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几个重大理论认识

霍宪森 原创 | 2006-08-23 13:35 | 投票

自1978年以来,中国就开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应该说,20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成就。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在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中,目前还仍然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力度和加快改革的速度。我认为,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推向前进,取得更大进展和突破,根本和关键的问题是能否从以下几个事关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问题上创新思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现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思考和讨论。

一、关于对现代国家不同政体类型划分标准的认识和不同政体类型的确定问题。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了解和对政治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我们知道,由于人类社会历史上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多样性,政治学家对古代和近代国家不同政体类型的划分标准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政治学家的一般划分方法,可知人们大都倾向于认为,对人类社会古代和近代国家政体类型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国家权力执掌者人数的多少,二是最高国家执掌者的产生方式和任职期限。从这两个标准出发,人们认定所有古代和近代国家的国家政体都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两大基本类型。我认为,如果说上述标准比较适合对古代和近代国家的不同政体类型作一科学划分的话,那末,上述标准已经很不适宜对现代国家的不同政体类型作出科学区分了。因此,当代中国政治学包括西方政治学界的专家学者,都应该尽快重新研究并明确提出对现代国家不同政体类型的新的划分标准,并按照新的标准对当今世界现代国家的政体类型进行重新划分和确定。

从当今世界现代国家不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实际状况及其所具有的性质特点来看,我认为,对现代国家不同政体类型的科学划分,也完全可以根据两个大的不同方面去确定标准。一是根据执政者的实际产生方式,即执政者是通过自上而下的集中任命方式,还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方式。二是根据执政者执政中所掌握的实际权限大小及其实际执政方式,即执政者对其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是实行集于一身抓全权的全面执政方式和人治执政方式,还是实行那种对其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中的某一部分权力抓重点,即执政者只是重点直接掌握和控制其同级国家政权中的某一部分权力,特别是其中那一部分国家行政权力的有限执政方式和法治执政方式。

从这两个标准出发,我认为,对当今世界上所有现代国家的国家政体都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集权政体和宪政政体两种基本类型。所谓集权政体的主要特征,一是从执政者的实际产生方式来看,最高执政者一般都是通过自上而下的集中任命方式产生。二是虽然最高执政者不是通过自上而下的集中任命方式产生,但从执政者执政中所掌握的实际权限大小及其实际执政方式来看,最高执政者在实际执政过程中,却一般都是实际采取那样一种对其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实行集于一身抓全权的全面执政方式和人治执政方式。所谓宪政政体的主要特征,一是从执政者的实际产生方式来看,最高执政者一般都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二是虽然最高执政者不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但从执政者执政中所掌握的实际权限大小及其实际执政方式来看,最高执政者在实际执政过程中,却一般都是实际采取那样一种对其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中的某一部分权力抓重点,即只是重点直接掌握和控制其中某一部分权力特别是其中那一部分国家行政权力的有限执政方式和法治执政方式。

因此,根据这两个标准条件在各个现代国家中所具体体现出的不同特点以及两种政体所具体体现出的社会进步程度的不同,这两种基本政体类型又可以具体体现为高度集权政体、民主的集权政体和单纯宪政政体、民主宪政政体等四种不同的具体实现形式。

所谓高度集权政体的主要特征,是最高执政者一般都是通过自上而下的集中任命方式产生。同时,最高执政者在实际执政过程中,一般也都是实际采取那样一种对其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实行集于一身抓全权的全面执政方式和人治执政方式。所谓民主的集权政体的主要特征,是最高执政者不是通过自上而下的集中任命方式产生,而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但最高执政者在执政过程中,却仍然是实际采取那样一种对其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实行集于一身抓全权的全面执政方式和人治执政方式。所谓单纯宪政政体的主要特征,是最高执政者不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方式产生,而是通过自上而下的集中任命方式产生。但最高执政者在执政过程中,却一般是实际采取那样一种对其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中的某一部分权力抓重点,即只是重点直接掌握和控制其中某一部分权力特别是其中那一部分国家行政权力的有限执政方式和法治执政方式。所谓民主宪政政体的主要特征,是最高执政者一般都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同时,最高执政者在执政过程中,一般也是实际采取那样一种对其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中的某一部分权力抓重点,即只是重点直接掌握和控制其中某一部分权力特别是其中那一部分国家行政权力的有限执政方式和法治执政方式。

基于上述认识,我认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目标,应该是从当前现实状态的社会主义的高度集权政体,向那种未来理想状态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宪政政体转型。

