揭露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工人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的分配——按资分配;剩余价值的占有——全部由投资者(资本家)占为已有,剩余价值的消亡——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直至共产主义社会,消灭剩余价值,消灭剥削,实行按劳分配直至按需分配。二是以社会主义产品经济为假定条件,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由于实行产品经济制度,消灭商品,消灭价值,消灭剩余价值,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价值分配问题,对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只能是实物形式——个人消费品。三是以社会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假定条件,马克思谈到按劳分配问题时曾这样写道 “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 。基于生产资料全部由整个社会所直接占有,劳动者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于是对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也只能是生活消费资料。一旦离开了这三个假定条件,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将会随之发生变化。

在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的劳动雇佣制度下,资本家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只是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这种补偿费,就是马克思所指的用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必要费用,也就是劳动力价值让渡的补偿。正是资本主义企业对于支付给劳动者以补偿劳动力耗费的工资是按照劳动力价值分配(即按照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必要费用来分配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的,于是,我国有些研究者认为:资本主义企业倒真做到了“按劳分配”。不过,我认为在此有两点值得指出:在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也存在着“按劳分配” ,但这是一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是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投资者(资本家)占有全部剩余价值,“按劳分配”不能进入剩余价值的分配领域,这是最大的不公平。同时,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发达国家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府为了缓和劳动矛盾,纷纷提出企业职工“分享利润”的口号。当今风靡全球的“人本主义”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职工对企业所创造剩余价值的分享。资本主义国家的这些做法,客观上都是承认劳动对剩余价值的部分所有权、分享权,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的分配领域。但是,同样值得清醒地认识到,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主要是实行“按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 。

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的按劳分配之所以只限于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要求由社会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它不允许个人收入除了用于生活消费以外还有剩余转化为资本。因此,国民收入首先由政府分割为积累、公共消费和个人消费,然后个人生活消费品再实行按劳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理念逐步被人们所认可,并日益重视和讲求剩余价值;劳动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劳动者进行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实现劳动力价值即劳动力价值耗费的补偿,而且是比劳动力价值广大的价值即劳动力价值的增值”;非但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而且还有权决定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当然需要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劳动者不仅可以把分享到的剩余价值用于生活消费,也可以用于储蓄、投资入股、投资办企业等非生活消费性支出。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劳动者投入企业资本股份按比例分享剩余价值,但这是按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二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给企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剩余价值分配,这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在新价值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层次有两个:一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实行按劳分配;二是对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包括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和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两个方面内容。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的分配依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在公有制企业从事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的劳动者,还是在私有制企业从事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其劳动技能、责任心、能动性、创造性、努力程度是不同的,这就使得他们在使用同样的生产资料、具有同样生产条件、投入同量劳动时间的情况下,产出不同的效果,创造出不等量的新价值。劳动时间不能反映出劳动者的劳动技能、责任心、能动性、创造性、劳动努力程度的综合水平,新价值才是劳动者的劳动技能、责任心、能动性、创造性、劳动时间、劳动努力程度的综合反映。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中,由于生产机体本身仍然是采取商品生产这一特殊方式,生产经营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进程尚处于其劳动的社会尺度与自然尺度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还要借助于社会承认的劳动成果(价值量)来媒介和衡量劳动者劳动有效性的时代。无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还是劳动者个人的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成果,其有效性都必须由市场来评价。这就是说,市场经济社会里在量上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差别是价值量的差别,而不是劳动时间的差别。因此,决定按劳分配中的“劳”只能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数量和质量。

劳动力使用价值,是指通过劳动力的使用,不仅能够创造新价值,而且能够创造出比劳动力价值更多的新价值。能否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多的新价值,这是劳动力使用价值与其它商品使用价值的本质区别和分水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在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其所追求的主要目标都是创造的新价值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这是由市场经济共性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同时,作为国家主人的劳动者,他们之间在物质利益上依然存在着很大的独立性,在劳动技能、责任心、努力程度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劳动者为了合理体现自身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和取得相应的物质利益与劳动报酬,共同从内心里要求按照劳动力使用价值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即按照劳动者在企业所创造的新价值中所作出的劳动贡献进行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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