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问题的复杂性(5)

姚洋 原创 | 2007-02-27 14:39 | 投票
标签: 社会公正 
    3.起点平等和程序正义

  既然公正是政治的,一些人就采取简约主义的态度,把公平归结为起点平等和程序正义。这种态度比自由主义至上主义者的权利观前进了一步,因为自由至上主义者根本不关心起点公平的问题。对于诺齐克而言,起始财产权的确立以先占为原则,只要一个人的占有不降低其他人的福利,这种占有就是正义的,而基于正义占有所获得的报酬就是一个人的应得之物。因此,在诺齐克那里,是没有起点平等的概念的。起点平等和程序正义之所以是很有吸引力的两个原则,是因为人们往往认为,只要起点平等了,而程序又是正义的—比如,实现了人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则一个人就无从埋怨社会,社会因此也就是公正的。八十年代初期,《中国青年报》发表了虚构的读者潘晓的来信,由此引发了社会公正的一场大讨论。《中国青年报》在宣布讨论结束的社论里,基本上接受了把起点平等和程序正义作为社会公正基本内容的说法。然而,起点平等和程序正义却是两个似是而非的概念,无法在现实中加以应用。让我们来看两个例子。

  一个是企业改制。众所周知,中国的企业改制基本上采用了内部人购买的办法,即只有在一个特定企业工作的人有权购买这个企业的股份,而其他人没有这个权利。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国有企业的资产原则上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内部人购买是否侵害了企业以外的人民的权利?秦晖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他在多个场合指出,国有企业应该改,国有资产应该卖,问题是卖得是否公平。他极力推崇捷克式的证券私有化模式,即人人分得一份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样才能达到起点的公平。这里有三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否一定要人人一份落实到人头?大家应该记得,国有企业以前叫全民所有制企业,后来叫国营企业,现在才改成国有企业。之所以叫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因为当时认为国有企业是全体人民拥有的。在八十年代早期,理论界还流行研究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实现真正意义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拥有和管理。但是,深入的讨论让理论界认识到,在国有企业的框架下,社会拥有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实际上也退化为单个工厂的工人管理制。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称呼被国营企业所代替。随着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上市和改制,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成分从单一的国家所有变成了混合所有,国营企业的称谓也不合适了,所以才有了今天的国有企业的称呼。那么,国有是否仍然意味着“全民所有”?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国家可以作为一个司法实体拥有资产,比如,中央银行所拥有的7000多亿美元的外汇,就是国家的资产。这些资产原则上是全体人民让国家代为管理的,每个人对资产的利用和处置都有发言权,可以通过宪政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就像他可以对其他公共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一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对国有资产拥有有形的一部分,就像他不能要求国家把每年2万多亿的税收平等的分给所有国民一样。国有资产当然和税收是有区别的,资产具有生产性,可以创造新的财富,而税收在转变为资产之前不具备这个功能。然而,恰恰是因为资产的这个特性,我们才要把资产的所有权配置给最能创造价值的个人的手中,以期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东欧和前苏联的经验告诉我们,证券私有化的表现并不好,而中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我们所采取的改制方式既提高了企业的赢利能力,又减缓了下岗和失业的压力,而且还提高了在岗职工的工资,因此是有效的方式。其次,我们能否达到特定时点上完全的平等?回答肯定是否定的。起点平等即使是可能的,也只能就某些方面而言,而不可能全面地实现。除了家庭背景、财富以及社会环境之外,个人之间的智力水平也存在巨大的差别;我们可以通过财富再分配和社会工程消除个人智力之外的差别,但无法消除个人智力之间的差别,除非采用奴役或者强迫的办法,剥夺高智力人创造的财富(税收是不管用的,因为高智力的人可以减少劳动量,只获得和低智力的人一样多的收入,从而避免税收)。第三,在动态过程中,是否存在一个干净的起点?平分国有资产看似达到了起点平等,但是,随着时间的迁移,这个平等的起点很快就会被不平等所取代。俄国所发生的正是这样。叶利钦时代的寡头们,都是靠收购廉价的证券而迅速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普通百姓没有投资的经验,对于他们来说,与其持有证券,还不如早早将它们换成现金的好。如果中国也采用证券私有化的模式,肯定也会重蹈俄罗斯的覆辙,其结果是造成更为严重的不平等。如果我们要追求所谓的起点平等,则我们就必须天天进行财富的再分配,那还有谁愿意创造财富呢?仅仅关注起点、而忽视其后发生的事情,只会为政府推卸责任找到借口,这显然不是秦晖等人所愿意看到的事情。

  既然真正的起点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高喊起点平等和程序正义就有很大的欺骗性。我们下面关于高考的例子更能说明这个问题。众所周知,中国存在巨大的高考差距,北京、上海考生的录取分数往往比其他一些省区的分数低100多分。2001年,山东三位考生因此状告教育部违宪,认为省际高考分数之间的差距剥夺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成为一些人孜孜以求的目标。“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起点平等和程序正义的一种具体体现,它暗含的假设是,每个人受教育的机会是均等的,所接受的教育的质量是均等的,同时,高考程序是公正和严格的。我们假设高考程序的确是公正、严格的,仅考察前两项内容。对中国基础教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各地孩子接受中学教育的机会不是均等的,落后省区的孩子远远落后于发达省区的孩子,而且差距在拉大。同时,落后省区的教育质量也远低于发达省区。在这两种不平等的前提下,“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就不是平等的,目前所采取的照顾不发达省区的政策是合理的。那么,北京、上海的录取分数线远低于其他省份又如何解释呢?这是因为北京、上海的大学多,且许多是地方自己投资的学校。也许有人会反驳—正像山东的三位考生所做的那样,教育是一项宪法的权利,因此不能对不同地区的考生采取差别对待。教育是一项宪法的权利,但一个人能上什么样的学校不是宪法所能规定的。高校资源是有限的,一个人上大学,就意味着另一个人不能上。因此上大学不是一项人人都享有的权利,而是要通过权衡进行的社会分配。社会学家李强早在2001年就三位学生的诉讼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指出,大学教育机会的分配要采用谁投资谁受益的方式。由国家投资的学校,要照顾各省区的具体情况,在实现分数面前平等的同时照顾不发达地区;由地方投资的学校,则主要对本地学生负责。空泛地提“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掩盖了围绕高考和高等教育问题的复杂性,也不利于提高各地的办学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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