二、关于对党政分开的含义及其实现形式的重新理解和科学认识问题。按照邓小平同志的理论观点和党的十三大人们已经形成的共识,我们知道,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同级党委权力过分集中并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个主要弊端和“总病根”。因此,通过进一步转变和完善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同级党委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理顺党政关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同时,实行党政分开又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实行党政分开的重大改革探索措施,以期理顺党政关系,切实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同级党委过分集权的问题。这是对我国原有政治体制的一次攻坚。但是,由于当时人们对党政分开这个概念的涵义及其实现形式的认识上的偏颇和局限,加之受苏东剧变和国内政治风波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这次攻坚不可避免地糟到失败。这样,对党政分开改革问题的探索,就走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党政不分不行,但党政分开似乎也不行,并因此导致自1992年党的十四大以来,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及领导人发表的正式讲话中,都一直对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关键环节的党政分开一词实际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同时也使以党政分开为主攻方向的政治体制改革陷于进退维谷和停滞不前的局面,使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从原有的攻坚战转向了外围战。因此,我认为,要继续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只是对党政分开一词实行一味回避的态度是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问题的。比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党政分开的含义及其实现形式再次进行重新理解和认识,同时对原有实行党政分开的一些具体思路、办法和措施再次进行重新梳理和分析,并力求从中找出一些合乎规律性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使人们在对党政分开的科学含义及其实现形式问题上,进一步深化认识,进一步调整思路,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进一步打好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战。才能使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尽快摆脱其前几年因党政分开攻坚失利所导致出现的尴尬困难局面,使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性的进展,尽快进入一个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的境地。                       

通过回顾反思过去人们对党政分开这一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应该说,从总体上看,我们党和国家的多数同志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还是比较清晰,能够体现和反映出其本身所固有的规律性的内在要求和客观实际的。如关于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的观点;关于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主要特征和弊端及其根源的观点;关于党的领导即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的观点;关于实行党政分开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观点等。但同时也确有不少同志,在对党政分开的含义及其实现形式等方面问题的理解上,实际存在着许多比较模糊,不够清楚的认识问题和一些重大理论上的认识误区。这些认识误区主要体现于以下四个方面的错误理论。                                      

一是抓大放小论。这里所说抓大放小论,是指有不少人认为,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中实际存在着的,因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对同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集于一身而导致的由同级党委高度集权的那样一种已经与我国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了的所谓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传统领导体制是天经地义的,是一种最能确保实现党的领导的绝好形式。所以,他们根据党的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所谓党委大权独揽,其他小权分散的用来处理党政关系的那样一种集权性的领导经验和领导方式,认为要实行党政分开,就是必须要在继续保持原有这种传统集权领导体制的前提下实行党政分开,其具体做法是,在立法权上,主张由同级党委抓立法大权,管立法大事,由同级立法机关抓立法小权、管立法小事。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上,同样是主张由同级党委抓行政和司法大权、管行政和司法大事。同时由同级行政和司法机关分别抓行政和司法小权、管行政和司法小事。可见如果真正按照这种抓大放小论者关于党委大权独揽、其它小权分散的党政分开改革思路进行改革,其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使改革搞形式、跑过场,走弯路,最终仍然是名分而实不分。

二是全面放开论。这里所说全面放开论,是指有些人根据西方学者关于政党职能和政府职能不同的理论,认为政党职能的作用对象应该是主要影响政党自身内部的的全体成员,即只应有权管理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而政府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作用对象则应该是涉及管理全体国民和全体社会成员。所以,他们认为,我们国家要实行党政分开,就是要根据这种政党和政府机关各自应有职能的不同特点,将我国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与同级政权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党组之间的现有隶属关系全部彻底分开或分离,从而使党只单纯管党自身内部的所有人和事,同时使政府机关也能够独立自主地全权管理国家和社会内部的所有人和事。可见如果真正按照这种全面放开论者关于党委全部退出同级国家立法权机关、行政权机关和司法权机关的党政分开改革思路进行改革,其导致的结果只能是使改革既背离了政党是以夺取、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这样一个政治组织的本质属性和规律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必然会使党失去原有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其危害性是可想而知的。

