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元易号”,民间金融进入跨越“高利贷”时代(2)

卫战胜 原创 | 2008-08-15 10:03 | 投票
标签: 民间金融 
    因此我们又要摆脱过去的陈旧观念,要对社会主体的财富,放贷行为予以尊重。笔者不赞成近似慈善的零(低)利率贷款行为,因为慈善并非是对穷人表示友善的真正手段,长此以往,会践踏穷人的自尊;但仅以“高利率”为主要盈利方向,也是没有什么大出息的,同时也违背“救穷周急”的传统美德。我国具有优秀的传统道德,这些文化遗产应当继续在现代社会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还需要设计更多的金融产品线适合市场诉求。连锁超市、电信行业转向薄利多销的模式证明:由于获得更多需求其总利润反而会有上升的结果。农民是算账过日子的,哪儿便宜就往哪儿去。小额贷款服务必须体现价值的平民化、服务的平民化。

  金融模式创新必须植根于对客户的服务中。小额贷款公司也不应该局限于技术系统和业务流程的标准化,而首先是为客户服务意识的真正确立。小额贷款公司要具备信息化管理和服务能力,因为运营模式逐渐软化的企业才能适应信息经济的快节奏。他其实也是零售商,不过他经营的商品是“钱”。而零售的核心是服务,服务创造价值。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超市正是通过信息化管理服务得到了竞争优势。那些固守既定时空的某些国内传统企业、则无法实现运营模式的蜕变以适应新经济的到来,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贴上中国制造的大部分江浙企业在这次通长下大面积破产,本质上对信息经济的不适应。也不要抱怨国内的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完善,公司有责任在服务中培养客户的信用意识。尤努斯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打破了借贷必须担保和抵押的传统,通过营造相互制约和帮助的组织,保证穷人的信用,并且实现了银行自身盈利和可持续发展。针对目前信用记录缺乏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结合立足本地市、县情实际,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合理、严格的多层次的等级信用制度,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和监督。对违约不还贷的业主的姓名予以公开,并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用机制,对其将来欲再取得小额贷款及其他金融贷款的款项进行约束。

  国家有必要对发展又好又快的小额贷款公司奖励和鼓励,在历史上,曾经把高于零的利率都称为高利贷,因为那时的人们还不理解资本生产的迂回性质,同时又相信利息收入是不劳而获的,有违公平。事实上,利息收入是有成本的,不仅来自于对当前欲望满足的延迟,而且来自于未来收入的风险的上升。以高利贷来批判民间金融的具有不合理性因素。禁止高利率不仅解决不了金融发展的问题,而且也不是解决高利贷问题的办法,那只会使两个问题都进一步恶化。正确的办法是按照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来保护放贷人的权益,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打击他们。另外,真正降低高利贷的办法不是打倒高利贷的放贷者,而是通过电视和媒体渠道表彰这些人对于社会的贡献,表彰他们愿意把自己辛苦的劳动所得拿出来满足别人的资金需求。这可鼓励更多的人们加入到放贷者的行列,增加借贷市场上的资金供给,使利率降低。

  近年来,小额贷款正在全球升温。比如:荷兰银行的小额信贷业务的展开是社会型创业的一个典型案例。社会型创业,一般指通过创造新的商业机会而进行的社会变革和创新。对于创业者而言,了解商业机会和社会型创业之间的关系,观察和发现社会型创业的机会,是一种全新的探索。因此参照国外模式,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一定要克服小富即安、小绩即满的现象。你觉得“高利率”赢得不错的资本回报,其实和那些风险投资商比比,人家都是几十倍几百倍的往上翻,算算你才挣多少?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人已经看到了,我们已经看到浙江、广东省一些民间放贷机构正在从单纯的放贷者向投资者转变。在不少借贷机构的收入来源中,60%属于放贷收入,30%则来自对一些企业的股本投资。

