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球融资租赁业蓬勃发展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通常是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它发起于1952年8月的美国,由于它兼有输出资本与吸收外资,货物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双重职能,因此,不论是在经济危机时期,还是在经济繁荣时期,每年均以15%-25%以上的速度向前发展,至1984年,美国银行对私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占全国私人投资总额的11.1%。而私人利用融资租赁对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为16.5%,融资租赁第一次超过了银行贷款,成为美国私人筹措资本的重要手段。进入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发展更为迅速,从美国向欧洲、亚洲、拉美等地快速延伸,租赁金额越来越大,截止到1995年,全球融资租赁业务额高达4091亿美元,全球融资租赁业务呈现蓬勃发展势头。
全球融资租赁业务蓬勃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
使用权优于所有权之心理。融资租赁是使用权和所有权彻底分离的一项新兴事物,有见识的商人早就认识到就赚钱而言,使用设备比获取一张转让设备所有权的证书重要的多,因为利润是通过使用设备而不是通过所有权来取得的,而租赁的设备在其极大部分使用年限中都可使用,使用者无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风险,还可甩掉所有权的包袱.正是基于使用权优于所有权之心理,才促使全球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发展。
政府各种优惠政策的支持。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与政府各种优惠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在美国,外国公司通过租赁获取设备使用权,可从中得到免交进口税的好处,这种进口税往往高达资金成本的20%;租赁公司通过投资减税政策,在第一年的盈利中可抵免设备采购款的10%,由此获取的税收优惠十分可观。
适应资本筹措变化的需要。二战后,随着企业发展及现代化对资本的需求不断增加,通过传统资本筹措方式只能筹集部分资金,银行受资本短缺之苦,无力全部或有效地来满足借方的这种需求,中小企业大都陷入资本短缺的困境。同时,为推销产品,许多制造公司借助融资租赁公司向那些手头拮据的客户提供设备,因其偿还期较长、定金较低,以及强调在合同结束时租赁残值的可能性,倍受中小企业的欢迎,成为中小企业筹措资金的一个新来源。
防止设备过快过时的手段。二战后,科技发展迅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设备更新换代步伐加大,有时企业刚订货,尚未到交货期,产品就过时了,谁愿意买进过时设备,短期可解除的融资租赁合同应运而生,它能使公司避免上当地接收过时设备。近年来,一种“更换租赁”的融资租赁方式之所以逐渐流行,就是因为租赁双方把自动更换过时设备作为一条条款写入租赁合同,可以防止因购买过时设备蒙受经济上的损失,从而防止了资本货物的过快过时。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特殊商品交换的融资租赁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渠道而引入中国。经过16年的实践,我国的租赁工作者在学习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经营租赁业务方面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融资租赁业务,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租赁公司和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已达360多家,其中仅合资租赁公司15年来就引进外资50亿美元,不仅支持了全国4000多家企业的6000多个技术改造项目和建设项目,而且利用这一新型业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给我国的企业管理注入了一种新的经营机制,一批频临倒闭的中小企业重新获得了生机。
然而,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正面临众多难题,企业发展步履维艰。据悉,我国融资租赁额已从1989年的20亿美元降至1995年的不足3亿美元,有1/3的租赁公司和兼营机构已停业或转营“副业”,其中成立最早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已有4年没有开展新的业务。
在全球融资租赁业务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融资租赁业为何困难重重?究其原因,主要是:
政府扶持力度不大。我国除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一些开发区的公司有范围很小的减免税措施外,对融资租赁缺少优惠措施,租赁企业和承租人无法得到任何税收和出口信贷方面的好处,难于与外国租赁机构在国际租赁市场上竞争,积极性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我国融资租赁业在广度和深度上的进一步深入。
行业管理明显滞后。融资租赁业在我国虽然开展较晚,但发展迅速,专职或兼职机构增加很快,然而至今还未出台一部统一的租赁法规,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协调,行业管理明显滞后,由此出现重复引进、拖欠租金等负面影响。据悉,当前国内承租企业拖欠中外合资租赁企业租金总额高达6亿美元(不含延迟利息),使不良债权率高达12%,远超过这一行业所允许的呆帐或不良债权低于2%的规定,造成租赁企业亏损严重。
业务发展停滞不前。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开展较晚,加上专职开办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较少,懂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人才紧缺和在职员工缺少必要的培训,再加上经营机构和金融管理制度的双重约束,影响了经营者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在实践中,经营者只是把它作为信托资产类业务的一个方面,没有使之产业化业务,甚至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信托化和非规范化的倾向,导致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长期停滞不前。
三、如何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规范管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组织体系来保障,否则将会发生许多难于解决的经济纠纷,造成融资租赁公司收不回租金、还不起贷款的被动局面。因此,一方面必须加快租赁法规的立法进程,在单独出台《融资租赁法》之前,建议加快《合同法》的修改步伐,在该法中专门设立《融资租赁合同》一章,对融资租赁做出详细规定,为融资租赁各方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须尽快成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加强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并制订我国融资租赁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以加快融资租赁产业化进程。
政策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各项政策的扶持,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政府部门在制订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一是出台一定的投资税减免、加速折旧、所得税扣除、信贷优惠、租赁保险制度等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二是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取消对租赁经营规模的监控,逐步推行融资租赁资金商品化、利率市场化,并按照市场供求状况及资金来源情况,独立制订公司发展计划;三是在农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或在出口创汇、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上制订一些优惠政策,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拓展这些领域的业务。
创新业务。在业务拓展中,融资租赁公司应合理制订一项同时满足租赁交易中所有参与者(出租人、承租人、制造商、出租人的债权人等)的各种需求的租赁方案,为满足交易各方的不同需求,租赁公司应不断创新融资租赁商品。同时,租赁公司还要更新观念,将融资租赁对象转向我国数量众多、资金缺乏的中小企业,使之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也能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从而加快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周转,实现利润最大化,促使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篇旧作,此文在1998年入选《金融时报》理论部主编的《世纪之交中国金融改革论文集》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