三是行政权先分论。这里所说行政权先分论,是指自从提出党政分开以来,在许多人的心目中,都自觉不自觉地存在着这样一种模糊认识和糊涂观念,认为实行党政分开,其中首先和主要的就是要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与其同级政府即行政组织二者之间实现分离或分开。并在这种错误理论和错误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各级已经先后组织进行了包括在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内部,农村基层行政村一级内部,以及乡镇以上的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等多种多样的关于党政分开改革的试验和探索。虽然这些改革试验和探索措施,在促进理顺党政关系,精简机构等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党政分开的思路和做法从总体上严重背离了我们党作为一个执政党所应遵循的关于执政即是行政,执政党即是行政党的的这个一般执政党的科学执政规律,所以,这些违背政党执政规律的以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与其同级行政组织之间职能分开为主旨的党政分开改革的探索活动,其最终结果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客观规律的惩罚,都不可避免的由此引发出了诸如党政一把手之间闹矛盾的普遍内耗、严重影响党的执政效率、加大了党的执政成本等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许多不同程度的负面效应。可见如果真正按照这种行政权先分论者关于首先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与其同级行政组织之间职能分开的党政分开改革思路进行改革,其结果必然会是因这种党政分开的思路和做法从总体上严重背离了我们党作为一个执政党所应遵循的关于执政即是行政,执政党即是行政党的的这个一般执政党的科学执政规律,而最终导致或者由此引发出如党政一把手之间闹矛盾的普遍内耗、严重影响党的执政效率、加大党的执政成本等诸多矛盾和问题,或者由此导致使党完全失去原有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给党和人民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四是间接执政论。这里所说间接执政论,是指我国一些学者,根据对西方国家执政党特别是西方议会制国家执政党的执政方式的研究,发现西方国家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个是西方国家的执政党都是采取以党员个人的形式而不是以党的领导集体的形式来直接代表党执政的。一个是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执政党在其执政过程中都是采取以首先由党来直接控制那个名曰议会的国家立法权力机关,然后再由那个名曰议会的国家立法权力机关去直接控制那个名曰首相或总理的同级国家政府行政机关的程序和方式来确保实现其党的执政职能的。同时,他们把西方国家执政党的上述那两种不同形式的执政方式,都认作是执政党的间接执政方式。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我们国家要实行党政分开,中国共产党要真正转变、改进和完善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也应该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执政党在其执政过程中所采取的上述那两种不同形式的执政方式。也应该在其执政过程中采取西方国家执政党那样的间接执政方式。我认为,由于上述那两种间接执政方式,其一是采取以党员个人的形式而不是以党的领导集体的形式来直接代表党执政的那种间接执政方式,只是适合于以个人主义为其社会价值观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执政党的本质要求,但却不符合以集体主义为其社会价值观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的本质要求。其二是通过作为议会党来间接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那种间接执政方式,只是适合于议会制国家的执政党的党情国情特点和要求,但却不符合总统制国家的执政党的党情国情特点和要求,更不符合我们作为名曰人民代表大会制,实为党委制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党情国情特点和要求。所以,间接执政论者的间接执政方式理论,实际上是一种似是而非的完全背离当代中国国情和党情的错误理论。如果真正按照间接执政论者关于只以党员个人的形式而不是以党委领导集体的形式来直接代表党执政,或者只以直接作为议会党而不是直接作为行政党的形式来间接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那样一种间接执政方式的党政分开的改革思路进行改革,最终也仍然难免会同样使党完全丧失其对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所应有的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其结果也仍然难免会给党和国家造成危害。上述四个方面的对党政分开含义及其实现形式上的重大认识误区和错误理论,也是直接制约和干扰我国党政分开改革工作无法顺利进展,并导致使前几年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党政分开攻坚战严重失利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我个人的理解,邓小平同志和党的十三大文件中所说的党政分开概念,应该是直接针对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中实际存在着的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同级党委凌驾于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之上,并集三种国家权力于一身,而导致造成其权力过分集中并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那样一种所谓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传统领导体制的主要弊端和“总病根”所提出的一个唯一有效的根本解决办法和解决措施。因此,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对党政分开概念的涵义及其实现形式加以科学理解的话,我认为,这种党政分开的改革,比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使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是这种党政分开的改革措施,必须确保能够有效克服和根治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中实际存在着的,因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对同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集于一身而导致的由同级党委高度集权的那样一种已经与我国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了的所谓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传统领导体制的主要弊端和“总病根”的基本要求。二是这种党政分开的改革措施,必须确保符合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一般政党所应实际具有着的,关于政党是以夺取、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这样一个政治组织的本质属性和规律的内在要求。三是这种党政分开的改革措施,必须确保符合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一般执政党从事执政活动中所应该必须遵循的关于执政即是行政,执政党即是行政党的一般执政党的科学执政规律的内在要求。四是这种党政分开的改革措施,必须确保符合有利于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原则和要求。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所谓党政分开,主要是指对当代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组织的传统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一种转变、改进和完善,并通过这种转变、改进和完善,从而确保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都能由原来对其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实行集于一身抓全权的全面执政方式和人治执政方式,逐步过渡和真正实现向那种由其对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中的某一部分权力抓重点,即只是由其重点直接掌握和控制同级国家政权中的某一部分权力,特别是其中那一部分国家行政权力的有限执政方式和法治执政方式的转变。因此,如果再从另一个角度来给党政分开这个概念下个比较简明和科学的定义的话,那么,所谓党政分开,主要是指当代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组织与其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机关中的某一部分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其中那一部分国家立法权力机关即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职能和职权及其党组隶属关系之间的分开。我认为,只有从上述这种新的思路和新的视角来对党政分开的科学含义及其实现形式进行重新理解和深刻认识,才能有利于准确把握我国党政分开问题的内在规律,才能确保使党政分开的改革工作继续向前顺利推进,从而确保尽快完成邓小平同志和党的十三大所提出的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任务。