  其实,小额贷款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资金和增值服务,把股权和债权结合起来设计出高附加值的创业金融服务产品,把借贷企业培育成为有竞争力的“小巨人”、甚至“上市公司”,从而获得较大权益性增值并且创造社会价值。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过度提高利率,会推升拟借方企业的破产风险,酝酿投资风险,增加法律纠纷、危害社会治安环境。此外,过高的利息也将限制民间资金的流动。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还是要着眼于长远的战略安排,更多关注行业成长性的挖掘和企业基本面的把握,更多关注对优秀企业的长期性培育,而不是把重点放到了高利贷。以史为镜可知兴衰,立足长远收益,才是小额贷款公司兴盛的正确之道。

  小额贷款公司相对独立的民间放贷者来说,以正规公司的形式也意味着其放贷流程更加标准化。在评估项目时显得较为专业。可是实际运营中总会发现一些领域的仍然缺乏评定新发明项目的知识,对其技术及市场前景难以把握,有可能造成贷款回收困难。另外,交易双方由于缺乏借贷企业的不确定性因素的信息,或彼此间的信息不对称都会影响交易进行,从而也会加大放贷风险。鼓励资信评估机构主要通过企业(项目)资信评估来传递信息、掌握风险以降低整个社会的信息成本,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对创业者的信用担保。其次,在初期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由于规模小,服务群体弱势,所以,其风险管理要求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大。因此,需要保险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提供相称的保险服务。的确,小额贷款公司有时候看上去与VC的投资行为同样存在放款风险。小额贷款的回收依赖于承贷业主通过贷款的使用而产生的收益或者承贷业主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收益,如果小额贷款的项目选择不当,贷款项目的实施不力,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原来预计的还贷资金来源落空,都可能造成承贷业主的现金流出现不足,从而造成小额贷款回收困难。因此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保护协会,要求所有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都必须成为该协会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第一年可按适当标准收取固定会费)的一定比例交纳会费,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财务困难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

  政府相关部门可招标设立专门的、NGO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由这个机构管理保险基金。可要求登记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和借贷企业都必须向该保险基金缴纳一定金额的款项(保险费),用于遇到财务困难或破产时的资金补偿;可要求各经营机构必须向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准备接受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允许保险机构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国家相关金融机构融资,以应付小额贷款提供者大面积亏损,或者严重倒闭事件发生。最后,在经营机构发生严重亏损,并有可能造成财务危机时,保险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经过调查评估后确认经营机构的困难仅仅是暂时的,而不是毁灭性的,保险机构可以帮助该会员重新组织经营管理,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改善经营状况,否则将宣布其破产。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考虑给经营机构融资,以帮助其摆脱经营困难。而如果确认经营机构已经难以摆脱经营困难,保险机构可通过法院宣布其破产,与此同时,负责该经营机构的债务清偿,并负责处理破产后的有关善后工作。保险机构同时还要积极深入中小企业群中,听取它们的心声并生当这些企业主的喉舌,在一些政府的财经政策上发表它们的看法和期许。在有关小型企业的财经议题或案件中担任召集、协调,并扮演声援小型企业的角色。

  人民金融人民办,办好金融为人民。尤努斯曾经说:“贷款不止是生意,如同食物一样,贷款是一种人权。”他的成功就在于,作为一个美国的经济学博士,并没有照搬教科书上的金科玉律,而是在实践中将不可能变成了可能。亚洲开发银行汤敏也认为,要打破传统银行对少数富裕的客户服务的思路,把工作对象放到广大的农民身上,要为大多数人,包括贫困人群服务。当下,国家若通过“小额贷款”、“乡镇银行”、“创业投资”等一系列创业金融体系的建构,突破“高利贷”瓶颈,推动“全民创业”以克服集体行动的困难,把微观主体从原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使其成为独立发展的个人、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生存权满足的基础上,释放和完善发展权、那将决定中国乃至全球长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的和谐程度。(完)

  20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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