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法集资案看浙江民间资本乱象(3)

卫战胜 原创 | 2007-05-11 17:21 | 投票
    上述操作类似于私募。

  不过,“会”的运作非常神秘,实际上,一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必须有引路人。比如吴英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公开的说法是,一个偶然的机会,吴英结识了一位义乌老板。这位老板不仅带吴英入行,还提供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

  事实上,即便是那些借出了钱的人,也不一定知道自己已经进了那个“会”,圈内不成文的规矩是,买卖自由,少打听,等收钱。调查发现,在义乌、永康、温岭、乐清等地,这些年来一直都活跃着多种形式的地下金融活动,其中,以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和组织化程度的“地下钱庄”居多。有些地方甚至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各种“地下钱庄”为主体的“地下货币市场”。

  和采用正常利息计算的“会”不同,“地下钱庄”采用的非法手段扰乱金融、造成社会不稳定。

  最近一直有消息称,吴英案件可能涉及“地下钱庄”。不过,“地下钱庄”的借贷方式十分隐秘,尽管连日来记者希望能与浙江的“地下钱庄”近距离接触,但一直未果。圈内人士称,“地下钱庄”比起非法集资更难取证,在“地下钱庄”中,无论存贷,只写借条。涉及“地下钱庄”的款项数字表述也有技巧,一般会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一起计算到本金里,写总额,另外则是写出本金金额,但只把扣除利息以后的本金支付给借款人。

  “地下钱庄”的运作手段充斥着暴力。据了解,先前在浙江甚至出现过13家小企业的老板为躲避高利贷而外逃的情况,最终这13家小企业倒闭,甚至还牵连小老板的亲属。“打伤打残可能算好的了,要是钱拿不回来,那些人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地下钱庄”用高于存款利息的手段吸引民间资本,甚至想法套取银行贷款,要赚钱,借钱出去时的利息就非常高。熟悉“地下钱庄”运作的人士透露,“有的月息超过30%,而且可能利滚利”。按照目前义乌、东阳一带比较流行的借贷利息,月结为本金的3%,如果借出100万元,一年的利息收入就能达到36万元。而一些打着“当”字标记的所谓寄售行,其放贷月结利息则为5分、8分,甚至更高。月结利息为本金的3%

  银行业人士分析,在一系列宏观紧缩政策接连出台的大背景下,近期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它们甚至借助信托、典当、私募基金、贷款中介等各种金融形式,成为银行收紧短期贷款之后的新融资渠道。不过,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开始有偏离正常轨道发展的迹象。

  在浙江义乌、东阳街头,或当地的一些报纸上,经常有告示:“需资金周转请与×××联系……”圈内人士表示,这其中有的是放高利贷的,其背后都有一些典当行支撑。在浙江金华,曾有一些“当”字标记的所谓的寄售行,“表面上是受物主委托寄卖东西的地方,类似我们平时所说的旧货市场”,但实际上它的“最大功能是非法融资和放高利贷,寄售行老板为了赚取差价,经常以私人名义,以3分利息从亲戚朋友处融资,再以5分、8分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

  义乌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的贷款之间存在2~10厘的利差。为了这个利差,一些有闲钱的人便自然而然地加入民间借贷大军,成为“债主”。按照目前义乌、东阳一带比较流行的借贷利息,月结为本金的3%,如果借出100万元,一年的利息收入就能达到36万元!

  目前在浙江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两种方式诱惑债主:较高的利息或较高的投资回报。因为有巨大的利差,也因为很多人不愿显富,再加上目前的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层层借贷的多级格局。

  在浙江,到底有多少人加入民间借贷大军无从考证,但受利益驱使,借贷网逐渐出现分层分级别的体系。在义乌,有一位投资者,一掷数千万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随后他打了几个电话,然后就有了好几亿元进入她所加入的“调剂银行”。不过,有人说,这位投资者一开始也是个小角色,他的钱也是从各个地方聚集来的,但运作比较顺利、没翻船,也就如雪球般变大。

  一位自称借给吴英700万元钱的毛女士有发言权。借给吴英的钱,只有小部分是她自己的。她和吴英接上头以后,马上联系“朋友”借钱,她坦言,她和“朋友们”商量一个利息数字,通常比吴英给她的少约5个点。据她猜测,朋友们的钱是以更低的利息借到的。

  因为有巨大的利差,也因为很多人不愿显富,再加上目前的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多级格局。层层借贷模式下,如果第一层的回报是本金的20%,那么第二层则为15%左右,第三层则是10%左右,第四层在8%左右,最低的一般都在2%~3%,这如一个倒金字塔,一旦其中一环出了问题,就急需资金补上,否则,整个体系就会崩塌。因为有多级格局,所以整个民间借贷网“谁也不知有多大”。

  另据调查,浙江还出现发展到相当规模、专门从事票据贴现的“地下钱庄”,这些钱庄贴现票据手续简便,有鉴别真假汇票的专门手段,贴现利率比较低,主要赚取的是利差。目前浙江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两种方式诱惑债主:较高的利息或较高的投资回报,后者类似于债主成了借债人的股东,但有一个保底的、比较高的回报率。

  以上这些事件所暴露出的民间融资、借贷等“灰色现象”却值得关注。如何通过事前监管避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同时也要尽可能地为民间资本流向提供合适、合规的途径,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在江浙一带“藏富于民”的市场背景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暗地里早已非常普遍。在温州等地,民间融资甚至已经成为正规融资的有效补充,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官方的认可。在这一背景下,吴英作为其中的一个个案,凭借高息回报允诺,通过当地的地下钱庄迅速筹集到巨额资金其实不足为奇。

  但时至今日,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仍然较为模糊。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是,到底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何谓非法吸收存款,它与目前江浙民间借贷活动有何异同?严打非法吸收存款,是否意味着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彻底否定?如果是的话,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何破解?民间庞大的投资资本该如何引导其流向?诸如此类的体制性问题,都将因为吴英被刑事拘留而让有关部门不得不去给出正面、及时的答案。

  如何通过事前监管避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同时也要尽可能为民间资本流向提供合适、合规的途径,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测通报系统,需要监管部门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辖区内民间融资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主要来源及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其次,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我国应当进一步开放银行竞争,鼓励非国有的投资公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向民企放贷,并通过整合,使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纳入政府的监管视野,从而有效地引导其健康发展。

  如何满足民间资金的需求,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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