三、关于对党的执政方式实行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转型的根本途径的认识问题

通过回顾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我们知道,对党的执政方式改革问题的提出,是我们党在以党政分开为主攻方向的政治体制改革陷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困境之后,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为政治体制改革开辟出的一条新的道路。因此,尽管二者在措词和提法上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它们二者又都是我们党为了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和克服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中实际存在着的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同级党委凌驾于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之上,并集三种国家权力于一身,而导致造成其权力过分集中并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那样一种所谓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传统领导体制的主要弊端和“总病根”所提出的一个用来理顺党政关系的新的根本解决办法、解决措施和新思路。所以,它们二者之间又必然实际具有着一个内在的联系和高度的一致性。从实行党政分开和改革党的执政方式与理顺党政关系、根本解决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弊端问题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实行党政分开是理顺党政关系的一个主要形式,改革党的执政方式是理顺党政关系的一个主要内容,而理顺党政关系又是实行党政分开和改革党的执政方式二者所共有的一个根本目的。这样,就使它们之间真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体。从这个意义上说,  实行党政分开和改革党的执政方式,虽然措辞和说法不同,但实际上是指的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它们二者在总体上又是完全一致的,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为了理顺党政关系所实行的党政分开,其内容就是要改革党的执政方式。同时,为了理顺党政关系所实行的改革党的执政方式,应该并且也只能是主要采取实行党政分开的形式。因此,我认为,我们要改革党的执政方式,要确保使党的执政方式实行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转型,其根本途径和最有效的形式,只能是主要采取实行党政分开的方式。

至于怎样才能通过实行党政分开来促进改革党的执政方式和使党的执政方式实行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转型,怎样才能通过改革党的执政方式和使党的执政方式实行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转型来促进实现党政分开,并确保实现理顺党政关系、根本解决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弊端和问题的最终目的。由于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所以,对这个问题还有待人们共同的进一步思考,并紧密结合实际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和深入探讨。为了便于和大家共同讨论,现就这个问题,提出以下个人三个不成熟的观点和看法。

1、要真正做好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分开的改革工作,首先是必须要使其改革措施同时遵循和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是这种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分开的改革措施,必须确保能够有效克服和根治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中实际存在着的,因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对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集于一身而导致的由同级党委高度集权的那样一种已经与我国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了的所谓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传统领导体制的主要弊端和“总病根”的基本要求。二是这种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分开的改革措施,必须确保符合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一般政党所应实际具有着的,关于政党是以夺取、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这样一个政治组织的本质属性和规律的内在要求。三是这种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分开的改革措施,必须确保符合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一般执政党从事执政活动中所应该必须遵循的关于执政即是行政,执政党即是行政党的一般执政党的科学执政规律的内在要求。四是这种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分开的改革措施,必须确保符合有利于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原则和要求。                       
2、要真正做好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分开的改革工作,关键是必须要对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分开的含义及其实现形式有一个科学理解和正确把握。我认为,所谓党的执政方式的改革,主要是指对当代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组织的传统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一种转变、改进和完善,并通过这种转变、改进和完善,从而确保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都能由原来对其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实行集于一身抓全权的全面执政方式和人治执政方式,逐步过渡和真正实现向那种由其对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中的某一部分权力抓重点,即只是由其重点直接掌握和控制同级国家政权中的某一部分权力,特别是其中那一部分国家行政权力的有限执政方式和法治执政方式的转变。同时,这里所谓党政分开,主要是指当代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组织与其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机关中的某一部分权力机关,特别是其中那一部分国家立法权力机关即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职能和职权及其党组隶属关系之间的分开。只有能够从上述这种新的思路和新的视角来对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分开的科学含义及其实现形式进行重新深入理解和深刻认识,才能有利于准确把握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分开改革问题的内在规律,才能确保使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分开的改革工作顺利向前推进,从而确保尽快完成邓小平同志和党的十三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

3、要真正做好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分开的改革工作,还必须要使人们对当前我国学术理论界在党政分开和党的执政方式的改革问题上所存在着的几个重大错误理论有一个清醒的科学的认识,以切实避免自觉不自觉地受到这些错误理论和思想的严重误导和影响。这些错误理论的几个主要观点,如前所述,一是关于抓大放小的理论。二是关于全面放开或全部退出的理论。三是关于行政权先分的理论。四是关于间接执政的理论。这几个方面的形形色色的理论,实际上都是一种似是而非的严重干扰和制约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分开的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的错误理论。所以,如果真正按照这些理论所指引的关于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分开的改革思路进行改革,最终都难免会因使改革或者多走弯路或者误入歧途而使党丧失其对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所应有的那种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权力。其结果都难免会给党和国家及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四、关于对执政者的执政方式和国家政治制度性质之间关系的认识问题。

纵观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历史,可以从中得出这样一个科学认识和基本历史事实,即根据不同国家执政者在执政过程中所由其实际掌握和行使的国家权限大小的不同,可以将其执政方式,大体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基本类型。一种是全面执政方式和人治执政方式;一种是有限执政方式和法治执政方式。所谓全面执政方式和人治执政方式,主要是指执政者在执政过程中所采取实行的那样一种由其对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实行集于一身抓全权的执政方式。同时,由于这种执政方式具有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特点,所以,这种执政方式也可以说是所谓议行合一的执政方式。所谓有限执政方式和法治执政方式,主要是指执政者在执政过程中所采取实行的那样一种由其对同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中的某一部分权力抓重点,即执政者只是重点直接掌握和控制其同级国家政权中的某一部分权力,特别是其中那一部分国家行政权力的执政方式。同时,由于这种执政方式具有议行分立的权力结构特点,所以,这种执政方式也可以说是所谓议行分立的执政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这给我们带来了一个事关重大的政治理论问题,即执政者的执政方式和不同社会国家政治制度性质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和直接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作为具有某个特定政治制度性质国家的执政者,是否在其执政过程中的执政方式选择上,就只能是选择和使用能够与其特定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相适应的那种特定的执政方式。否则,如果选错了执政方式,就必然会影响和危害其既定的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我认为,如果这个思维方式是正确的话,那么,按照这个方式来思考问题,就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凡是主张和适合实行那种所谓议行合一权力结构形式的执政方式的国家,都是实际具有着由这些国家的执政者在其执政过程中实行全面执政和人治执政特点的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国家。同时,凡是主张和适合实行那种所谓议行分立权力结构形式的执政方式的国家,都是实际具有着由这些国家的执政者在其执政过程中实行有限执政和法治执政特点的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国家。因此,在当今现代社会,如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再继续固守把那种议行合一权力结构形式的陈旧执政方式,作为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在其执政过程中所应实际采用的一种基本执政方式,并把那种议行合一权力结构形式的陈旧执政方式硬和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直接挂起钩来的认识和做法,已经是很不适应新形势下我们所要追求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任务的客观要求了。

所以,我认为,我们要实行党政分开、要使党的执政方式实行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转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现代小康社会,就必须要彻底破除那种关于议行合一权力结构形式上的陈旧观念和做法的束缚,同时树立起一种关于议行分立权力结构形式的新的观念,并大胆的选用能够与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相适应的那样一种依法执政的议行分立权力结构形式的现代执政方式。只有真正能够从这种新的视角来科学理解和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关于议行合一的权力组织形式和执政方式问题,才能有利于确保使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顺利地健康地向前稳步推进。                                                                                            2006年8月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省直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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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huoxiansen@mail.china.com


附: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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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霍宪森, 发表于2003年12月4日人民网

4《三驾马车分权制衡管公务:政治改革的首选模式》,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10月31日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学人文集。                                           

5《党委立宪与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2月光明网。

6《民主政治建设关键是要在创新民主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上下功夫》,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9月26日光明网。                                                       
7《论中国特色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霍宪森,发于06年2月中国学术论坛。   

8《关于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的权力授受关系一一答海文先生质疑>,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11月29日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学人文集.                                                                
9《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方法要尽快从书斋走向现实一一对当代中国政治学理论研究方法转型问题的思考》,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1月光明观察。

12《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高新民、农华西著,广西人民社2003年3月版。

13《十六大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1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24日人民日报。

15《时代的声音一一三个代表与党的建设》,王长江著,青岛出版社2002年6月版。            
16《邓小平政治学说研究》,郭伟、张星伟著,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7《江泽民执政党建设思想读本》,江金权编著,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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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英)《政府论》,洛克著,商务印书馆1982版。

21(法)《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22《我的政治改革观》,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2月光明网光明观察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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